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认为,“经济法”这个概念,是18世纪法国空想共产主义的代表人物之一摩莱里(Morelly)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一书中首先提出来的。19世纪三四十年代法国另一位空想共产主义代表人物德萨米(Dezamy)在1842~1843年出版的《公有法典》一书中也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但那时的“经济法”这一概念是在大致相当于产品分配法的意义上来使用的。
进入20世纪以后,“经济法”一词的使用更为普遍,含义也发生了变化。例如,德国1919年颁布了《煤炭经济法》和《碳酸钾经济法》;1964年捷克斯洛伐克颁布了《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经济法典》,捷克斯洛伐克也是世界上唯一颁布过经济法典的国家。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文件、中共中央的文件和国务院的文件中,都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同时,在我国的法学教材、资料中也广泛地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
毋庸讳言,中外学者在研究经济法的过程中,提出了多种不同的关于经济法定义的表述。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就是企业法,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就是以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核心的法,也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是经济行政法,等等。(www.xing528.com)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从传统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现实中的经济关系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我们在充分肯定并尊重市场调节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的同时,也看到了市场调节自发性本身的缺陷所导致的“市场失灵”。因此,政府利用财政、税收、信贷、货币、价格、利率、汇率等各种经济杠杆对经济进行必要的宏观调控,政府也利用法律来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以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经济法的定义可以表述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修正市场运行的缺陷、实现社会整体效益而制定的,调整需由国家干预或管理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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