正在读小学四年级的席小兰上学期由于学习勤奋、积极主动地帮助同学被评为“校三好学生”。本学期,席小兰变得骄傲自满了起来,不但在学习方面变得懒惰,开始不完成老师所留的作业;也不积极完成自己的值日工作,常找各种理由推托。一天,正好赶上班主任检查作业,发现席小兰已经是第10次没有完成作业了,班主任很生气,当着全班同学的面取消席小兰上学期的“校三好学生”的称号。他可以这么做吗?
本案主要涉及老师能否随便取消未成年学生的荣誉称号的法律问题。班主任不可以随便取消席小兰上学期所获得的“校三好学生”的荣誉称号。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人身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这些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荣誉权是公民人身权利的一种,是指公民有接受国家、政府、社会组织、单位对自己表彰、奖励和授予荣誉称号并对它们加以维护的权利。
各种荣誉称号,如“三好学生”、“十佳少年”、“优秀干部”等,都是对未成年学生的积极评价,是他们通过自己的努力所取得的成果。作为未成年学生,他们有获得并维护“三好学生”、“优秀学生”等荣誉称号的权利(荣誉权),这种权利受法律保护。未成年人享有荣誉权,任何人都不可以侵犯未成年人的荣誉权。各种荣誉称号可以依法予以剥夺,但不可以由老师随意剥夺。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www.xing528.com)
本案中,首先,席小兰的“校三好学生”是由学校授予的,如果发现被授予者有问题,应由学校宣布取消,她的班主任无权作出这个决定;其次,即使要撤销这个荣誉,也要有一定的程序,包括调查、开会研究,然后正式作出决定。由此可见,班主任的做法有些简单粗暴,是与法律精神相悖的,因为公民的荣誉权是不能随便剥夺的。
法条链接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四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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