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3年3月20日在法国巴黎召开的国际外交会议上,有11个国家缔结了法国政府起草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该公约于1884年生效。之后,经过了多次修订。现在百余个成员国中的大多数国家执行的是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修订的文本。该文本共30条。我国于1985年3月19日起正式成为该公约的成员国。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使专利权和商标权得到广泛的国际保护的公约,其主要的实质性规定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在工业产权保护方面,公约成员国必须把给予本国国民的保护同样也给予其他成员国国民,不得加以歧视。非成员国国民,在成员国内有住所或有实际从事工商业活动的营业所,也享受国民待遇。
(二)优先权原则
优先权原则是指申请人向缔约国之一提出正式申请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其他缔约国申请保护,而以后的申请视为与首次申请的日期相同。(www.xing528.com)
(三)独立性原则
独立性原则是指各成员国中有资格享有国民待遇的人,就其同一项发明而在不同成员国内享有的专利权,彼此应当是独立的、互不影响的。这项规定也适用于有上述资格的人在非成员国获得的专利权。如果一项商标没有在本国获得注册,或者在本国的注册被撤销,不得影响它在其他成员国的注册申请被批准。
(四)强制许可原则
强制许可原则是指每一成员国可以采取立法措施,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核准强制许可,以防止专利权人可能对专利权的滥用。但强制许可只能在专利权人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后,或者自批准专利权之日起满3年后未实施专利而又提不出正当理由时才能采取。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人都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发给强制许可证,允许申请人实施。取得强制许可的第三人不得把强制许可转让给他人,而且还要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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