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违反产品质量法应承担的责任作了全面规定,包括行政责任、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形式有责令停止生产或销售、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在上节已述。刑事责任方面,依照刑法有关规定执行。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
2002年10月26日晚,某火车站职工周某用新买的电热水器淋浴,他打开热水器开关,预热大约10分钟,然后开始淋浴。谁料到热水器喷头刚一触到身体,周某惨叫一声被强大的电流击倒在地。周某的妻子陈某听到惨叫声赶忙来到卫生间,发现周某躺在地上,昏迷不醒,方知触电。她赶忙打电话叫来救护车,将周某送往医院抢救,但不幸的是,周某在去医院的途中就停止了呼吸。经医生检查,周某左额头有1块直径6毫米的圆形电流斑,边缘隆起,中央凹陷,经尸检表明系触电而死。
周某的妻子陈某悲愤交加,她提着那只坑人的热水器来到市消费者协会投诉。市消费者协会接到陈某的投诉后立即展开了调查。经查发现周某购买的电热水器是市郊一个体户赵某生产的。赵某,高中文化,见市面上电热水器比较走俏,认为生产电热水器是一条生财之道。赵某便从市场上购回一台电热水器,经仔细“研究”,然后凭自己高中时所学的电学知识,自己设计了一张“简易”的热水器生产设计图。在未经任何部门检测和批准的情况下,便购买了简单的加工机器和原材料,雇来帮手在自己家里生产这种电热水器,并派出销售人员在市场上低价销售,每台仅售500元。市消费者协会认为这不仅是一般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而且触犯了刑法,遂将材料转到市公安局,由公安部门查处。(www.xing528.com)
为了掌握确凿的证据,公安部门将周某购买的电热水器送到省电器检测中心进行质量鉴定。经检测,该电热水器的整个电路图设计不合理,电源一打开,整个电热水器机体都带电。检测中心又对赵某生产的其他电热水器进行对比检测,一共抽检20台,均有不同程度的漏电现象,其中电流量小的为20毫安,量大的达到120毫安,不符合国家有关家用电器安全标准,严重威胁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公安部门经进一步侦查,发现赵某生产的电热水器没有中文警示说明,除虚构的生产厂家外,无任何产品标识,至案发时已生产了100台,销售了20台。公安部门依法逮捕了赵某,检察机关以赵某犯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周某的妻子陈某也依法对赵某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如下判决:①赵某无视国法,擅自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电热水器,致使周某在使用电热水器时触电身亡,构成《刑法》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依法判处赵某有期徒刑3年;②一次性赔偿周某安葬费14000元,周某生前需要抚养的家属抚养费22000元,抢救医疗费3200元,合计人民币49200元;③责令赵某委托其家属于1个月内全部收回已售出的电热水器,退清货款,对收缴上来的电热水器全部予以销毁;④没收赵某的全部非法所得10000元,并处20000元的罚金。
本案中,赵某无视国法,不经审批,擅自生产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存在严重设计和制造、指示缺陷,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电热水器,并进行销售,危害了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导致周某在使用电热水器时触电身亡的严重后果,不仅违反了《产品质量法》,而且触犯了《刑法》,赵某不仅应依法赔偿周某家的经济损失,而且应受刑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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