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合同订立的具体方式不同,但均表现为当事人协商确定合同内容的过程。通常先由一方提出订约提议,再经双方反复磋商,最后由双方确定认可。法律上一般将一方提出订约提议的行为称为要约,将另一方最后表示同意的行为称为承诺。因此,合同的成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一)要约
【案例】
1)甲对乙声称:“我正在考虑卖掉家中祖传的一个唐朝花瓶,价格暂定为20万元”。
2)甲对乙提出:“我愿意卖掉家中祖传的一个唐朝花瓶,价格为20万元”。
3)某汽车销售商于报纸上发布一个广告,称“新到一批德国原产奔驰轿车,价格为××元人民币……,见报后10天内保证有货。”
请问:哪一个可以构成要约?
1.要约的定义及其构成要件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收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一项要约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须以下具备4个要件。
1)要约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受要约人必须能够明白是谁发出了要约才能承诺。因此,发出要约的人必须能够确定。
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要约一般应向特定人发出才有效,但并不是说严禁向不特定人发出。下列情况也有效:①法律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允许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订约提议具有要约的效力,如悬赏广告;②要约人愿意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向多人发出要约的责任。
3)要约必须表明一经承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这要根据特定情况和当事人所使用的语言来判断。所谓“表明”并不是要有明确的词语进行说明,而是整个要约的内容表明了这一点。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这要求要约的内容必须是确定的和完整的,但并不要求一个要约事无巨细、面面俱到。
【案例】
某果品公司因市场上西瓜脱销,向新疆某农场发出一传真说:“因我市西瓜脱销,不知贵方能否供应。如有充足货源,我公司欲购10个冷冻火车皮。望能及时回电。”农场因西瓜丰收,正愁没有销路,接到传真后,喜出望外,立即组织货物10个车皮给果品公司发去,并随即回电:“10个车皮的货已发出,请注意查收。”在果品公司发出传真后,农场回电前,外地西瓜大量涌入,价格骤然下跌。接到农场回电后,果品公司立即复电:“因市场发生变化,贵方发来的货我公司不能接收,望能通知承运方立即停发。”但因货物已经起运,农场不能改卖他人。为此,果品公司拒收,农场指责果品公司违约,并向法院起诉。
请问:本案的纠纷是因谁的原因导致?为什么?此案应如何处理?
容易与要约混淆的是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处于合同的准备阶段,没有法律约束力。典型的要约邀请行为有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2.要约的生效与终止
【案例】
甲公司向乙厂发要约,称对方如同意该要约条件,请在10日内予以答复,否则将另找别家公司签约。第3日正当乙厂准备回函同意要约时,甲公司又发一函,称前述要约作废,已与别家公司签订合同。乙厂认为10日尚未届满,要约仍然有效,自己同意要约条件,要求对方遵守要约。双方发生争议。
请问:甲公司的要约是否生效?要约能否撤回或撤销?
1)要约的生效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到达”并不一定实际送达到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手中,只要要约送达到受要约人所能控制的地方即为到达。
2)要约的撤回。在要约发出之后,发生法律效力以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其条件是撤回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www.xing528.com)
3)要约的撤销。指在要约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使该要约失去法律效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如要约中表示“这是一个确定的要约”、“我们坚持我们的要约直到收到贵方的回复”等;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4)要约的失效。要约的失效指要约丧失法律效力,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均不再受其约束。下列情形要约失效: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②要约人依法撤回、撤销要约;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
1.承诺的定义及其构成要件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受要约人在承诺后成为承诺人。有效的承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是受要约人作出。但是应区别要约所发出的对象,如果要约是向某特定人作出的,则该特定人具有承诺的资格。如果要约是向数人发出的,则数人均可成为承诺人,如果要约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则不特定的人均可成为承诺人。
2)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非实质性变更指实质性变更以外的变更。
4)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2.承诺方式
1)明示通知方式。一般依通知可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明确表示承诺。
2)默示方式。指根据交易习惯或者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要注意默示与缄默不同,缄默是不作任何表示,即不行为,所以不构成要约。如果当事人约定或习惯承诺以缄默或不行为来表示,则缄默和不行为又成为一种表达承诺的方式。
3)以行为承诺。如果要约人对承诺方式没有特定要求,承诺可以由受要约人的行为来推定。“行为”通常指履行的行为,如预付价款、装运货物或开始工作等。
4)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承诺需用特定方式的,只要不为法律所禁止或不属于客观上不可能,受要约人作出承诺时,必须符合要约人规定的承诺方式。
3.承诺期限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①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②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本规定中“对话方式”实际上指口头方式,“合理期限”包括要约人所用的通信方式的快捷程度的合理期限内。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称为逾期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逾期承诺为新要约,使原要约失效。
4.承诺的生效
1)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要约的生效时间中有关的规定。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承诺即发生效力,此种承诺不能被撤回。
2)承诺传递迟延。即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了承诺期限。承诺传递迟延会产生两种法律后果:第一,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承诺无效,合同不成立;第二,除第一种情况外,该承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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