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轮家事审判改革中,很多试点法院在家事诉讼机制方面进行了有力的探索,并将一些创新举措上升到程序性制度层面,主要包括离婚财产申报制度、“感情冷静期”制度、离婚证明书制度等。
(一)离婚财产申报制度
由于我国的社会诚信体系尚有待完善,当事人隐匿财产的情况比较多。为有效打击故意隐匿、转移家庭共同财产等违法行为,保障离婚案件中财产分配的公平公正,提高司法质效,很多家事审判试点法院在所有涉及财产分割的婚姻家庭案件中试行和探索了财产申报制度。根据当事人双方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案件审理进程,在立案和送达传票环节向当事人送达《家事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表》,要求当事人如实填写财产状况、固定争议财产范围,明确告知不实申报财产的诉讼风险,并依法对财产申报不实、故意隐匿财产的当事人分别予以少分或不分财产、罚款、拘留等惩处措施,促进诚信诉讼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公平分割。当事人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填写该表,同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全面登记。对于存在虚假申报财产的当事人则将对其不分或少分财产,同时对于妨碍民事诉讼的情况,则相应地采取拘留等方式。通过这一机制打击隐匿财产行为,查明涉财产类事实。
近两年来,实行家事审判改革的法院几乎都推行了这一制度。事实上,离婚财产申报制度在实践中早有尝试,早在2009年5月,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办理离婚案件实行财产申报的规定(试行)》,全面推行离婚案件财产申报制度。[2]2013年4月,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就在广州市率先试行离婚财产申报制度:法院在受理离婚民事案件后,通知双方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法院申报财产情况。如果申报义务人逾期不申报或不实申报,可能面临“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法律风险。[3]2013年5月,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在全国首次试行“离婚财产申报”:法院在受理离婚、同居析产等民事案件后,通知双方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法院申报财产情况。如果申报义务人逾期不申报或不实申报,可能面临“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的法律风险。[4]2014年8月4日,广西省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正式在离婚诉讼案件中推行财产申报制度。[5]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人民法院在2016年颁发的《家事诉讼程序操作规程(试行)》第36—40条中,详细规定了离婚财产申报制度。2016年7月,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为有效防范虚假诉讼,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维护家事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院率先在全市出台了《关于家事案件财产申报问题的若干意见》,详细规定了财产申报案件的适用范围。[6]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在家事审判实践中也发现,在离婚案件中转移、隐匿财产的现象频发,实行财产申报制度不仅能迅速明确财产范围,节约庭审时间,而且能对当事人转移、隐匿财产形成制约。
(二)离婚“感情冷静期”制度
离婚“感情冷静期”是本轮家事审判改革中提出的又一热词。感情冷静期是为了防止当事人冲动或轻率离婚,在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由人民法院设置的用以缓和当事人情绪、缓解当事人矛盾,给对方当事人提供一个反省改过的机会,促使其冷静思考婚姻归属,以期打消离婚念头,而对离婚纠纷暂时不作判决的时期。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在2015年8月出台了《关于适用“感情冷静期”处理离婚纠纷案件的实施意见》(试行)。根据该意见,适用冷静期处理家事纠纷的原则包括:(1)人民法院适用“感情冷静期”调解离婚纠纷案件,应当把维持和改善现存的婚姻关系作为首要的价值取向,依法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2)应当突出司法的人文关怀,注重以疏导情绪、修复情感、消除对立等柔性司法手段,为改善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提供帮助。(3)人民法院审理离婚纠纷案件应当保障当事人的离婚自由,对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的,不得以适用“感情冷静期”为由限制当事人的离婚自由。(4)人民法院适用“感情冷静期”调解离婚纠纷案件,以不公开调解为原则,以公开调解为例外。在借助第三方力量调解时,应告知第三方保密事项,在到当事人住所或其所在村(居)委会进行调解时,应尽量避免案外人参与。(www.xing528.com)
关于离婚案件的冷静期问题,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对所有离婚案件均设置了一定的冷静期,其中有未成年子女的,设置2个月冷静期,没有未成年子女的,设置1个月冷静期。冷静期结束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家事调解员进行调解,期限为一个月,达不成调解协议的,将案件移交给法官进行审理和裁判。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在实践中也建立了这一制度,在其相关文件中规定,审理离婚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三个月的冷静期,以利于当事人控制情绪、调整心态、理性对待和处理矛盾纠纷。必要时,“冷静期”内可以进行调解,或者安排心理疏导、情感修复指导等辅助措施。根据案件需要,冷静期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应当超过六个月。冷静期不计入审限,经审理认为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拟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应当为当事人安排情感修复指导,以利于在之后的六个月内有效修复夫妻感情、挽救危机婚姻。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其《关于家事审判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第37条规定了类似冷静期的制度,即试点法院审理家事案件可以明确诉内感情缓解期和离婚案件回渡修复期。(1)诉内感情缓解期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根据案件情况,应当事人申请给予双方适当期限的缓解期,缓解期不计入审限,但一般不超过3个月。缓解期内法院可对双方情况进行跟踪和协调。(2)离婚案件回渡修复期是指离婚案件经调解达成和好协议或者撤诉、判决不准离婚的,可以明确回渡修复期,回渡修复期一般不低于6个月,该期间内无新的事实理由原起诉方不得起诉离婚。(3)回渡修复期期满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该回渡期作为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的考察标准,原告主张修复期未能缓和夫妻关系,对方不认可但不能证明感情好转的,可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
(三)离婚证明书制度
我国离婚制度分为行政离婚和诉讼离婚,行政离婚是当事人前往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解除婚姻手续,和结婚手续类似。诉讼离婚是当事人经法院判决或者调解解除婚姻关系,和结婚手续不同。由于现在法院裁判文书系统和民政局婚姻登记系统以及公安局户籍管理系统未实现联网,通过诉讼解除婚姻关系的当事人要想再婚或者变更户籍信息,有的单位人事档案变更和子女入学入托也有需要导致当事人必需拿着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前往相关部门办理。相关部门由于无法查阅知晓卷宗材料,无法确定裁判文书是否全部送达、有无上诉二审,应此要求当事人前往法院开具相关裁判文书生效证明,与判决书、调解书一起使用来修改相关信息。另外,由于判决书和调解书难免会涉及当事人隐私情况,感情纠葛和破裂情形、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信息均属于当事人不愿意再提及的。而在办理上述手续时又不得不出示,导致当事人隐私无端泄露,给当事人造成困扰。各法院在家事审判改革中推出的《离婚证明书》是一项便利离婚当事人工作生活的机制。《离婚证明书》只记载当事人基本身份信息和身份证号、裁判文书案号和生效时间、双方当事人离婚等必要信息,这三个必要信息具备,可以前往婚姻登记处经过核实身份信息后对婚姻登记状态作岀修改,也可以前往派出所户籍管理科对已婚的户籍登记状态进行修改,更可以办理单位档案婚姻信息的变更和子女入学入托的手续。化解当事人必须持裁判文书和生效证明到处办手续的难题。
离婚证明书最早始于2010年10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顺应网民建议,经过充分调研论证后决定进行改革,当事人可依申请要求法院出具“离婚证明书”。对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为离婚案件当事人出具离婚证明书的若干意见(试行)》,并于2011年2月14日起试行“离婚证明书”制度,经由诉讼离婚的市民在需要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时,可以不必出具记载个人隐私的离婚判决书,避免了“隐私曝光”的尴尬。[7]此后,离婚证明书制度被多个法院采纳,并进一步统一了离婚证明书的样式,如山东德州市武城县人民法院通过文件将离婚证明书文件予以明确,方便法院和当事人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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