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事审判改革过程中,各试点法院探索建立的与家事司法服务机制相关的制度主要有家事调查员、家事心理咨询师、社会观护员、独立诉讼监护人等。这部分工作既不是由法官完成,甚至不是由法官的团队成员、助理人员完成,而是由法官之外的独立主体完成,其工作结果具有独立的效力。他们可以在法官的指导、指挥下完成任务,但并不反映法官意志。他们的工作结果会对法官的裁判和处理方式产生影响,如果使用不合理会影响裁判结果,甚至还会成为上诉的理由。辅助机制的另一种形式是“管理(行政、制度运转)”上的辅助,即各个相关机构、机制之间的协调辅助。
(一)家事调查员制度
1.家事调查员制度的试点概况
在本轮家事改革中,几乎所有试点法院以及较早开展家事审判改革的法院在其家事审判文件中均有关于家事调查员的规定。最早推行家事调查员制度的法院是深圳宝安区人民法院,时间是2013年7月左右。家事调查员主要由具有法律从业经历或法学专业背景,擅长沟通和调查,熟悉社区事务,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担任。在选任机制上,由妇联、民政局、司法局、团委等部门及基层群众组织推荐,法院选任并建立名册。家事调查员的主要职责是进行社会调查,参与证据制作。在家事审判过程中,针对一些当事人诉讼意识较弱、诉讼能力有限以及证据难以固定等问题,法院委托家事调查员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和社会经验,通过走访邻居、社区、工作单位等方式了解当事人的婚姻家庭状况等,向法院出具书面调查报告、出庭陈述意见、提出纠纷解决方案等,便于固定证据,查清事实,找准纠纷症结,更好地化解矛盾。“和法院的调查取证相比,家事调查员以更直接的方式感知当事人的情感及婚姻家庭状况,直接参与证据的收集、形成。家事调查员对证据的收集与法官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区分开的做法,更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1]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在2013年4月成立了福建省首个综合性家事法庭,该庭也引入了家事调查员制度,聘任具有社工、教育、心理学等专业背景,具备一定婚姻家庭、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知识,擅长沟通和调查,熟悉社区事务的基层工作人员担任。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在家事审判改革中制定了《家事调查员工作规程》《家事调解员工作规程》以及《罗湖区人民法院家事调查员、家事调解员报酬支付管理办法》,从妇联、司法局推荐的妇联干部、社区干部、社区挂点律师、人民调解员中,选任了59人担任家事调解员、家事调查员,并于2014年7月举办首期家事调查员、调解员培训班。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从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社会法官、妇联干部中选拔出一批热心家事审判事业的志愿者担任人民法院的兼职家事调查员。在家事审判中实行“三表一调”制度,制定《未成年子女抚养调查表》《经济状况调查表》《回访登记表》,家事调查员通过走访家事纠纷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干部,家事纠纷双方当事人的亲属、邻居、工作单位等,对当事人财产状况生活状况、未成年人子女情况等进行调查,调查完成后家事调解员填写调查表并出具书面的调查报告,为案件调解和判决提供参考。试点以来,该院家事调查员共参与家庭纠纷情况调查68人次、回访帮扶困难家庭27人次。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在家事审判改革中尝试由法官助理担任家事调查官,采取便车送达、便装出行等方式,在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前提下专门负责婚姻状况调查工作,找到双方矛盾症结。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4年少年家事庭成立后,聘请了100多名“法庭之友”,“法庭之友”的主要职责就是协助法官进行必要的家事调查或者为涉及未成年人利益案件的未成年人提供社会观护服务。
在家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大背景下,家事调查员制度在很多法院改革文件中出现。如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家事案件调查工作规则(试行)》、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出台《家事调查员工作规则》、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法院2016年颁布《家事调查员工作规程(试行)》等。
2.家事调查员制度的试点总结
家事调查员制度的主要要点包括:
(1)家事调查员的调查对象。家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试点法院可以委托家事案件调查员对特定事实问题进行调查。法院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可以委托家事调查员调查下列事项:一是当事人或关系人的性格、个人经历、身心状况、家庭情况、夫妻关系、财产状况、教育程度、居住环境、工作情况等;二是子女抚养现状;三是老人的赡养情况;四是试点法院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特定事项。
(2)家事调查员的调查方式。主要涉及以下几项:一是与父母、儿童及其他有关人员面谈沟通交流,观察子女与父母或其他照顾者的关系;二是以适当方式征询十周岁以上的被抚养子女对抚养及探望的意愿或态度;三是走访当事人居住的社区、所在单位、被扶养人的学校等;四是试点法院许可的其他调查方式。
