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导学】
A县的甲公司与B县的乙公司于2001年7月3日签订一份空调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进100台空调,每台单价2000元,乙公司负责在B县代办托运,甲公司于货到后立即付款。乙公司于7月18日在B县的火车站发出了该合同的100台空调,甲公司由于发生资金周转困难,于7月19日传真告知乙公司自己将不能履行合同,乙公司收到传真后努力寻找新的买家,于7月22日与C县的丙公司签订了该100台空调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丙公司买下这100台托运中的空调,每台单价1900元,丙公司于订立合同时向乙公司支付定金10000元,在收到货物后15天内付清全部货款;在丙公司付清全部货款前,乙公司保留对空调的所有权;如有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乙公司同时于当日传真通知甲公司解除与甲公司签订的合同,铁路运输公司在运输过程中于7月21日遇上泥石流,30台托运中的空调毁损。丙公司于7月26日收到70台完好无损的空调后,又与丁公司签订合同准备将这70台空调全部卖与丁公司,同时丙公司以其未能如约收到100台空调为由拒付货款。
问题
(1)乙公司在与甲公司的合同履行期满前解除合同的理由是什么?在此解除的情形下,乙公司能否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2)遭遇泥石流而毁损的空调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www.xing528.com)
(3)乙公司认为丙公司拒付款违约,决定不返还定金并要求其支付36000元的违约金,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4)丙、丁公司所签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违约责任也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向对方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与合同债务有密切联系。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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