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6年6月1日开始,全国部分法院开始家事审判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直到目前,各个试点法院呈现出多样化的模式,并做了多项大胆的改革尝试。
(一)成立了专门的家事审判机构
除了少数法院仅仅成立家事案件合议庭(设在民事审判庭)外,试点法院大都成立了专门的家事审判机构,但名称各异,有的称为家事审判庭,有的称为家事法庭,有的称为少年与家事审判庭,还有的称为家事审判中心,但大多没有编制。对家事审判机构的布置一般都体现“家庭化”的风格,家事法庭、少年法庭一般采用圆桌法庭模式,营造法官以平等身份与当事人对话的氛围,除此之外,一般都设立了未成年人保护室、儿童观护室、妇联维权工作室、社会介入工作室、家事调解室、单面镜室、心理评估咨询室、反家暴临时庇护所、老年人安置室、家事宣传长廊等。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家事调解室设计为“客厅家居式”,还建立亲子乐园等配套设施,缓解当事人的紧张心理,放松心理戒备,减少当事人的抵触情绪。有的法院审判区内的装修设计结合少数民族文化特色进行布置,营造出宽松、融洽、易于和解的氛围,兼具司法权威与人文关怀,体现家事审判的司法柔性。
(二)成立了家事审判团队
各试点法院正逐步探索建立专业化的审判团队,审判团队成员一般由具有一定社会阅历,有婚姻经历,掌握心理学知识,家事审判经验丰富,综合素质高的法官担任,其中女性法官居多。以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为例,该院家事审判团队共有12人,由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经验丰富的5名法官,2名法官助理,3名书记员,2名法警(其中1名女法警)组成,两个派出法庭各指派1名法官,共计2名,其中只有3名男性法官。其他试点法院也基本上组建了一支家事审判的专业化团队。(www.xing528.com)
(三)制定家事诉讼程序及其相关配套规则
虽然家事案件具有特殊性,需要一套专门的审判程序,但传统上仍然以民事诉讼法为基本遵循,除了部分司法解释外,尚未有一个单独的家事审判程序规范。在试点的过程中,很多法院一般都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了有关家事审判的程序规范。例如,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探索制定了《家事审判工作机制及审判方式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对建立专业的家事审判团队、强化家事审判的物质保障、建立多元化促进家事纠纷调解的机制、构建新型调解机制,形成“劝、批、谈、教”的调解新模式等内容作出详细规定。此外,还制定了相关配套操作规程,例如《关于建立家事纠纷综合协调解决机制的实施意见》《关于执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办法》《关于建立家事纠纷联动机制的合作备忘录》《关于受理及流转家事案件的相关规定》《家事案件审理规程》《家事调查员工作规程》《家事调解员工作规程》《家事调查员、调解员报酬支付管理办法》《家事案件财产申报表》《家事纠纷诉讼指引、提示》《家事纠纷诉前联调、审前联调指南》等。有的法院还制定了《同意接受心理疏导确认书》《心理疏导工作联系函》《家事纠纷心理疏导情况表》《社会帮抚建议函》等配套制度和文书样式,为本省或者本地区法院提供统一裁判方法和指导标准。
(四)不断创新家事审判机制,形成最佳实践做法
在试点的实践过程中,一些法院积极探索适应家事审判改革的一些家事审判机制,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有的法院为减少冲动性离婚,维护婚姻关系稳定,部分试点法院尝试实行“感情冷静期”制度。各试点法院在家事审判案件中,根据个案特点均设立15日至3个月的冷静期,冷静期作为前置程序,不计入审限。例如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16年设置感情冷静期的60件案件中,调解、撤诉效果的案件为52件,占比高达86%,最大限度地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有的法院尝试建立离婚财产(适时)强制申报制度,根据双方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案件审理进程,适时要求双方申报,既提高了司法效率,又不人为扩大和激化双方矛盾。对于要求申报后又不如实申报的,以隐瞒夫妻共同财产论,予以少分财产。对于不如实申报的,则视为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判决时将酌情考虑少分财产。对于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将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有的法院探索改革裁判文书,体现柔性司法。体现司法柔性的一面,体现“情法并重”的特点。例如,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将“诉辩陈列式”裁判文书调整为“要素式”裁判文书,即根据原、被告的争议焦点逐项予以表述、析理和作出法院的处理决定,对没有争议的诉讼事项或双方请求法院处理的其他事项仅在固定章节予以记载和表述,在裁判文书的最后部分再对全案的处理事项予以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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