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自“蝴蝶”缝纫机被评定为驰名商标后,某生产缝纫用品的A公司为扩大其知名度,推销其产品,将其公司名称于1996年6月更改为“某市蝴蝶缝纫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并以“蝴蝶”商标为其缝纫用品进行了注册。许多消费者都认为这是蝴蝶缝纫机厂家的连锁公司,是其配套产品。由此,给蝴蝶缝纫机厂家造成了较大损失。
请问:(1)A公司将“蝴蝶”商标使用于非类似商品上,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
(2)A公司更名是否构成对“蝴蝶”这一驰名商标的侵权?为什么?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
驰名商标一般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熟知的商标。驰名商标在今天的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与日俱增。对消费者来说,驰名商标意味着优良的商品品质和较高的企业信誉;对驰名商标的所有者来说,驰名商标意味着广泛的市场占有率和超常的创造能力,因此国际公约和各国立法均对驰名商标作出特殊保护。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
根据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3条的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由商标局负责。
根据《商标法》第14条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应当考虑下列因素:①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②该商标持续使用的时间;③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④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⑤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www.xing528.com)
(三)驰名商标的保护
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主要体现在商标注册程序中的保护和商标使用中的保护两个方面。主要保护措施如下。
1.拒绝或撤销注册
这是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从而构成不良影响的,由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已经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但恶意注册的不受时间限制。
2.禁止不当使用
这是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使用,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2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
3.禁止作为商号使用
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以核准注册;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2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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