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由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形式。因此,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是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
(一)董事会
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根据合营企业章程的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董事会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董事组成。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任期4年,继续委派可以连任。董事长及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董事会选举产生,由各方分别担任。董事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长不能召集时,可以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董事会讨论的重大问题具体包括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和审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
董事会会议应由2/3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其决议方式可以根据合营企业章程载明的议事规则作出,但涉及合营企业章程修改、中止、解散、注册资本增加或转让、与其他经济组织合并等事项时,必须经全体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www.xing528.com)
(二)经营管理机构
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代表合营企业对外进行各项经营业务;任免下属人员;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总经理处理重要问题时,应当同副总经理协商。
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合营企业董事会聘请,可以由中国公民担任,也可以由外国公民担任。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董事可以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职务。
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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