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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解析详解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分期交纳后,第1期中方缴纳240万美元,美方缴纳40万美元,该出资额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4个月内缴清。对于合资企业合同的解释适用美国法律。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和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主要法律依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解析详解

【案例导学】

2005年甲公司与美国某公司合资在某市兴建一大酒店。双方在原先草签的协议基础上签订了正式的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有:总投资额5000万美元,其中注册资本为1500万美元,中方拟占80%,美方占20%。分期交纳后,第1期中方缴纳240万美元,美方缴纳40万美元,该出资额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4个月内缴清。双方可在企业成立后以合资企业的名义贷款200万美元作为各自的出资,比例同上。合资各方利润及亏损分摊的比例和出资比例,采用美元为记账本位币。对于合资企业合同的解释适用美国法律。随后,双方就合资企业的章程达成协议,主要内容如下:董事长由美方委派,副董事长可由美方也可由中方委派,董事会成员为7人,有关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需经2/3以上董事同意才可通过。2005年8月,中方合资者到审批机构报送文件,申请批准。共提交了下述文件:①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书;②由合资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资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③由合资各方委派的合资企业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问题

(1)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

(2)中方报送的文件是否齐全?若不齐全,请问还缺少什么?(www.xing528.com)

(3)请问该合资企业的申请是否会得到审批机关的批准?若能获得批准,则几个月内可获批准?若不能获得批准,请说明理由。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和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的主要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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