(3)家事调查报告及其程序价值。家事调查员完成调查任务后,应当向试点法院出具书面调查报告。家事调查报告应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各方当事人对家事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质证,如案件当事人对家事报告的内容提出异议,试点法院可要求家事调查员出庭说明情况或由家事调查员对当事人的异议进行书面说明。试点法院可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对家事报告全部采纳、部分采纳或不予采纳。
(4)家事调查员的报告义务与保密义务。家事调查员在调查过程中,如发现有疑似家庭暴力、危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情形,应立即报告试点法院。家事调查员在调查过程中知悉他人商业秘密、职务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应保守秘密。
(二)家事心理干预制度
在本轮家事改革中,最高人民法院多次明确提出积极推动多元化纠纷机制改革,探索引入专业人员和依托专业机构协助家事案件审理。在此背景下,家事审判心理干预机制应运而生,各地法院结合自身实践,开展了家事审判心理干预的实践探索。
1.聘请心理干预人员
从现有实践来看,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家事审判试点法院、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法院、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等聘请了心理咨询辅导人员,但在人员具体称谓上略有差别,其中,广西南宁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成立家事审判心理咨询团队和心理咨询志愿者团队,促进家事纠纷多元调解;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聘请心理咨询人员作为特邀调解员,对当事人进行心理辅导,同时也对法官进行心理辅导,共同努力使案件得到妥善调解处理。
对于心理干预人员来源,各地法院选取方式不一,如江苏省南通市崇州区人民法院聘请高校婚俗心理专家;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聘请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社工;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聘请口碑良好的心理咨询师;广西省崇左市扶绥县人民法院聘请工作阅历丰富、熟悉法律知识的心理咨询师;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通过专门招录的方式引进一名心理咨询师,负责家事案件中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心理疏导工作;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则通过吸收具有心理咨询师资格的二级心理咨询师加入人民陪审员队伍,通过陪审案件实现心理疏导的作用;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在专业机构的协助下,由执业心理医生进行心理干预,为当事人提供心理指导矫治服务,帮助当事人解除心理障碍。对于心理干预人员的聘用,大部分法院以本院名义聘请。(www.xing528.com)
2.设置心理干预场所
除聘请心理干预人员外,部分法院设置了专门的心理干预场所,如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设置心理调解室,贵州省黔南州三都县人民法院设置心理辅导站,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设置家事案件倾诉沟通室。其中,亦有青岛市平度区人民法院,与妇联建立联动机制,设立家事心语工作室。
3.与高等院校或心理咨询机构签署合作协议
借助高等院校心理研究科研优势或心理咨询机构心理专业优势,部分法院谋求与上述院校或机构开展家事审判心理干预研究与实践,既有高院层面的探索,亦有基层法院的开拓,如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与延吉市内两家心理咨询机构建立互动机制,需要心理疏导的案件,该院向机构发出心理疏导工作联系函后,由该机构派出心理咨询师进行心理疏导,费用由该院负担。再如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与西北师范大学心理学院合作、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与东南大学合作、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人民法院与山西省心理学会合作等等。
4.进行形式多样的心理干预
对于家事审判心理干预方式,各地法院尚无统一实践,但心理干预之立足点相同,均为对当事人进行心理调适,更好地解决纠纷。主要有以下形式:
第一,旁听案件审理,适时进行心理干预。如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人民法院,制作了《离婚案件心理沟通征求意见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根据实际案情向当事人提供心理咨询和疏导的建议,由当事人自行选择是否申请心理疏导,在双方都同意申请的情形下,法院将联系心理疏导专业人士参与旁听案件,适时进行心理疏导。
第二,旁听案件审理,出具心理咨询报告。如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情感观察员在庭审上观察当事人的行为举动和思维方式,出具心理咨询报告,为法官决策提供参考。
第三,法官预判,专家矫治。如南京市两级法院由家事法官学习、运用基本心理学知识对当事人心理及情绪状态进行预判,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解,有针对性地开展矛盾化解工作,对需要进行心理矫治的当事人,由心理学专家开展心理矫治评估、预案、启动、疏导、反馈等流程,化解当事人心结。
