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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土化设计:解决家事纠纷的辅助机构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家事服务中心通过为家庭成员提供咨询、指导服务,开展各类家事纠纷的知识讲座与普法宣传,鼓励当事人事前通过婚前协议、婚内协议、监护协议等明确夫妻及其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有效地避免纠纷的发生。家事服务中心有权制止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并且可以及时报警,可以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保护场所。

本土化设计:解决家事纠纷的辅助机构

一国的家事纠纷解决机制受该国的法律制度、经济发展和社会制度的影响,完全移植未必可取。然而,其成功经验可以给予我们启发和借鉴,进而扬长避短、为我所用,这对于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家事纠纷辅助机制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我们应从当前国情和司法现状出发,科学合理地选择家事纠纷辅助机构的模式,并明确机构的司法职责。

(一)家事纠纷辅助机构的模式选择

家事纠纷的社会性解决机制、多部门协作、预防机制和治疗理念受到各国立法和实践的一致青睐。在我国,社区作为最基层的群众组织,是政府联系居民和社会最密切的机构,也是政府基层管理、服务群众、开展各项惠民工作的平台。因此,以社区为依托建立“家事服务中心”是当前家事纠纷辅助机构的最佳模式。

1.性质:家事服务中心是政府扶持的公益性机构

从性质上看,家事服务中心应是一个公益性机构,其成立目的在于强调为所辖社区家庭成员和居民提供预防和解决家事纠纷的服务,而不只是为某个居民提供个体权利服务。因此,家事服务中心应由政府来扶持运作,即由政府主导、政府出资、利用政府行政命令整合资源,将家事服务中心的运用费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包括人员工资、补助,服务中心进行调查、咨询、宣传、讲座、制作文书、耗材等日常开支都应列入财政预算,由地方财政支出,其中如涉及个别调解的情形,也不应该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如此才能保证家事服务中心司法服务和司法培育功能的发挥,有利于在短时间内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和资源,提高法律服务的效率。尽管社会扶持型的家事服务中心具有高效快捷的特点,但对于一些个性化服务,如超过家事纠纷之外的,对心理咨询师的特别服务要求,或者是进行专门培训等,可适当收取一定费用。

2.功能:家事服务中心兼具司法服务与司法培育功能

从功能上看,家事服务中心融合了司法服务与司法培育功能,一方面,为家事纠纷的诉讼与非诉讼解决途径提供必要的服务内容,例如,为家事纠纷解决过程中家庭成员遇到的心理障碍和情绪问题提供心理疏导和心理干预,或者当一方当事人无法完成举证时,由法院委托家事服务中心的家事调查员有针对性地进行家事事件的调查等;另一方面,家事服务中心应将家事纠纷的预防放在首位,向家庭成员提供预防性法律服务(Preventive Law)。[28]预防性法律服务与预防医学的理念类似,它认为预防家事纠纷比纠纷发生之后以诉讼的方式解决更为重要,完善家事纠纷的预防机制,能从根源上杜绝家事纠纷的发生。家事服务中心通过为家庭成员提供咨询、指导服务,开展各类家事纠纷的知识讲座与普法宣传,鼓励当事人事前通过婚前协议、婚内协议、监护协议等明确夫妻及其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有效地避免纠纷的发生。

(二)家事服务中心的司法职责

家事服务中心的职责范围,主要是为家庭成员提供所涉家事纠纷相关的司法服务和咨询、指导、辅助服务,并提出建设性的建议;针对家事纠纷的应对和处理开展一系列的普法宣传或讲座,做好家事纠纷提前防范工作,避免社区不和谐的隐患;同时,在提供服务时为已显现的家事纠纷进行劝解,让家庭成员了解调解的优势,让其在纠纷发生时更愿意选择调解来解决纠纷。

1.提供家事司法服务

家事服务中心可依托法院专业化家事审判机构平台,集中整合区司法局、区民政局、团区委、区妇联及区公安分局等单位的力量和资源优势,建立家事调查、专业心理辅导,以及人身安全保护机制,妥善化解家事纠纷,最大限度平复因家事纠纷造成的家庭关系社会关系,完善妇女、老人和儿童权益保护机制。另外,还可组织长期在社区从事法律志愿服务的法学专业大学生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可由市妇联组织多名婚姻情感师每周定期提供婚姻情感调适服务;可长期组织与群众接触、志愿服务群众的巾帼志愿者,在法律、婚姻情感专家接待日外的工作日为群众提供服务;可组建由法律专家、婚姻情感专家、巾帼志愿者参与的家里家外调解劝和小组,积极化解疏导社区家庭矛盾、邻里纠纷。

