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美法系国家,家事法院发展比较成熟,特别是澳大利亚、美国和英国,其家事法院制度都颇具特色。
(一)澳大利亚的家事法院
澳大利亚为了实现专门化的家庭审判,在《家事法案》的支持下构建了专门的家事法院,其效力与联邦法院相同。家事法院设置在联邦法院内部,国内的各个主要城市及地区都设有家事法院,目前的总数量为29个,共设置了48名大法官。家事法院的管辖内容包括:关于离婚及申请婚姻无效的案件;关于夫妻财产分割问题、配偶赡养费和子女抚养费的纠纷;关于子女的探视权和监护权的矛盾等。
家庭法院的正规程度比其他法院低,法官装束比较随意,还可以向外界提供咨询服务。当前,澳大利亚家事法院的联邦法官有权管理除澳大利亚西部之外所有州的离婚案件。家事法院不但可以审理一审家事案件,还可以审理当事人不服州、联邦初级法院作出的家事判决而提出的上诉案件,甚至还能够受理对本院“独任制”判决不服而提出的上诉,家事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需要由三位法官共同组建上诉庭。家事法院的裁决和联邦法院一样,都具备一定的约束力,但只有联邦法院才具有判例效力。澳大利亚的联邦家事法院为了有效处理家事纠纷,采用了注册官制和顾问制。注册官和顾问大多是社会科学方面的专家人员,他们把案件中家庭成员关系的报告提交到法庭,再采用座谈方式,帮助夫妻双方缓解矛盾。
(二)美国的家事法院
美国家事法庭是全球最早设立的家事审判结构。事实上,美国家事审判机构是随着少年司法的独立化而发展形成的,是从少年法院这一少年审判机构演化而来的。
美国伊诺州在1899年成立了全球首个专业少年法院,专门审理少年案件。
随着专业少年司法结构功能的实现,美国其他州和全球其他国家逐渐被影响,开始效仿建立专业少年法院。早期成立的少年法院主要用于专业应对日益突出和激化的少年问题,然而随着人们认识的日益深入,逐渐发现家庭的破裂或解散是导致少年案件频发多发的根本原因。“要想解决少年问题,相关人员必须充分了解离异父母双方对子女的抚养、人际关系变化以及财产分配等一系列问题的合理处理的关键性,需要采用法制的手段管制上述一系列家事问题。”[1]因此,构建家庭法院或家事法庭来处理所有家事问题的想法涌现出来。正是出于上述认识,少年法院不单单可处理少年案件,同时还可处理部分与少年相关的成人案件。(www.xing528.com)
美国俄亥俄州辛西那提市市在1914年专门设立了家庭关系法院,这是美国最早设立家庭法院的地区,该机构的管辖范围包括子女无关抚养懈怠事件、子女收养事件,所有家庭事件和所有少年事件。此后,俄亥俄州其他市和美国其他州也相继开始设立独立的家庭法院,或者在普通法院专门设立家事法庭。
家庭法院与其他法院在管辖权方面存在冲突,因而导致一系列问题。1960年左右,美国各州如火如荼地开展了独立家事法院创建运动,运动的倡导者提出各州专门构建由心理学家等组成的家庭法院,独立于其他法院。专业的家庭法院所处理的司法案件将占总案件的三分之一左右,采用多样化的纠纷解决方案,采取灵活性更高的诉讼程序,弱化了对抗性诉讼长期固有的特征。上述改革主张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注意,虽褒贬参半,社会支持率并不高,但美国仍然有12个州成立了独立的家事法院。专业家事法院隶属于州法院系统下的初审法院。与此同时,作为非正式的初审法院,地方治安法院也承担了部分家庭纠纷初审职责。
(三)英国的家事法院
英国在独立家事法院设立之前,家事案件由高等法院内的家事法庭和治安法院、郡法院的家事程序法庭来受理。尽管设立了专门审理家事案件的审判机构,但由于家事审判机构未统一,导致当事人在起诉时需要根据纠纷来首先确定哪个法院具有管辖权,这造成了部分当事人的困扰,不得不依靠律师等专业人员的帮助,一方面增加了诉讼费用的支出,另一方面延缓了诉讼进程。于是,2014年英国启动新一轮的家事改革,设立了独立家事法院,并在全国范围内设立了42个家事管辖区。
就家事法院的管辖权来看,独立家事法院几乎审理了所有家事案件,两类由高等法院家事法庭审理的除外。[2]原来由郡法院和治安法院受理的家事程序案件,现在全部移交至家事法院受理,郡法院和治安法院不再受理家事案件。治安法院只保留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及家事法律程序案件的管辖权。
就法院构造来看,独立的家事法院是与皇家法院相似的国家性法院。与皇家法院不同的是,家事法院除有高等法院法官和巡回法官之外,还有郡法院和治安法院的法官。家事法院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来分配案件给不同级别的法官审理。同时,家事法院的法官助理行使家事法官的部分职能,比如随时提请非职业的治安法官注意法律程序,以及向其提供法律建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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