第四,家事调解调查式的心理干预。如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心理干预人员以特邀调解员身份进行心理干预;又如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聘用两名具有三级心理咨询师资格的家事调查员,也可以进行心理疏导。
在心理干预适用范围方面,福建省厦门市沧海区人民法院规定一方坚持离婚而另一方不愿离婚且有和好可能的案件,及所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均引入心理干预。江苏省南通市崇州区人民法院,将心理干预人员适用范围延伸至当事人子女。
5.制定心理干预的适用规则
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人民法院在家事审判程序规范中,规定了两个与心理有关的制度,一是心理测试,通过测试对当事人的心理状况作出分析,对人民法院解决纠纷提供意见或建议;二是心理辅导(疏导),心理辅导员对申请人完成辅导后,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家事纠纷心理疏导情况登记表》,登记表应当对申请人的心理状况作出分析,对夫妻感情修复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提供合理化建议或者提供帮助。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人民法院还对进行心理测试、心理辅导的条件和情形作出规范,并专门出台了两个文件:《家事纠纷心理测试员工作规程(试行)》《家事纠纷心理辅导员工作规程(试行)》。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制定了《家事审判心理疏导员工作规则》,明确了家事疏导员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方法,并计划从妇联、社区、企业事业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大专院校等相关机构中择优选聘心理疏导员。
(三)社会观护制度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少年庭是全国第一个引用观护制度顺利解决家事案件的法院,从2016年起,该院少年庭在涉少家事类纠纷案件中继续选取部分典型案件开展社会观护工作,通过案例实践、定期研讨、调研提升等系列活动,对社会观护在制度构建、机制运行等方面进行有益探索。
关于家事调查员制度和社会观护制度,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外部有聘请的家事调查员,内部有法官助理协助调查。外部有社会观护员,观护人员为妇联、共青团工作人员,为义务工作。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为在民事案件审理中最大程度地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2015年5月在家事审判中引入社会观护制度,委托社会人士担任观护员,开展家庭访视、社会调查、提交观护报告、独立发表观护意见、协助调解、判后回访等工作。主要做法有:一是引入社会力量建立长效机制。该院与区妇联“宁静港湾”婚姻家庭服务中心及关工委“银发护苗工作室”两家非营利公益性社会组织签订合作协议,保证观护制度长效落实。二是“二位一体”模式确保观护实效。借助“银发护苗工作室”退休老干部丰富的经历经验,侧重进行社会调查等工作。利用“宁静港湾”拥有的婚姻家庭咨询师、心理咨询师队伍进行庭前庭后心理指导,促进矛盾化解。针对案件需要在家庭访视、社会调查、协助调解、判后回访等不同环节选择最适宜的社会观护员。三是社会观护报告接受质证检验。观护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受委托事项、调查内容、意见建议四项内容。观护报告作为证据在庭审中接受质证,社会观护员出席庭审进行说明。四是明确权利义务保障依法履职。社会观护员接受法院的委托,以其独立地位依法履行其公益性责任,具有申请阅卷、了解案情、参加庭审及对未成年人跟踪回访帮教的权利,同时须遵守职业道德和伦理规定,保守职业秘密,尊重个人隐私,履行客观调查,如实报告,自行回避等义务。[2]
(四)独立诉讼监护人制度
我国内地的独立诉讼监护制度类似于德国的“程序辅助人”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程序监理人”。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人的合法权益,实践中一些法院在家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探索中,尝试建立子女利益保护人制度,即在离婚案件、变更直接监护权案件、探望权案件中,法院可以从律师、教师中,也可以从妇联、妇女儿童救助中心等单位中选任儿童利益保护人,实现未成年人利益保护最大化。尤其是在未成年子女为案件当事人,但其法定代理人无法出庭,或因利益相反不宜出庭,或因法定代理人本身就是被告的情况下,可以申请由诉讼监护人代理未成年子女出庭参与诉讼,表达子女的独立意志,保障子女权益的实现。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3年曾审判了全国首例被监护人起诉唯一监护人案。由于原告只才16岁,属未成年人,不能独立行使权利。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未成年人起诉须由其监护人代理,而其所告的父亲正是她唯一的法定监护人。于是,南京市团市委代表机关组织,指派江苏省律协的一名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律师和一名未成年人保护志愿者共同作为原告的诉讼监护人。该案创立了儿童诉讼监护人制度,更好地保护了儿童的合法权益。[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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