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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要素:经济法律关系解析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经济法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主体资格,即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受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资格或能力。根据主体在经济法律关系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不同,经济法主体可分为经济决策主体、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实施主体三大类。它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核心,是连接经济法主体之间及主体与客体之间的桥梁,直接体现了经济法主体的利益和要求。

关键要素:经济法律关系解析

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必要条件,由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构成,三者缺一不可。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经济法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享受经济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承担经济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但双方当事人在许多情况下既享受经济权利又承担经济义务。

经济法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主体资格,即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受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资格或能力。关于经济法主体资格的规定既体现在经济法中,也体现在其他法律部门中。经济法主体资格一般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取得的。

1.法定取得

即依法律的规定而取得。凡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能够对社会经济生活实行管理或接受管理的社会组织、公民和其他具有生产经营资格的实体,都可以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定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具体方式包括:因符合法定条件而自然取得,以及在法定条件下经登记、批准、审批、许可、备案等法定程序而取得。前者例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要符合国家某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条件,就自然取得该税种纳税人的主体资格;后者例如,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公民从事会计工作,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经考试合格后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授权取得

即依据有授权资格的机关的授权,从而取得可以对社会经济生活实施某种干预的资格。例如,根据我国有关承包和租赁的法律规定,政府可以指定有关部门代表国家作为发包方,并行使对企业的某些干预职权。有关部门作为发包方和干预方的资格即是由政府授权取得的。

经济法调整范围的广泛性,决定了经济法主体范围具有广泛性。根据主体在经济法律关系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不同,经济法主体可分为经济决策主体、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实施主体三大类。经济决策主体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经济决策权的经济活动主体,主要包括作为宏观经济决策者的国家机关和作为微观经济决策者的企业等。经济管理主体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国家机关的授权,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经济管理权限的经济活动主体,主要包括作为经济管理者角色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经济实施主体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为实现决策和管理主体所确立的目标和任务以及自身的需要,具体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活动主体,主要包括实施经济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及公民个人等。

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划分,经济法主体可分为以下几类。

1.国家机关

国家机关是指行使国家职能的各种机关的通称,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等。其中,国家权力机关主要作为经济决策主体出现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国家行政机关,特别是具有经济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主要作为经济管理主体出现在经济法律关系中,根据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性质、职能、任务等,承担组织、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的职能。国家行政机关由国务院及其所属的部、委、办、局等机构,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机构组成。在某些情况下,国家机关或国家作为整体也可以作为经济实施主体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例如,国家对外签订政府贷款或担保合同,对内对外发行政府债券,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为股东投资设立企业等。

2.企业

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流通和服务等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包括各类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企业是重要的经济法主体,它承担着保证国家微观经济运行质量、效益和秩序的重要使命,是联系作为经济管理主体的国家机关和作为消费主体的单位和个人的重要纽带。企业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主要作为实施主体出现,但个别依法具有经济管理职能的特殊企业或公司,如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及有关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等,也是经济管理主体。此外,企业相对于其内部组织而言,也是经济决策主体和管理主体。企业内部组织,如分公司、分厂、车间等分支机构或生产单位,虽无独立法律人格,但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例如,其根据经济法律规定与企业订立承包或租赁等责任制合同,而将内部的组织管理关系外部化时或分公司、分店等依法作为纳税人参加税收法律关系时,便具有经济法主体的地位。

3.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是由国家财政预算拨款或其他资金来源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文化、教育、科研、卫生等事业的单位,如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主要以经济实施主体的身份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但在根据法律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实施经济管理职责时,是以经济管理主体的身份参加经济法律关系的。

4.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是由公民或组织依法自愿组成的从事公益事业、党团事务、行业管理和服务等社会活动的社会组织,包括党团组织,工会,妇联,行业性、职业性协会及公益性、学术性团体等。当前,一些社会团体作为“第三部门”参加经济法律关系,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政府职能转换、维护正常经济秩序、完善市场经济功能中发挥了独特的作用。

