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在激烈矛盾中的夫妻在离婚诉讼过程中通常无法相互配合,尽管法庭命令已经作出,但是最终连最简单的小问题也无法得到解决,这往往会导致孩子被夹在其中并承受巨大的精神压力,严重影响了其健康发展。因此,域外家事司法培育机制旨在通过提供咨询、教育、研究等手段使处在婚内矛盾中的父母明白婚姻矛盾对孩子所产生的影响,让他们学会沟通,获取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最终让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获得最大的保护。
(一)美国亲职教育计划
美国亲职教育计划是预防和减少家事纠纷的一项重要举措。1996年4月18日,亚利桑那州政府实施“家庭关系教育”(Domestic Relations Education),并在修正法规中明确规定有关亲职教育监督的条款,有孩子的夫妻双方打算离婚、分居,或者申请子女抚养权、监护权,必须参加家事法院认可的包括社区心理健康中心、宗教组织设立的家庭服务中心在内的非政府机构提供的“亲职教育课堂”(Parent Education Class)。[12]2005年以来,纽约州开始为有离婚或分居需求的当事人提供父母教育和宣传课程(Parent Education Awareness Program)。旨在引导当事人更好地应对家庭变动所带来的压力,积极面对家庭关系的变化,正确处理家庭冲突给未成年子女带来的负面影响,以便能帮助子女调整和适应家庭关系的变化。[13]
课程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如何建立和维护良性亲子关系,包括沟通技巧、共同教养子女的技巧,以及了解父母自身行为对子女的积极和消极影响;第二,如何建立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稳定的家庭环境,包括如何在持续的家庭冲突中保障未成年子女的需求,了解父母与子女冲突的负面影响;第三,如何保障家庭成员的心理健康,包括避免或解决生活中的矛盾的技巧和方法;第四,如何保障家庭功能的发挥,父母必须清楚离婚对子女感情上的影响,并帮助子女适应分居或离婚后的生活;第五,对家事诉讼程序的介绍。
亲职教育计划由法院许可的心理健康中心、各类宗教(天主教、犹太教等)组织设立的家庭服务中心等民间机构负责组织。当事人可根据自愿原则、就近原则选择适合自己的培训机构,并制定灵活的培训课程。亲职教育计划的培训人员都是来自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医学等方面的专家,这也充分体现了家事纠纷解决机制的“预防和治疗”理念。虽然亲职教育计划的直接目的并不是解决纠纷,而是帮助离婚双方及他们的子女更好地面对婚变后的生活。但据研究显示,亲职教育计划有利于提高当事人对子女需求的关注程度,并且有效地降低了家庭纠纷的进一步激化。这对缓和家事纠纷、改善离异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有积极的作用。因此,美国有些州规定,离婚诉讼当事人只有在取得这一课程的结业证书后,才能向法院申请启动下一步的诉讼程序。
(二)新加坡亲子协调计划
新加坡“亲子协调”为父母提供了一个新兴的非诉讼纠纷解决途径。它融合了法律、心理健康、调解以及教育领域的观点、实践与技能。在亲子协调过程中,这些学科领域都被予以借鉴,旨在减轻因家庭长期不和而给儿童带来的不利影响。这一方法起源于美国,现已证明有效,很多地区也开始采用。
亲子协调员(PC)实质上是一个集教育者、激励者、教练员和调解员四者合一的角色。他们会告诉父母双方共同抚养孩子的好处,帮助他们更好的沟通,鼓励他们更加积极主动,并通过协商一致来解决夫妻间的矛盾与分歧。将来如果对这项计划立法的话,亲子协调员还可以充当仲裁员的角色。他们可以在法院命令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作出决定。通过这种方式,亲子协调员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夫妻双方往返于法院的次数,最终目的是让父母能够自己解决冲突。
在新加坡,法院任命一个亲子协调员来协助父母履行抚养孩子的命令,包括对孩子的探视安排。亲子协调员的职权范围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院的命令,但通常涉及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对亲子时间/探视日程或条件的轻微更改,包括节假日和对现有抚养计划的临时变动;第二,孩子由一方交由另一方的日期、时间、地点、交通工具和接送人;第三,父母间关于孩子问题的沟通方式,包括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和书包里的便条等;第四,当孩子被判给父母其中一方时,另一方与孩子的联系方式,包括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
