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会遇到许多合同,本章所说的合同特指民事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此类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2)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协议,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以确立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4)是债发生的根据。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一方不履行债务就侵犯了另一方的权利从而发生合同之债。
(二)合同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1.合同法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99年3月15日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使我国的合同法从“三足鼎立”走向统一,即施行之日起,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及其与之相配套的法规、司法解释等都同时废止。
合同法与物权法、人身权法和侵权行为法等相比,具有如下特征:(www.xing528.com)
1)合同法是任意法。市场经济是自由经济,市场主体均具有独立地位、独立意志和交易自由的权利。合同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理应体现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因此,合同法有许多任意性规范而不是强制性规范,充分体现了合同自由精神。
2)合同法是财产法。合同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流转关系、提供服务关系等。这些关系都可以用货币来衡量和评价,均具有财产价值。
3)合同法是交易法。合同法旨在调整动态财产流转关系,为市场经济提供预定的交易规则,维护财产的交易安全。
2.合同法的调整对象
1)合同主体的范围,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法人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其他组织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以及分支机构。
2)合同的客体,包括物权(如承包权、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等财产权利的设立、变更、终止。具体有15种有名合同,其他无名合同也适用。
3)关于政府机关参与的合同,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①政府机关作为平等的主体签订的合同适用合同法,如购买办公用品、承包合同等;②政府的采购活动本身有专门采购法来规范,但政府与对方之间订立的合同适用合同法;③属于行政管理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如有关财政拨款、征购、环境保护等协议。
4)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管理关系,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及劳动关系不适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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