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岁的文文在他的爸爸妈妈去世后,一直由他的爷爷奶奶和叔叔轮流抚养,没有确定监护人。一天,文文因为调皮砸坏了学校小卖部的电视机。小卖部的店主找到文文的叔叔要求赔偿。文文的叔叔带着店主,找到了文文的爷爷奶奶,让文文的爷爷奶奶赔偿。但文文的爷爷奶奶却说让文文的叔叔赔偿。到底应该让谁来赔偿呢?
本案主要涉及监护人不明确时,未成年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赔偿的法律问题。文文的爷爷奶奶应该赔偿。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顺位,作了如下的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本案中,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由于监护人没有确定,且他的爷爷奶奶与他的叔叔相互推脱;而他的爷爷奶奶的顺位在前,应当由文文的爷爷奶奶承担赔偿责任。(www.xing528.com)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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