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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与种类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效力待定合同是指欠缺有效要件,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合同。(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孙某原是甲厂的一名采购员,现已被开除。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应当以明示方式作出,不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以行动自愿履行合同的行为也视为追认。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必须是无条件的,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追认,除非合同相对人同意。因此,权利人的追认与事后取得权利是决定此类合同是否有效的决定性因素。

理解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与种类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欠缺有效要件,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合同。其基本特征是均为已成立的合同但欠缺合同成立的有效要件;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既可因补正而有效,也可因撤销而无效;其内容均违法,但法律对其未作完全的否定,故效力可由当事人自主确定。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

【案例】

孙某原是甲厂的一名采购员,现已被开除。孙某对甲厂怀恨在心。某日,孙某到外地遇到乙厂厂长,便以甲厂名义与乙厂签订了购销合同。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乙厂电话询问甲厂到期能否履行合同,甲厂声称不知道孙某的行为。之后乙厂便把孙某如何代表甲厂与其签订合同以及合同主要条款向甲厂做了交代。甲厂厂长见该合同有利可图,便答应按期交货无任何问题。结果由于甲厂经营不善,到期未能生产足够的产品来履行合同。乙厂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甲厂的违约责任。甲厂则以孙某的代理行为无效而拒绝。

请问:甲厂的主张合法吗?为什么?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未经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应当以明示方式作出,不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以行动自愿履行合同的行为也视为追认。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必须是无条件的,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追认,除非合同相对人同意。相对人具有催告权和撤销权。(www.xing528.com)

2.行为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3.无处分权行为

无处分权行为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的行为。此种合同具有如下特点:

1)无处分权人实施了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法律上的处分包括财产的出让、赠与及在财产上设定抵押等行为。

2)此种合同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须经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明确地追认。

3)该行为的本质是处分人无权处分了他人的财产,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因此,权利人的追认与事后取得权利是决定此类合同是否有效的决定性因素。如果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未得到权利人的追认或者事后没有取得处分权,合同应被宣告无效,无处分权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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