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汽车制造公司(甲)推出了一款新型家庭轿车。该公司将这种轿车的外形向我国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久,该公司发现另一家汽车制造商(乙)推出的一款新型家庭轿车,构成了对其专利权的侵害。在交涉过程中,乙方提出:甲方在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之前,曾在我国某市举办的国际汽车展上将此款汽车展出,其发明已经丧失了新颖性,不能获得相关的专利权。因此,准备向我国知识产权局提出撤销甲方的实用新型专利的请求。同时认为:既然甲方的专利权存在瑕疵应当被撤销,乙方的行为也就无所谓“是否构成对甲方权利的侵害了”。
请问:(1)甲方将汽车展出的行为是否丧失了新颖性?
(2)乙方的看法是否正确?
(一)发明、实用新型的条件
发明、实用新型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获得专利权。我国《专利法》第22条规定,授予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必须同时具有以下3个条件。
1.新颖性
【案例】
李某设计了一个智能吸尘器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专利,但发现国外已有使用销售这类产品。
请问:这个智能吸尘器是否还具有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2.创造性
我国专利法对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不尽相同,并分别作出规定。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发明应当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应当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二)外观设计专利的条件
我国《专利法》第23条规定,外观设计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如下。
1.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
2.美观性
美观性是指外观设计被使用在产品上时能使人产生一种美感,增加产品对消费者的吸引力。
3.合法性(www.xing528.com)
合法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而且不得违反法律、社会公德,也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依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申请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况的,不丧失新颖性: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漏其内容。
(三)专利申请的原则
【案例】
2002年10月3日,日本某公司向我国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一份“防眼睛疲劳镜片”的发明专利申请书。该发明专利申请已经于2002年5月7日,以相同主题的内容向日本专利管理机关提出了专利申请。日本某公司在向我国知识产权局提交该专利申请的同时,提交了要求优先权的书面声明。
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于2002年7月研制成功了一种镜片,可以用于减轻因长时间观看电视荧屏所造成的眼睛疲劳。这种镜片和日本某公司的镜片在具体结构、技术处理以及技术效果等方面均相同。该光学研究所于2002年9月10日向我国知识产权局提交该镜片的发明专利申请,名称为“保健镜片”。这个发明专利申请与日本某公司的“防眼睛疲劳镜片”专利申请的主题相同。
经我国知识产权局审查,该镜片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可以授予专利权。日本某公司和中国某光学研究所均认为自己应当获得专利权,双方由此发生纠纷。
请问:依据专利法规定的原则,该镜片的发明专利权应当授予谁?
我国《专利法》确立了以下专利申请原则。
1.书面申请原则
专利权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而且此后审批程序中的所有手续,均应以书面形式办理。
2.先申请原则
两个以上申请人分别就同一项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申请专利权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3.优先权原则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权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权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优先权的实际意义是以其第一次提出专利权申请为判断其新颖性的时间标准。
4.一件发明创造一项申请原则
一项专利权只限于一件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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