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是指销售者根据同生产者或其他供货者之间订立的合同的约定,对购进的产品质量进行检查,符合合同约定的予以验收的制度。进货检查制度是销售者与生产者中交接产品时所建立的管理制度,目的是严格把好产品进货质量关,保证进货渠道的产品质量。
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产品标识检查、产品外观质量检查、产品内在质量检验。
(二)销售者并应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销售者购进产品后,不一定将其立刻全部销售给消费者,有些产品在销售者手里保存一段时间,销售者有义务在销售过程中保持产品的质量,防止产品过期失效、发生霉变,影响产品质量。
所谓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是指销售者通过采取一系列保管措施,使销售产品的质量,保持着生产者、供货者将产品交付给销售合时的质量状况,即进货时的质量状况。销售的产品,其质量的特征和特性如安全性、适用性、可靠性等,不得发生不合理的变化。
(三)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禁止淘汰并停止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
销售者中履行这一义务时,应当区分产品的保质期与保存期。保质期是指产品中正常条件下的质量保证期限,由生产者提供,标注在定期使用的产品上,在保质期内,产品的生产企业对产品质量负明示担保的责任。保存期是指产品的最长保存期限。超过保存期的产品,应严格禁止销售。(https://www.xing528.com)
产品保质期与保存期不是一个概念。对于产品,保存期应长于保质期。超过保质期的产品,其质量不能达到原有产品标准或明示的质量条件,可以通过质量检验,确定质量状况。经检验,产品不能达到安全、卫生指标的,不能再用于销售或以其他方式投入流通;若产品没有失效、变质,并仍具有一定使用价值,并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因素,可以降价销售,但一定标明是处理品或标明是降价销售。产品超过了保存期,销售者不能用于销售,否则要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四)销售者销售的产品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一般情况下,消费者在选择、购买产品时,直接面对的是销售者,消费者对所要购买的产品有知悉权、选择权,因此,销售者应当提供有关产品的信息。如果销售者丢失、隐匿、擅自改变或其他原因,致使产品表示不符合法律要求,不但直接侵犯了消费者权利,而且还破坏了国家经济管理秩序。此外,质量标志还对储运、安装、使用进行了说明,如果产品标识不完整,则会造成消费者不必要的麻烦和其他意外损失。因此,销售者应当保证销售产品的标识符合法律要求,以履行充分、适当告知的义务。
(五)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销售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文明经商,不得欺骗消费者。
(六)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销售者是联系产品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纽带,是产品流通的桥梁,应当从消费者的利益出发,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以善意、合理的方式方法,履行自己的义务。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