5.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体工商户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个体经济。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形式。他们以“户”的名义,主要作为经济实施主体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一般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公民

公民个人也是重要的经济法律关系参与者,其参与的经济法律关系主要是税收、工商管理、竞争法律关系等。例如,公民依法向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即是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www.xing528.com)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它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核心,是连接经济法主体之间及主体与客体之间的桥梁,直接体现了经济法主体的利益和要求。

1.经济权利

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依法能够作为或不作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一定行为的资格。我国法律赋予经济法主体的经济权利是极其广泛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国家对经济的管理方式逐渐由以直接管理为主,转变为以间接管理为主,经济法主体的经济权利也呈现出扩大的趋势。经济权利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经济职权。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时依法享有的权利。经济职权是具有隶属性质的权利,具有一定的行政权力性质。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经济职权时,其他经济法主体均应服从。经济职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既是权利又是义务或职责,两者高度统一,且不得随意转让或放弃。经济职权包括规划、决策、审核、确认、批准、许可、指挥、协调、命令、执行、免除、撤销、监督、检查、处罚等权责。

2)所有权和其他物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一种不依赖、不从属于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的自主权利,是最充分的物权。其他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它是在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其他物权人对物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

3)法人财产权。指企业法人对企业所有者投资所设企业的全部财产在经营中所有的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法人财产权亦可理解为企业或公司法人对企业或公司财产拥有的经营管理权。确立法人财产权,对于明确我国国有企业或公司中作为出资者的国家与作为管理者的企业法人之间的权责关系,具有重要的经济和法律意义。

4)债权。指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其义务主体是特定的。

5)知识产权。即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是智力成果的创造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生产经营活动中标记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

2.经济义务

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主体根据法律规定或为满足权利主体的要求,必须作为或不作为一定行为的责任。经济义务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①义务主体必须作为或者不作为一定行为,以满足权利主体的利益需要;②义务主体只承担法定范围内的义务,超过法定范围,义务主体则不受限制;③义务主体如不依法履行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一个经济主体享有的一定的权利,必须以其他主体负有一定的义务为前提,没有对应的义务主体时,权利主体的权利便没有保障,是不可能实现的。同时,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具有对等性,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不允许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也不能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根据我国经济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经济行为和非物质财富。

1.物

物是指能够人为控制和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可通过具体物质形态表现存在的物品。物包括自然存在的物品和人类劳动生产的产品,以及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货币和有价证券等。但并非所有的物都可以充当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只有与经济法主体权利和义务相联系的物才符合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要求。从法律角度可以将物进行多种划分,如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特定物与种类物,动产与不动产等。

2.经济行为

经济行为是指经济法主体为达到一定经济目的,实现其权利和义务所进行的经济活动,包括经济管理行为、完成工作行为和提供劳务行为等。经济管理行为是指经济法主体行使经济管理权或经营管理权所指向的行为,如经济决策行为、经济命令行为、审查批准行为、监督检查行为等。完成工作行为是指经济法主体的一方利用自己的资金和技术设备为对方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而对方根据完成工作的数量和质量支付一定报酬的行为。提供劳务行为是指为对方提供一定劳务或服务满足对方的需要而对方支付一定报酬的行为。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经济行为,仅指具有法律意义即为实现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3.非物质财富

非物质财富也可称为精神财富或精神产品,包括智力成果、道德产品和经济信息等。智力成果是指经济法主体从事智力劳动所创造取得的成果,如科学发明、技术成果、艺术创作成果、学术论著等。智力成果本身不直接表现为物质财富,但可以转化为物质财富。智力成果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其法律表现形式主要为商标、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有技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等。道德产品是指人们在各种社会活动中取得的非物化的道德价值,如荣誉称号、嘉奖表彰等,它们是公民、法人荣誉权的客体。经济信息是指反映社会经济活动发生、变化等情况的各种消息、数据、情报和资料等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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