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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家事法院详细解析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大陆法系的家事法院制度的代表为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在德国,尽管未设置单独的家事法院,但其存在专门审理家事案件的家事法庭,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都成立了独立的家事法院。州高等法院的家事法庭属于家事案件的上诉审法院,如果当事人对地方和地区法院关于家庭事件与亲子关系问题的审理不服,可以向州高等法院进行上诉和抗告,由3名法官进行审理。

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家事法院详细解析

大陆法系的家事法院制度的代表为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在德国,尽管未设置单独的家事法院,但其存在专门审理家事案件的家事法庭,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都成立了独立的家事法院。

(一)德国的家事法庭

德国的家事法庭经历了从无到有。1976年以前,州法院的民事庭处理婚姻案件,而离婚后的亲权、探望权和监护权纠纷则由监护法院处理。后来法院内部设置专门的家事法庭,负责审理离婚案件、亲子关系案件和扶养案件。由于德国始终未曾为婚姻事件设置专门的法律条例,因此法院在进行婚姻事件的判决过程中常常出现不同判决之间难以协调的问题,特别是离婚的程序与后果程序难以衔接的情况,导致案件涉及的一些非主要当事人跟上次婚姻的当事人之间产生不必要的矛盾,而夫妻双方也很难及时获悉离异导致的各类后果。诉讼期间,婚姻事件由州法院的民事法庭管辖,但离婚后,一旦产生监护权变更或探视权不受保障的问题,就需要受到监护法院管辖,进入非讼管辖程序。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德国在1976年重新修订了法案,并颁布《婚姻法第一次修改法》,通过这一法案,提出了三个家事法庭制度的目标:第一,借助家事法官个人的专业知识,对一个家庭的所有或大部分的纠纷及法律问题进行集中处理,提高处理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第二,对程序进行精简,提高办事效率;第三,推动司法统一,保障司法利益。[4]

在管辖和划分家事案件方面,德国设立了三个等级的家事审判机构,分别是联邦最高法院家事法庭、州高等法院家事法庭以及地方和地区法院家事法庭。

根据德国《法院组织法》的条例,联邦最高法院是上告法院,主要对上告与抗告情况进行审理,审理法官数量为5名。州高等法院的家事法庭属于家事案件的上诉审法院,如果当事人对地方和地区法院关于家庭事件与亲子关系问题的审理不服,可以向州高等法院进行上诉和抗告,由3名法官进行审理。地区法院的家庭案件专门法庭以及地方法院都属于家事案件的一审法院,两者的区别在于地区法院在审理时需要3名法官共同审理,地方法院只需1名法官审理。

在家事法庭的专业人员方面,德国法律明确要求家事法官原则上需要具有三年或者三年以上的审判经验。法院内部没有家事调查官等辅助机构和人员,而是将这些涉及人际关系的案件事实全部委托给法院外的社会机构或组织进行调查。如果需要和解或调解,法院往往会将其委托给民间机构,比如婚姻介绍所这样的机构来处理。[5]

(二)日本的家事法院

“二战”后,日本政府于1946年3月修正了宪法草案,新的宪法草案修改和废除了诸多法令。日本政府迫于实行家事审判制度的压力,在地方裁判所下设立了家事审判所这一支部,专门管辖家事事件。1948年,日本正式成立家事法院这一裁判机构,并于1949年1月1日正式开展审理工作。

日本家事法院包括少年部和家事部两部分,是一个综合性家庭审判机构。家事法院是第一审专门法院,与地方法院地位相同。日本拥有50所家事法院,数量与地方法院一样多,主要设立在都、道、府、县。日本最高法院设立了242处家事法院分院,分为甲、乙号分院,甲号分院有85处,可处理所有事务;乙号分院有157处,主要处理家庭案件。此外,日本家事法院还设立了96个派出机构。分布广泛的家事法院和分院充分满足了日本民众家事纠纷的解决需求,充分维护了司法正义。(www.xing528.com)

