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必须经中国政府批准,并在中国境内设立,“三资企业”都是中国的法律主体,即中国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同时,也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为了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我国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定,国家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但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案例】中外合资企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受法律保护
原告:范某,原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工人
被告: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系1987年1月成立中美合资经营企业。1987年10月该公司原总经理辞职后,由董事长熊某委托理查德(美籍)全权代理总经理职权。(www.xing528.com)
1988年1月,该公司工人范某企图通过本公司拖拉机手王某,趁其用拖拉机清运垃圾的机会,将属公司所有的5根圆木带出公司,以占为己有,因王某拒绝而未逞。此事经人告发后,虽然范某矢口否认,但该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认为范某已严惩违反劳动纪律,且以前曾因违反劳动纪律受过两次处分,属屡教不改,遂根据公司奖惩条例的规定,以总经理理查德的名义对范某作出开除的处分决定。
范某不服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的开除处分决定,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1988年5月16日,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第五条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10条的规定,裁决维持某空设备有限公司对范某作出的开除处分决定。对此,范某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以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认定自己企图盗窃圆木缺乏证据,且总经理理查德作出的开除处分决定不合法为由,要求撤销该开除处分决定,由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补偿其工资、奖金等经济损失。
受诉法院审理认为: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变更时,未经董事会任命或聘请,且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法定变更手续,理查德不具有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资格;范某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尚未达到应予开除处分的程度。据此,判决:①撤销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关于开除范某的处分决定;②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补偿范某自1988年2月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工资损失。
判决后,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该公司认为,理查德受公司董事长熊某委托全权代理总经理职权,已经全体董事会成员署名同意,且这一变更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7条的规定,已在1987年度的年检中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了书面报告,故理查德具有公司总经理的职务资格。范某此次企图盗窃圆木,证据确凿,按公司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应予开除。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在原总经理辞职后,由董事长在未召开下届董事会会议之前征求全体董事会成员意见,经全体董事会成员同意委托理查德全权代理公司总经理职权,且这一人事变更已在1987年度的年检报告书中向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了报告,并得到了确认,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因此,理查德已经取得了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资格,有权行使总经理职权。范某企图将公司木料占为己有,有证人证言证实,可以认定,且范某在此之前已经因违反公司规定的劳动纪律,两次受到行政处分,又继续违纪,性质严重。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根据其经营自主权,制定本公司的职工奖惩办法,其内容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范某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依照公司奖惩条例的规定,由理查德总经理的名义在总经理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开除处分决定并无不当,是合法有效的。据此,判决:①撤销原审法院的判决;②驳回范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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