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生产经营管理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合营企业的购买和销售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购买物资
合营企业所需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有权自行决定在中国购买或者向国外购买。合营企业所需在中国购买的办公、生活用品,按需要量购买,不受限制。
合营企业在国内购买物资的价格以及支付各种费用,享受与国内其他企业同等的待遇。
2.销售产品
国家鼓励合营企业向国际市场销售产品。对于合营企业生产的我国急需的或者我国需要进口的产品,可以在中国国内市场销售。可以自行销售,也可以委托其他外贸公司。
(二)引进技术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企业能引进适用的、先进的,使其产品在国内具有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或者在国际市场上具有竞争能力的技术,对合营企业的引进技术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引进技术是指合营企业通过技术转让的方式,从第三者或者合营者获得所需要的技术。
在订立技术转让协议时,必须维护合营企业独立进行经营管理的权利,并要求技术输出方提供有关的资料。合营企业订立的技术转让协议,应当报审批机构批准。
技术转让协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①技术使用费应当公平合理;②除双方另有协议外,技术输出方不得限制技术输入方出口其产品的地区、数量和价格;③技术转让协议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④技术转让协议期满后,技术输入方有权继续使用该项技术;⑤订立技术转让协议双方,相互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应当对等;⑥技术输入方有权按自己认为合适的来源购买需要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原材料;⑦不得含有为中国的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不合理的限制性条款。
根据中国有关的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制定适合本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并报当地财政、税务机关备案。
合营企业设总会计师,协助总经理负责企业的财务工作,设审计师,负责审查、稽核企业的合营企业的财务收支和会计账目,向董事会、总经理提交报告。
合营企业应向合营各方、当地税务机关、主管财政机关、企业主管部门报送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年度会计报表应抄报原审批机关。
合营企业的下列文件、报表、证件,应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方为有效:①合营各方的出资证明书(以物料、场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应当包括合营各方签字同意的财产估价单及其协议文件;②合营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③合营企业清算的会计报表。
合营企业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合营企业会计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账法记账。一切自制凭证、账簿、报表必须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
合营企业原则上采用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经合营各方商定,也可以采用某一种外国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合营企业的账目,除按记账本位币记录外,对于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款项以及债权债务、收益和费用等,与记账本位币不一致时,还应当按实际收付的货币记账。
以外国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的合营企业,其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因汇率的差异而发生的折合记账本位币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列账。记账汇率变动,有关外币各账户的账面余额,于年终结账时,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四)税收管理
合营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缴纳各种税款。接受税务管理。同时国家也给予了一些税收优惠。(www.xing528.com)
合营企业进口下列物资,依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减税、免税:
1)按照合同规定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其他物料指合营企业建厂以及安装、加固机器所需材料,下同)。
2)合营企业以投资总额以内的资金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
3)经审批机构批准,合营企业以增加资本所进口的国内不能保证生产供应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
4)合营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从国外进口的原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包装物料。
但上述减税、免税进口物资,经批准在中国国内转卖或者转用于在中国国内销售的产品,应当照章纳税或者补税。
合营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中国限制出口的以外,依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减税、免税或者退税。
(五)外汇管理
合营企业的一切外汇事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合营企业凭营业执照,在境内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和人民币账户,由开户银行监督收付。
合营企业在国外或者中国港澳地区的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应当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者其分局批准,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者其分局报告收付情况和提供银行对账单。
合营企业在国外或者中国港澳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其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年度利润表,应当通过合营企业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或者其分局。
合营企业根据经营业务的需要,可以向境内的金融机构申请外汇贷款和人民币贷款,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国外或者中国港澳地区的银行借入外汇资金,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者其分局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
合营企业的外籍职工和中国港澳职工的工资和其他正当收益,依法纳税后,减去在中国内地的花费,其剩余部分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汇汇出。
(六)劳动用工管理与工会
合营企业在劳动用工方面享有自主权,同时也要遵守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1)合营企业职工的招收、招聘、辞退、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规定办理。
2)合营企业应当加强对职工的业务、技术培训,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使他们在生产、管理技能方面能够适应现代化企业的要求。
3)合营企业的工资、奖励制度必须符合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
4)正副总经理、正副总工程师、正副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待遇,由董事会决定。
合营企业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合营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协助合营企业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企业的各项经济任务。
合营企业董事会会议讨论合营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重大事项时,工会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董事会会议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等问题时,工会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董事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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