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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普通合伙企业的完整指南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4条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合伙企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普通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1.投资主体的多数性普通合伙企业要有两个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合伙投资设立。

设立普通合伙企业的完整指南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4条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②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③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④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⑤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⑥合伙事务的执行;⑦入伙与退伙;⑧争议解决办法;⑨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⑩违约责任。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合伙企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普通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www.xing528.com)

1.投资主体的多数性

普通合伙企业要有两个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合伙投资设立。

2.合伙企业的基础是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之间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下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伙协议明确规定了合伙企业的设立、运作、解散等一系列重要事项及合伙人基本的权利义务等。

3.合伙人之间承担责任的无限连带性

所谓无限责任,是指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债务承担不以其出资额为限,而以个人全部财产作为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担保。所谓连带责任,是指债权人可以选择向合伙人中的一个、多个或者全部主张行使部分或全部债权,而不受合伙人内部之间关于债务承担比例的限制。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合伙协议规定的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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