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纠纷的特性与家事审判的公益性决定家事纠纷解决的制度安排和程序设计有其特殊性。
(一)有关诉之合并、变更、追加及提起反诉的特别规定
在家事诉讼中,诉之合并、变更、追加及提起反诉有别于普通民事诉讼程序。例如日本《人事诉讼法》规定,在第一审或控诉审口头辩论终结前,原告可以变更请求或请求的原因,被告可以提起反诉,禁止另诉;德国家事诉讼法律规定离婚撤销及恢复婚姻之诉的合并。这有利于彻底化解家事纠纷,及时稳定家庭关系及社会秩序。
(二)职权主义在家事诉讼中的运用
依照家事诉讼程序法律之规定,对于特定家事案件事实即使双方当事人均未主张,法院也得依职权调查取证或者命令辅助机构调查取证;特定家事案件事实不适用自认;家事审判采用纠问式诉讼程序,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处分原则和辩论主义在人事诉讼中受到限制,体现了家事审判的公益性,有助于维护诉讼能力弱势方利益,实现实质正义。特别是日本、德国采用检察官干涉主义、行政机关参与制度,检察官或行政机关代表公益参与部分家事诉讼,对于诸如婚姻案件、收养案件和亲子案件,以当事人身份提起诉讼;为了维持婚姻,即使不作为当事人也可以主张事实并提出证据,亦体现了家事诉讼的公益性,有利于实现实质正义。
(三)不公开审判原则(www.xing528.com)
上述国家和地区在家事诉讼中均坚持不公开原则,美国对于公众的查阅权予以限制,日本认为人事诉讼涉及当事人不欲他人所知的私密,为保护家庭成员的隐私及名誉、发现真实、尊重家庭制度,以利圆融处理,人事诉讼可不公开进行。[8]同时,还规定对于泄露秘密的工作人员予以制裁,有利于保护当事人隐私及名誉,圆满解决纠纷。
(四)家事诉讼主体术语温和化
考虑到家事纠纷特殊的社会属性及其修复性目的,美国将家事诉讼程序中的“原告”改称为“诉请者”,而“被告”则改称为“应答者”;审理过程中并不存在“开庭审判”而是“查明事实听证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应答者可以“承认指控”但不存在“认罪”。日本将家事诉讼的主体术语调整为申请人和相对方、利害关系参加人。上述家事诉讼主体术语的变更有利于弱化家事诉讼主体的对抗性,有利于修复关系。
(五)判令离婚持审慎原则
英国法律规定,在离婚诉讼的反省与考虑阶段,自收到声明之日起的两周内,法院将为当事人指定9个月的反省与考虑期,要求双方当事人就能否挽救婚姻、达成和解以及如何安排未来生活等问题进行谨慎考虑。在特定情况下,经法院允许,反省期可延长6个月。在此期间,法律鼓励当事人极力采取措施挽救婚姻。澳大利亚法律明确规定,证明婚姻关系无可挽回的破裂的事实是当事人在提起离婚申请前已持续分居12个月,并规定如果当事人双方婚姻关系成立不超过两年,除非当事人已经求助过婚姻咨询等以考虑如何改善相互关系或者具有其他的特殊理由外,不得提起离婚令申请。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草率离婚,有利于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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