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的小章是个“小才子”,经常在中学校报发表文章。一次,他在中学生作文竞赛中拿到了第一名,主办方给他发了1000元的奖金。他很开心,放学后着急回家跟父母分享这好消息。在回家的路上,小章赶着回家闯了红灯,在路口撞上一个行人。行人看病花费了1800元。小章父母得知后表示,这次是小章闯的祸,让小章拿自己的奖金来赔偿行人,不够的部分不予赔偿。小章父母这样做对吗?
本案主要涉及未成年人损坏他人财产的赔偿问题。本案中,小章的父母有责任赔偿,应支付剩余的800元。
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与未成年子女一起生活,应该随时照顾管理其生活,并防止其作出可能损坏他人财产或者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www.xing528.com)
未成年人损坏他人财产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原则上应该由未成年人进行赔偿。如果未成年人有自己的财产,比如别人赠送的钱,那么,父母就可以用未成年人的钱来支付赔偿的费用;如果未成年人没有自己的财产,或者财产不够进行赔偿的,那么,父母就应当用自己的钱来赔偿。
但如果是单位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包括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以及民政部门,那么,即使未成年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了损害,他人也不能要求这些单位进行赔偿,只能自己承担损失。
本案中,小章有自己的1000元的财产,可以作为支付赔偿的费用;不足的800元,由小章的父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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