日本家事法院组成包括家事法官、兼职调停委员、参与员、书记官、调查官等。家事法官是专业性人才,可利用经济学、医学以及其他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查明家事案件中的真相和事实,为后期法院裁判和调停提供数据支持或参考。兼职调停员参与案件的调停,参与员参与案件的审判,两者来源于社会各界,是复合型人才,两者的参与可有效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性,提高案件审理的灵活性。此外,日本还设立了家庭科学调查室、医务室、调委会等辅助机构,协助家事法官处理家事纠纷,主要从事调停、调查证据、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等辅助事项,也会从社会学心理学、医学等专业角度对家事纠纷当事人的性格、家庭背景、生活状况、心理状态、精神状况等进行调查,为家事审判提供参考。其中,参与员的来源具有一定的广泛性,例如律师、医生、会计师、公司职员等,每年每个家事裁判所都会预选20名以上参与员,根据案件类别挑选合适的参与员参与家事纠纷处理,每个案件至少有1名参与员参与。家事法院内设家事调停委员会[6],调停委员的非专业性可以体现普通人对家事纠纷的处理观点,增加调停的灵活性,从而避免墨守成规。

日本以前设立的家事法院属于非讼性质,只能管辖家庭事件中的调停事项和审判事项,不能管辖离婚这类的人事诉讼案件,因此只能对离婚的当事人双方进行调停,如果不成功,就将案件向地方法院移交。2003年,日本颁布了新的《人事诉讼法》,对该模式进行了更改,把家事法院的管辖权扩大到对人事诉讼案件的处理上,解决了家事案件中诉讼与调停、审判分离的困境。

日本的家事法院吸收了美国家事法院理论的精华之处,同时将全新的内容添加到大陆型栽判制度当中,形成了具有本国特色的制度。日本家事法院在博采其他国家之长的基础上,结合本国的历史背景,迎合高速发展的社会环境下传统意识强烈的日本人民渴望家庭安定的心理,并考虑宗教观念因素,削弱了法律形式的严格性,构建了符合当代科学观念和实用主义的裁决方式。不但如此,还考虑到缓和欧美家族法和传统法律观念之间的矛盾等,避免了软着陆的必要性,也为司法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提供了帮助。不管怎样,日本在改革家事法院的过程中始终以普遍性为原则,将传统的家庭法院与欧美法系的成功经验相结合,堪称世界法律史上最成功的变革案例之一。[7]

(三)我国台湾地区的家事法院

长期以来,尽管针对家事案件的特殊性,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九编有专门的“人事诉讼法”规定,“非讼事件法”中有家庭非讼事件的专门规定,但当时我国台湾地区并未单独设置专门家事法院或相应的家事法庭,其家事案件通过普通的法院予以审理与裁定。随着家事审判的深层次发展、家事专业机构经验的不断丰富,我国台湾地区实务和学术界纷纷要求在本土设立专门的家事法庭,实现家事案件的专门化审理。在此背景下,2006年我国台湾地区颁布“家事事件处理办法”,规定了法院应对家事事件设立家事法庭专门办理或者指定民事庭专人审理。

我国台湾地区在普通法院之外,单独设立了少年及家事法院。我国台湾地区目前只有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一所少年及家事法院,该法院前身为1999年成立的高雄少年法院,原本管辖高雄市县和屏东县内的少年事件。2012年“家事事件法”实施后,根据“少年及家事法院组织法”的精神改为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辖高雄市内的少年保护事件、少年刑事案件及家事事件,其中家事事件包括家事诉讼事件、家事非讼事件和家事调解事件,同时该院内设有少年调查官、少年保护官、家事调查官、心理测验员和心理辅导员等,是目前我国台湾地区唯一一所少年及家事法院。

2012年我国台湾地区“家事事件法”第2条规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处理,对于未设少年及家事法院地区,则由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处理。可见,我国台湾地区对家事案件采取家事法院或者地方法院内置家事法官的形式进行审理和裁判,作为地方法院的一部分。家事法院管辖的事件包括三项:一是“民事诉讼法”第九编所规定的人事诉讼事件;二是“非诉讼事件法”第四章所规定的家事非讼事件;三是其他因婚姻、亲属关系、继承或遗嘱所发生之民事事件。因此,我国台湾地区的家事法院是针对绝大多数家事案件(不包括少年案件)的综合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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