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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及调整对象: 了解产品质量法

更新时间:2025-01-12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因产品质量而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般包括关于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产品质量损害赔偿及处理质量争议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二)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任何法律都是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

(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因产品质量而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般包括关于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产品质量损害赔偿及处理质量争议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广义的产品,是指与自然物相对的一切劳动生产物。《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所讲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该法同时规定:“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规定的产品范畴的,适用本法”。这些规定指明了《产品质量法》不调整初级农产品和不动产。这是因为初级农产品属于天然产品,它不是人的意志和要求所能完全决定的,不能按照标准的质量要求它的成长。建设工程等不可移动的产品属于不动产,有其特殊的质量要求,需要通过另行立法来解决。

产品质量是由各种要素所组成的产品所具有的特征和特性。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性能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满足合理使用用途要求所必须具备的物质、技术、心理和社会特性的总和。国际标准化组织颁布的ISO8402—1986国际标准中,将产品质量定义为“反映产品或服务满足明确或隐含需要能力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特征和特性是指产品所具有的特点的征象或者标志,常常指外观的造型、颜色、款式等,以及产品特有的性质。特征和特性的总和包括适用性、安全性、可获得性、可靠性、维修性、经济性和环境等方面。

(二)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www.xing528.com)

任何法律都是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从《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来看,调整两种社会关系,既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之间的监督管理关系,又调整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民事关系。1993年8月由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解释》界定的调整范围为:“主要调整在产品生产、销售活动中发生的权利、义务、责任关系。”由此可见,《产品质量法》以调整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民事关系为主,属于民法的特别法。

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民事关系,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本法所调整的民事关系,必须是发生在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民事关系,而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及消费者之间发生的民事关系,应当由其他法律调整。

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与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之间的监督管理关系,是纵向的经济关系,是非平等主体的关系。企业内部的质量管理关系,如企业质量管理科室对生产车间和生产工人的质量监督,属企业内部行为规章范畴,应当由企业规章制度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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