2.提供家事辅导、培训、讲座

通过邀请婚姻家庭专家、心理学专家、法学专家或家庭法律师举办定期辅导、培训、讲座等方式,为机构所辖社区内即将结婚的年轻人提供培训、学习。培训的内容包括婚姻家庭或与婚姻家庭法有关的各类知识,如《婚姻法》中有关婚姻自由的内涵、结婚的条件、离婚的条件、婚姻关系的成立、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等;《继承法》中的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扶养协议等;《收养法》中收养的条件、效力等;夫妻感情的培养、处理夫妻关系、家庭关系、婆媳关系的技巧等;子女的教育、未成年人良好品德的养成、家庭日常知识等,都可以作为培训的内容。也可以根据家庭需要,针对每个家庭的不同情况或家庭成员的特殊需要,提供一对一的个别辅导和帮助,提高他们对家庭的认识、对家庭问题的处理能力及对家庭其他成员负责的担当意识。这类家庭法律知识家庭生活知识的培训和辅导,可以采取收费服务的方式,由社区家庭成员自愿参加,利用晚上、节假日的时间举办不同主体的培训活动。

3.提供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护场所

在预防和制止涉及家庭暴力的家庭纠纷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家事服务中心应当予以配合协助。家事服务中心应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等服务,并对家庭暴力者给予批评教育,做好家庭矛盾的预防、调解化解等工作。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家事服务中心、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家事服务中心有权制止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并且可以及时报警,可以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保护场所。

4.进行法制宣传活动

家事服务中心应将法制宣传活动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各地社区还可以结合自身实际,在借鉴和学习的基础上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法律服务活动,将有关《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物权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交通安全法》等与家庭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作为法制宣传的重点,通过散发资料、文艺演出、案例小品、模拟法庭等多种活动形式,突出知识性、趣味性、娱乐性,提高居民参与积极性,让社区居民了解法律,增强社区居民的法律意识,提升社区家事服务中心活动的生命力。

5.落实跟进服务与回访帮扶

一方面,家事服务中心应把好矛盾干预关,最大限度地减少不稳定因素的发生。综合家庭关系风险指数,做好婚后家庭的跟进服务工作。积极争取社区民政、妇联、综治、司法等部门的支持,及时化解家庭矛盾,实现家庭问题的社会化干预;另一方面,要把好“纠纷解决”回访帮扶关,防止已解决的纠纷再次复发。对已经解决的家事纠纷作定期的回访,了解纠纷解决后当事人及家庭其他成员的生活和工作情况,为有需要的涉案家庭提供心理疏导,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为进一步巩固和提升服务效能,应创建信息系统,建立婚后跟踪服务与纠纷处理后的回访帮扶制度,逐步建立“家事纠纷解决”的动态监控模式。

(三)家事服务中心与法学实践教学的结合

法学作为实践性学科,具有专业性、实践性和制度性三个特征,学校应高度重视实践教学改革,多渠道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实践能力。而当前,我国传统法学实践教学不能完全适应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难以全面提升学生的动手能力,亟待改革。与此同时,家事服务中心需要法律帮助,大学生社区家事法律实践活动可为家事服务中心提供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因此,家事服务中心可成为法学学生优质的实习实训平台。法学实践教学的社区家事服务中心可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制订家事服务中心的教学计划

首先,法学院应针对不同学期的教学计划,制订法学社区实践的教学大纲以便于操作,大纲内容包括该实践课的指导思想、操作原则、组织形式、课程内容、操作流程、学分计算方式和成绩评定标准等。其次,根据教学大纲安排学生到社区家事服务中心参与实践教学,让学生在掌握一定法学专业知识的前提下,通过家事服务中心的实践教学,将所学的书本知识与法学实践有机结合,这有利于法学院学生及时发现所学知识与司法实践之间的差距,以便对自己的知识结构进行适时的调整或充实。最后,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价考核机制,可根据学生的参与程度、法学知识掌握和理解情况,以及实践中对社区家事纠纷的解决情况来综合评定。通过科学的考核机制来调动学生参与的积极性,保障社区家事法学实践教学环节的有效运行,进而最大限度发挥其在培养法律人才、服务社会需求上的功效。

2.探索家事服务中心的服务方式

法学院的学生深入社区,由家事服务中心的指导教师和学校实习带队教师指导,在社区家事服务中心为来访的社区家庭成员提供法律服务。例如,在家事服务中心的家事调查员、心理咨询师、家事调解员等专业人员对家事纠纷进行调查、咨询和调解过程中,学生可全程跟随陪同,并学习记录整个过程,从中获得最直观的实践经验,并于课后撰写学习心得体会,与指导老师分享学习心得。再如,听取来访当事人对所发生纠纷的陈述,询问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情况,对当事人的陈述进行记录,对于当场能解答的问题予以及时解答,对于难以给出答案的法律问题,可事后与家事服务中心的指导老师进行沟通分析,以便为当事人提供准确的法律意见,最后制定书面的咨询和处理意见。总之,学生参与家事服务中心实践教学的方式应多样,以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善于分析问题为目标。

