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但是,在公司章程中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应当从其规定。”
我国《公司法》第73条规定了股权转让的特别情况,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案例】
王某及甲企业均为2003年11月设立的某股份公司的股东。2004年2月王某为出国将所持12万元的记名股票证书在甲企业所在地背书给了其法定代表人,得到了12万元的现金支票后出国了。同年3月,甲企业又接受了该股份公司董事黄某的股票10万元。还在这月,甲企业财务室不慎被盗,窃贼偷走了王某转让给甲企业的12万元股票证书。甲企业遂在报纸上登载遗失声明,宣布被盗的股票证书失效,然后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在公司对其申请审查期间,窃贼在证交所以低价将股票证书转让给了尹某。公司对甲企业的申请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法定程序,不予补发。这时,窃贼被抓获,交代了盗窃的过程和所窃股票证书的去向。但对于股票的归属却发生了纠纷。尹某说其从窃贼手中受让股票时并不知其是窃贼,股票应归其所有;甲企业认为股票是从其财务室盗走的,且王某已转让给了其法定代表人,认为股票应归企业所有;股份公司认为王某和甲企业私下进行股票转让无效,决定按票面金额予以收购。此时,该股票一直呈上涨趋势,故三方争要。于是三方诉至法院,要求确定这12万元股票的归属。
请问:(1)股票的转让应当如何进行?本案中各当事人之间的股票转让都合法吗?
(2)股份公司有权收购本公司发行的股票吗?
(3)公司为什么拒绝给甲企业补发股票?
(4)你认为本案的12万元股票应归谁所有?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是指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依法将自己持有的股份让与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法律行为。由于股份采用股票的形式,股票的转让实际上就是股份的转让。(www.xing528.com)
股份一经发行,原则上即可自由转让。但有些股份的转让可能影响到公司财产的稳定,或可能损害另一部分股东的利益,所以,公司法又对股份的转让进行了必要限制。我国《公司法》对股份转让的规定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股东转让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2)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须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否则不得以其转让对抗公司。
3)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4)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5)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可以转让或购买股份,其转让或购买股份的审批权限、管理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6)一般情况下公司不得收购自己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
7)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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