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4条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②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③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④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⑤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⑥合伙事务的执行;⑦入伙与退伙;⑧争议解决办法;⑨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⑩违约责任。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合伙企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普通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www.xing528.com)
1.投资主体的多数性
普通合伙企业要有两个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合伙投资设立。
2.合伙企业的基础是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之间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下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伙协议明确规定了合伙企业的设立、运作、解散等一系列重要事项及合伙人基本的权利义务等。
3.合伙人之间承担责任的无限连带性
所谓无限责任,是指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债务承担不以其出资额为限,而以个人全部财产作为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担保。所谓连带责任,是指债权人可以选择向合伙人中的一个、多个或者全部主张行使部分或全部债权,而不受合伙人内部之间关于债务承担比例的限制。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合伙协议规定的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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