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的张霞是一个苦命的孩子,她6岁的时候母亲就生病去世了,10岁的时候父亲又被车撞死了。她的祖父母年纪也很大了,而且没有什么收入,靠卖废品为生,老两口常常过着有了上顿没下顿的生活。外祖父母在她未出生时就已经不在人世了。她还有一个亲姐姐张岚,现在已经结婚了,在北京的一家国企当部门主管,有车有房,生活得很不错,但是她不想料理张霞的生活。张霞这样的情况,应该由谁抚养较为合适?
本案主要涉及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按我国的法律规定,张霞应该由其姐姐张岚抚养。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如果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能力抚养自己的子女,在这种情况下,下列亲属也有抚养该子女的义务:
(1)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
(2)有负担能力的亲兄、姐,对弟、妹有扶养义务。
在本案中,13岁的张霞父母双亡,外祖父母也去世了,仅有的亲人为年迈且无什么经济来源的祖父母和生活条件比较优越的亲姐姐张岚。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由于张霞的祖父母自己都难以维持正常的生活,没有能力抚养年幼的张霞,张霞不应由其祖父母抚养。而张霞的姐姐张岚,虽然她已经结婚了,但也不能改变她是张霞亲姐姐的法律事实,而且她的生活条件较为优越,有抚养张霞的经济能力。所以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她应当抚养张霞。这是张岚的法定义务,不可以结婚或其他理由拒绝抚养张霞。所以,张霞应由其姐姐张岚抚养。(www.xing528.com)
法条链接
《婚姻法》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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