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初中三年级的小丽平时有写日记的习惯,常常将每天发生的事情记录在日记中。随着中考日益临近,小丽的压力越来越大,性格越来越孤僻,跟家人也不大说话,每天都是默默地上学、默默地回家吃饭,然后回房间学习、写日记。小丽的妈妈很想和女儿多交流,但每次小丽都以自己作业多、快中考了为由回屋去了。小丽的妈妈关心女儿,想通过女儿的日记内容了解一下她的近况,于是趁小丽不在家的时候,偷偷翻看了小丽的日记。小丽的妈妈翻看小丽日记的做法对吗?
本案主要涉及未成年人隐私保护的法律问题。本案中,小丽的妈妈翻看小丽日记的做法是不对的。
未成年人年纪虽小,生活也比较简单,但也有自己的隐私。任何人都不可以拆看、隐匿、毁弃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和电子邮件,包括父母、老师。一些家长根本没有隐私权的概念,也不知道隐私权受法律保护,往往未经允许就随意翻动孩子的东西,“审查”孩子的日记,拆阅孩子的信件,没收孩子喜欢的书籍。这些都是违法的行为。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其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所谓无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如果家长偷看孩子的日记,对孩子构成伤害并产生不良后果的,家长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孩子遇到这种情况还可拨打“110”,警方可介入调查。
在下面两种情况下,可以不经未成年人的同意而拆看其信件:第一种情况,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第二种情况,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即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患有精神疾病、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的未成年人,他们一般没有阅读信件的能力,其信件可以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拆看。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同意,不得在互联网上收集、使用、公布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法条链接
《未成年人保护法》(www.xing528.com)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民法通则》
第十二条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三条 第一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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