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双都在国企工作的刘伟和王绮两人结婚到现在已经10年了,但是由于两人的个性都十分要强,总是为一些小事情而吵吵闹闹,感情也大不如婚前。2011年开始,刘伟被派到新加坡公干,两人更是聚少离多,而且每次刘伟回国两人总会大吵一架,有一次刘伟还动手打了王绮。王绮决定和刘伟离婚,刘伟也同意了,对财产两人也做了分割,但是针对他们5岁的孩子刘琪的抚养问题,两人都互不相让,到法院起诉,都要求孩子跟自己生活。刘琪应该跟随谁生活更好呢?
本案主要涉及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的法律问题。刘琪和母亲王绮一起生活,对她自身的发展更为有利。
离婚,不仅是夫妻双方的事情,往往还涉及如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摊、子女的抚养教育等诸多问题。尤其是子女抚养权的权属问题,往往是离婚案件的焦点和难点。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商决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二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由母亲抚养,但双方也可以协议由父亲抚养。二周岁以上的子女,如果父母均要求子女与自己一起生活的,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决。对年满10周岁的未成年子女跟随父亲还是跟随母亲一起生活有争议时,父母应该考虑子女的意见。
继父或继母在与生母或生父的婚姻期间抚养继子女,但在离婚后,继父或继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继子女,则未成年子女应当由生父母抚养。
父母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子女,只要有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法院一般会允许。但如果双方不一起提出此请求,法院在判决时,一般只会让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支付抚育费,而不会主动因一方的要求而判决双方轮流抚养子女。
本案中,由于刘伟被派到新加坡公干,很少有时间能照顾刘琪。本着最为有利于刘琪的原则,法院应判定让刘琪和母亲王绮一起生活。
法条链接
《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www.xing528.com)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二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①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②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二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5)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13)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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