亲子协调员的任命期为6个月至2年,他们能够让离婚的父母了解到如何共同承担抚养责任。目前在新加坡已有24名律师参与了亲子协调工作,同时,亲子协调专家对他们进行了培训。为了将该计划进一步拓展,社会科学专业人员也参与到其中来。
亲子协调计划的收费取决于各位专家在私营部门可以收取的市场费率。不过,家事法庭正在与其他政府机构合作,探讨是否可以(通过)降低费用或给予适当补贴,使得该计划更加实惠而便于普及。
(三)澳大利亚的家事咨询服务(www.xing528.com)
澳大利亚家事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机制非常发达,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家庭咨询服务。近年来,澳大利亚政府提出“家庭关系服务计划”,该计划由政府出资资助一批社区组织设立“家庭咨询服务”机构。目的在于通过为当事人提供家庭关系的咨询服务,从源头上预防家事纠纷,制止家事纠纷的发生和激化,并及时化解家庭矛盾。为了让这些社区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能很好地为当事人提供家庭关系的咨询服务,提高家庭咨询服务质量,有必要提升家庭咨询员的素质。为此,《澳大利亚家庭法》明确规定了家庭咨询员的任职资格和法定义务。
在任职资格方面,《澳大利亚家庭法》作了两种规定:一是委任制,即家庭咨询员通过行政委任产生,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是从司法部批准的具有从事家庭咨询资质的组织,如“家庭关系中心”中具有“家庭服务资格”的人员中委任而来;二是授权制,即由法院的首席执行官授权法院官员或工作人员担任,或者聘请法院外有“家庭服务资格”的人担任。
在工作职责方面,《澳大利亚家庭法》明确规定家庭咨询员的职责义务有以下几项:一是在有离婚意愿的夫妻有和好的可能性下,为其提供和解帮助服务;二是为已分居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当事人建议拟订抚养计划和参加其他家庭服务;三是为受分居或离婚影响的子女提供服务;四是除极个别情况外[14],对咨询内容负有保密义务。[15]
(四)澳大利亚的子女抚养机制
为确保子女从父母处获得父母有义务提供的抚养费,澳大利亚构建了一个由社会保障、税收和家庭法等制度构成的子女抚养制度统一体[16],为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提供了保障机制。1988年联邦的《儿童抚养(登记和收取)法》创立了隶属于税收委员会的机构——儿童抚养机构(CSA)来收取父母应支付的金钱等财物以确保子女的需要得到满足,父母应付的抚养费可由儿童抚养机构直接从他们的收入中扣除。1989年,《儿童抚养(评估)法》确定了一个以子女需要和父母的负担能力为主要考虑因素的判定父母应负担的抚养金额的公式,以期减少不确定性。同时也创设了司法之外行政权介入并决定子女抚养金额的途径。
(五)新加坡家事法庭与国家教育机构合作机制
家事审判法庭与国家教育机构(NIE)正在合作进行一项纵向追踪研究,探索300个家庭在离婚案件和附带事项上接受家事审判法庭家庭纠纷解决部门(FDR)协商和调解所产生的效果。
家庭纠纷解决部门的协商和调解作为所有携带21岁以下孩子的夫妻离婚的一项强制性程序,自2012年成立以来已经服务了超过4 500个家庭。这有助于改变对抗式的庭审方式,这样的庭审通常不利于离婚后的亲子关系。这一程序帮助离婚夫妻将关注点从相互之间的矛盾重新转移到以孩子为中心的共同抚养上来,使至少80%的案件在孩子问题的解决上呈现出良好趋势。
这项调查将衡量以儿童为中心的家事纠纷解决方式对父母和孩子在一年的时间里产生的影响。研究有望跟进1 000多名接受法院协商和调解一年内的父母和儿童。这将使家庭纠纷解决部门能够更好地了解夫妻冲突、亲子关系以及最重要的儿童心理健康问题。
调查结果将有助于社区和政策制定者深入了解孩子的多方面需求,从而完善有关项目和调整相关政策,以便更好地减轻离婚和分居给孩子及家庭带来的有害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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