3.设计分阶段的实践体系

为了更好地体现教学效果,应建设实践教学的实训体系,整合现有的实习渠道资源,如传统的暑期社会实践三下乡”、学年实习、毕业实习等,以社区需求为导向,初步建成分阶段的社区家事服务中心实习实训模式。该实习体系需满足社区家庭法律咨询及服务的实际需要,与社区、法律实务部门合作,保障法学实践体系的可操作性。具体包括以下三个层次:一是以增强专业认同感为主的大一见习期,即让学生们接触社会、了解社会,认识社区常见的法律问题;二是以专业知识应用为主的大二和大三的学年实习期,即在实习带队教师和社区辅导教师的指导下,进驻实训基地,开展社区服务,让学生直接参与家事服务中心的工作;三是以确定发展目标为主的大四毕业实习期,即让学生获取不同的工作经验,体验不同的工作环境,丰富学生的人生阅历,确定自己发展目标及工作方向,为今后的职业生涯奠定良好基础。通过有阶段有层次的实践计划,让法学学生能在不同的学习阶段有所收获。

【注释】

[1]深圳宝安法院.“家事调查员”解决家事审判难题.http://www.oklaf.com/ qon/3849.html,2018−02−20.(www.xing528.com)

[2]我院在家事审判中引入社会观护制度效果良好.宁波海曙市人民法院网.http://www.nbhsfy.gov.cn/ News_view.aspx?CategoryId=12&ContentId=4956,2018−02−20.

[3]首例被监护人告唯一监护人案,临时家长解决立案难.http://www.fabang.com/a/20140710/ 652037.html,2018−02−20.

[4]张晓茹.家事裁判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251.

[5]冷罗生.日本现代审判制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292.

[6]任容庆.澳大利亚法院的“家庭报告”制度.法制日报,2017−01−11.

[7]胡夏冰.台湾地区的家事调查官制度.人民法院报,2017−03−24.

[8]社会工作人员专业陪同与陈述意见制度并不是首次的“立法例”,亦可见于以下法律中:(1)“刑事诉讼法”,(2)“性侵害犯罪防治法”,(3)“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细则”,(4)“家庭暴力防治法”,(5)“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6)“儿童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7)“人口贩运防制法”,(8)“军事审判法”,(9)“家事事件法施行细则”,(10)“家事事件审理细则”。

[9]陈慧女.社会工作人员的陪同出庭.小区发展季刊,2009年,第139期。

[10]齐藤秀夫,菊池信夫.注解家事审判法.东京:青林书院,1993:39.

[11]朱旻,周杨明.全国首个家事审判重点心理学研究基地.https://mp.weixin.qq.com/s/ tpfLgcYhErS 0tyiZ6b4UPg,2018−03−02.

[12]张翼杰.家事纠纷解决机制国际经验研究.人民论坛,2015(3).

[13]齐玎.美国纽约州家事审判制度的新发展.司法改革评论(第二十一辑).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6.

[14]如防止对生命造成严重威胁的犯罪发生或涉及家庭虐待儿童等。

[15]陈苇,曹贤信.澳大亚家事纠纷解决机制的新发展及其启示.河北法学,2011(8).

[16]陈苇,王鹍.澳大利亚儿童权益保护立法评介及其对我国立法的启示——以家庭法和子女抚养(评估)法为研究对象.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5).

[17]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阳光社会工作服务中心.http://www.0735.com/vip/read−asp?id=378692015−05−20,2018−03−20.

[18]赖醇良.台湾家事审理制度的变革.海峡法学,2017(3).

[19]财务服务也可以包含财务说明书(financial affidativs)、财务谘商以及拟定财务计划等等。

[20]心理健康服务可以包含个人或家庭谘商、评估、诊断、连结、集体支持以及教育等内容。

[21]家事法庭顾问是由儿童和家庭领域经验丰富的社工担任,其注重儿童福利,在父母无法就子女问题达成协议时,为法庭提供建议。

[22]儿童诉讼监护人是指由法院指定的儿童监护人代表儿童的利益,儿童监护人可委派一名律师与儿童及其家人以及熟悉该儿童的其他人士进行走访调查,最终由儿童监护人向法庭提出报告,阐述他们认为对儿童最有利的建议。

[23]支持家庭社工主要帮助家庭和儿童解决居住和探视等问题。

[24]Court statistics Qualterly January to March 2011.http://www.Justice.gov.uk/ststistics/tribunals,2012−04−01.

[25]William J.Howe III & Elizabeth Potter Scully,Redesigning the Family Law System to Promote Healthy Family,53Fam.Ct.Rev.361(2015),p.2.

[26]家事事件法虽然未要求家事法庭(院)必须设置家事服务中心,然而“少年及家事法院组织法”、“司法院办理补(捐)助驻法院家事服务中心办法”已经明文规定司法院应协助各县市政府自筹或委托民间团体的方式成立家事服务中心,使得原本各县市家事法庭(院)除设置家暴事件服务处外,另外成立家事服务中心,以提供民众一个咨询求助窗口。

[27]赖醇良.台湾家事审理制度的变革.海峡法学,2017(3).

[28]这一法律服务的核心观点是建议律师将自己的角色定位为防控法律风险的计划者,从一开始就介入客户的决策当中,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未来引发诉讼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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