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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家事司法裁判机制的现存困境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家事案件的审理程序也只是分散地分布在有些法条中,而且并未明确地表述为家事审判程序,也就是家事案件应当适用的审理程序。因此,将与家事有关法律从一般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中摘录出来进行整合,适用于家事案件的独立程序显得更加关键。因家事案件公益性的特征,法院调查取证的范围应当是对整个案件有疑问的事实,在该范围之内法院都有权调查取证。

探析家事司法裁判机制的现存困境

当前,在家事纠纷的处理上,我国现行法律无论是在实体法还是程序法方面均不适宜家事案件的审理,统一家事案审理规则的缺乏,使法官不得不从不同的法律中寻求纠纷规则,加大了法官审理案件的难度,也不利于司法效率的提高。

(一)缺乏统一的家事审判程序法

家事审判程序法在我国尚未制定,关于民事案件的审理只有一部《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所有的家事纠纷的审理程序以及规则都要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家事案件的审理程序也只是分散地分布在有些法条中,而且并未明确地表述为家事审判程序,也就是家事案件应当适用的审理程序。这样的实践现状对我国现在家事案件的审理带来了一定的不便,在实践中对家事案件进行审理时也不便于操作。

因此,将与家事有关法律从一般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中摘录出来进行整合,适用于家事案件的独立程序显得更加关键。而且我国对于家事案件的审理很多都停留在对婚姻案件的审理上,家事案件的审理程序并未成体系,也并未对所有的家事案件进行统一归纳。

(二)缺乏对家事案件的专门分类

家事案件是琐碎和复杂的,家事案件因为主体的不同而存在很多类型,我国因为没有制定统一的家事实体法,导致没有对家事案件进行法律上的统一规制整合,缺乏对家事案件的详细分类,使家事案件的类型分散于《继承法》《婚姻法》《收养法》等各个实体法中,例如《婚姻法》中有对婚姻事件的规定,《收养法》中有对收养事件的规定,《继承法》中有对继承关系的规定,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也是依照具体的案件情况具体处理,司法实践操作上存在着一定的不便。因此,以法律的形式对家事案件进行专门的分离会更利于家事事件的解决,也有利于处理案件效率的提高。(www.xing528.com)

另外,婚姻案件仅仅是家事案件中的一种,并不是全部,而我国相关法律对于《婚姻法》的偏重和对其他类型家事案件的疏忽也很明显,就像关于调解的适用问题一样,我国的《婚姻法》也仅仅是笼统地规定了婚姻案件应当先行调解,但是婚姻案件的种类多样,并没有以法条的形式对案件进行具体的划分规定。随着家事案件数量日益增多,家事案件在处理上也会更加的多样化,家事法律关系也会更加复杂,所以实体法上对家事案件进行分类规制也更加必要。

(三)缺乏家事案件的证据规则

家事案件中证据规则的适用是家事审判改革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对此,已有不少试点法院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但由于家事审判的复杂性以及对相关问题的理解不一,加之举证规则的设计本身具有很高的技术难度,故而使得相关改革探索未能迈出更大的步伐,甚至由于边界不清,反而让法官在当事人举证与职权探知之间产生了一些模糊认识,因此,家事案件举证规则的改革势在必行

家事案件的证据获取相对困难,传统上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家事案件的适用中应当与法院的调查取证权相结合。因为家事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往往存在举证不能的情况,法院应当主动调取证据,在当事人一方的自认让法院感到疑惑时,法院也可以不将其作为裁判的基础。关于家事案件中法官调查取证的范围,我国并没有作出具体的法律规定,但是家事案件发生之后证据的流动性很大,家事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对证据的保存存在一定的困难,而且家事纠纷发生之后,当事人自己调查取证存在很大困难,所以法官的调查取证权应当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因家事案件公益性的特征,法院调查取证的范围应当是对整个案件有疑问的事实,在该范围之内法院都有权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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