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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流程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依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详解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流程

(一)合伙企业的解散

合伙企业的解散是指合伙企业基于某些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得合伙企业主体资格消灭,合伙企业终止。这样的法律事实既可以来自法律的规定也可以来自当事人的约定。

依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①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②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③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④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日;⑤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⑥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企业的清算

合伙企业的清算是指依法对宣布解散的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理,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并最后分配清偿所剩财产和分担债务的行为。依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1.产生清算人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通知与公告债权人(www.xing528.com)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3.清算资产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①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②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③清缴所欠税款;④清理债权、债务;⑤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⑥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4.清偿顺序与清偿原则

合伙企业解散的,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②缴纳所欠税款;③其他债务。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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