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司法裁判机制的机构设置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家事审判组织的构建
审判组织的非专业化无法适用家事审判专业化的要求。目前,关于家事审判应当由专业的审判组织来承担,应该说并无大的争议,至少在法学界和司法界达成了基本共识。当前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鉴于家事审判程序的专门性及家事审判活动的非完全中立性(家事审判权兼具审判权和行政权之双重特性),故应当单独设置家事法院,将家事审判从普通的案件审判中完全分离出来,并建立具有独立体系和工作模式的专门审判机构。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家事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家事审判程序也有异于其他案件审判程序,但我国单独设置家事法院的条件并不具备。与知识产权法院不一样,知识产权法院可以实行跨区域管辖,而家事案件是“百姓案件”,需要优先考虑的是方便当事人诉讼,因此跨区域设置家事法院并不可行,而按区域(市县)设置家事法院,显然又无必要。因此,建议在现有人民法院内设机构中增设专门的家事审判庭。
可以说,两种观点都有其利弊,专业审判组织的设置要综合考虑我国的基本国情、司法政策、司改精神、某一类案件的数量及其审理的专业化要求、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与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等基本因素。考虑到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发展不平衡,特别是各基层法院还有派出法庭的情况下,对于家事审判组织的设置应该兼顾长远和务实。因此可分三步走:第一步,在四级法院设置家事审判庭,并保留基层法院派出法庭审理家事案件的职能;第二步,家事纠纷实行集中由家事审判庭审理,基层法院派出法庭不再审理家事纠纷;第三步,在北上广深等大城市逐步设立案件集中管辖的家事法院。
(二)家事审判人员的构建
家事案件的特殊性需要配置专业的家事法官和辅助人员,这是世界各国家事审判实践的通行做法。家事审判的专业化主要表现在家事法官的生活阅历、价值观、家事司法专业技能等方面,这些专业化能力最终需要通过——家事法官及辅助人员来完成。家事法官及其辅助人员只有具有专业性才能在当事人心中树立权威,提出的纠纷化解方案才能得到当事人的认同与接受。然而,建立专业的家事审判队伍并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从家事法官及辅助人员的遴选、培训等方面着手,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家事法官及辅助人员的专业化。(www.xing528.com)
一方面,设置更为严格的遴选条件。家事法官不仅应当具备一般法官的遴选条件,还应当具备一些特殊的要求:
一是对家事审判富有热情。在遴选家事法官时,首先应当考察其是否对家事审判富有热情。二是要有正确的价值观。对家事案件的处理应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以维护家庭和谐,修复家庭关系为目的。三是要有一定的婚姻家庭经历。家事纠纷具有较大的复杂性,没有一定婚姻家庭经历的人就无法理解当事人的所作所为所言。四是年龄作出一定的限制。年龄限制难以一概而论,统一规范,各级法院可以根据本院的婚姻类案件当事人年龄段确定自己的家事法官遴选的年龄限制条件。此外,对于处理继承纠纷、抚养费纠纷等其他家事案件的家事法官应当适当提高法官年龄要求,从而适应案件的专业化要求。五是适当以女性法官为主,兼顾少数男性法官。女性法官耐心、感情细腻的特点对于化解家事纠纷具有一定的帮助。六是应当具有一定的社会学、心理学等方面知识。现阶段对家事法官提出这样的条件有点苛刻,但欲从事家事审判的法官应当至少了解一些社会学、心理学的基础知识,特别是关于家事纠纷处理相关的知识,因此在遴选家事法官时可以加试社会学、心理学等法律外的专业知识。
另一方面,实行专业化的培训机制。既然家事审判需要社会学、心理学等方面的知识,那么家事法官也应当对此方面知识有所了解。要提高家事法官的专业化水平,有必要通过培训的方式逐步提高家事法官的相关专业知识,这也是发达国家的经验。
(三)家事审判的考评机制
我国家事审判面临案多人少、当事人矛盾尖锐、矛盾转嫁给法官、对抗法院等突出问题,家事法官普遍存在很大的压力。传统的单纯以结案率、结案周期、办案数量作为考评指标的考评机制影响家事法官工作积极性,使家事法官存在例行结案的消极情绪,办案社会效果欠佳,案结事了目的难以实现。所以法院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建立科学的家事法官考评机制。对此,应对家事法官建立单独的有别于其他法官的业绩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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