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审判专业化对于提高审判效率,保证结果实质公正,破解办案压力提供了支撑。具体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家事审判立法的单独化
发达国家制定单独的家事审判程序法已经成为一种潮流,特别是在大陆法系国家尤为明显。日本于1947年制定了《家事审判法》,之后于2003年又重新修订了《人事诉讼法》,这两部法律构成了日本家事审判程序规范;德国于2008年对原来的《家庭财产规则》《非讼案件程序法》及《民事诉讼法》中有关家事审判程序规定进行了统合,制定了单独的《德国家事事件及非讼事件程序法》;由于普通法系实行判例法制度,加之美国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独立的家事法院体系,美国并没有统一的家事审判程序法规范,但在设立家事法院的一些州制定了有关家事审判程序规则,例如,纽约州制定了《家事法院法》;英国虽然设立独立的家事法院较晚,但其早已于1996年制定了单独的《家事法令》。此外,澳大利亚等也制定了单独的《家庭法》《家事事件法》等家事审判程序法。可见,家事审判程序单独立法已经得到了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认可。
(二)家事审判机构的专业化
德国在地方初级法院、州法院、州高级法院都设置了相应的家事法庭,专司家事诉讼案件。在日本,1949年单独设立了家事裁判所,在我国也有学者将其翻译为“家事法院”。家事裁判所和地方法院都是处理家事纠纷的司法机构,大陆法系国家普遍设立了专门的家事裁判所或者家事法院,在英国,原来没有单独设立家事法院,治安法院、郡法院、高等法院都可以受理家事案件,其中高等法院在处理家事纠纷中发挥了主要作用,只有高等法院对家事案件的处理享有最终裁决权,治安法院和郡法院对离婚案件都没有此项权力。同英国一样,美国虽然没有在全国范围内设立家事法院,但基于家事案件的特殊性,在很多州或地方对设立家事法已达成共识,如1910年俄亥俄州最早设立家事法院,纽约州于1962年成立家事法院。除此之外,亚洲的新加坡、韩国、泰国等国家都设立了家事法庭。虽然名称与管辖范围不尽相同,但上述国家和地区都设立了专门的家事司法机构负责审理家事案件,实现了家事审判机构的专业化;虽然体例存在差异,但上述国家都通过立法对家事审判程序规则做了专门规定,实现了诉讼程序的专业化,为家事纠纷处置的专业化铺平了道路。(www.xing528.com)
(三)家事法官的专业化
上述国家对于家事法官的任职条件提出很高的要求,家事法官应热衷于家事审判事业,兼具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精神病学等学科的修养,经过专门训练,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专业水平,以确保他们用专业的家事审判理念,能动司法,积极应对纷繁复杂的家事纠纷。美国家庭法院由法官、辅助裁判官、家庭援助协调员、专职调解员和司法听证官等专业人士组成。辅助裁判官除了需要熟悉家事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外,还要熟悉家事纠纷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可以作出除处罚之外的司法裁判权,大约50%的家事案件由辅助裁判官处理结案,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家事法官处理各类家事纠纷案件的压力。日本家庭裁判所由家事法官、书记官、调查官组成,家事法官主要对家事纠纷进行调解,同时也指导调停委员调停,必要时也会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此外,日本还设立了家庭科学调查室、医务室、参与员、调委会等辅助机构,协助家事法官处理家事纠纷,主要从事调停、调查证据、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等辅助事项,也会从社会学、心理学、医学等专业角度对家事纠纷当事人的性格、家庭背景、生活状况、心理状态、精神状况等进行调查,为家事审判提供参考。
(四)家事审判辅助机构的配套化
为保障家事审判程序顺利进行,协助法官及时高效地化解纠纷,缓解法官办案压力,实现司法公正,很多国家和地区设立辅助机构协助家事审判机构运营,例如日本的医务室、家事调查员、家庭科学调查室及其家庭裁判所委员会,英国的CAFCASS,美国的精神卫生专门指导人员、辅助裁判官、专职调解员和司法听证官调查室及医务室等。这些辅助机构或受法官指令进行事实调查,或运用专业知识研究原因,出席现场陈述意见,供家事法官处理事件参考,或协助、替代家事法官调解纠纷、保护儿童安全等。这些辅助机构对于打破法院单打独斗,大包大揽,角色重叠带来的弊端,及时高效妥善地解决家事纠纷,查明事实真相,实现实质公正,消弭当事人对法院、法官的仇视情绪,提升司法公信力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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