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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培育主导的家庭事务管理机制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家事辐射机制的社会性与司法性家事辐射机制具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家事辐射机制是整个社会对于家事纠纷解决所发挥的预防作用。而站于法院的立场,家事辐射机制则特指以司法培育为表现形式的家事辐射机制。美国家事法院积极推行针对家事纠纷的预防性法律举措,纽约州的亲职教育计划最具代表性。

司法培育主导的家庭事务管理机制

司法作为一种政权机制、社会元素,通过它的审判活动以及与审判相关的其他活动,对于社会秩序的形成、价值的培育、风气的养成、制度的建设等,都发挥着间接的影响。这就是所说的辐射机制。家事辐射机制是不同于家事诉讼、家事调解和家事福利机制的一项特别机制,其侧重对家事纠纷的事先预防,关注纠纷解决后的社会关系恢复,以保障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为目标。

(一)家事辐射机制的社会性与司法性

家事辐射机制具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家事辐射机制是整个社会对于家事纠纷解决所发挥的预防作用。而站于法院的立场,家事辐射机制则特指以司法培育为表现形式的家事辐射机制。

1.家事辐射机制的社会概念

家事辐射机制作为具有预防功能的纠纷解决机制,它不仅限于法院范畴,还包括其他社会组织在解决家事纷争过程中为涉诉当事人所进行的教育、培育和指导工作。比如,各级妇联为推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所开展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通过组织开展“最美家庭”的评选活动来引导家庭成员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传承良好的家风,弘扬传统家庭美德。又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通过社区普法、以案释法等形式,以及针对特定对象开展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向家庭成员宣传了婚姻家庭和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提高家庭成员的法律意识和应对纠纷的能力。再如,各级共青团面向青少年开展的思想品德教育和普法宣传活动,在推动解决侵害青少年权益问题的同时,完善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家事辐射机制的司法概念

站于法院的立场,家事辐射机制是通过日常、反复的家事诉讼活动,潜移默化地强化涉案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引导其遵循社会主流价值观行事,培养和提高当事人应对和解决纠纷的能力,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未来引发家事纠纷的法律风险。家事辐射机制是在发挥家事诉讼的中心力量下,通过司法职能向涉诉当事人及其之外的人的扩散和影响,逐步提升全社会的家庭和谐意识,实现对未成年人利益保护的最大化。

美国家事法院积极推行针对家事纠纷的预防性法律举措,纽约州的亲职教育计划最具代表性。从2005年始,纽约州家事法院认可的包括社区心理健康中心、宗教组织设立的家庭服务中心在内的非政府机构为有离婚或分居需求的当事人提供父母教育和宣传课程[39],旨在引导当事人更好地应对家庭变动所带来的压力,积极面对家庭关系的变化,正确处理家庭冲突给未成年子女带来的负面影响,以便帮助子女调整和适应家庭关系的变化。我国家事司法中的“判决后帮扶回访”制度就具有司法培育的辐射功能,在家事案件判决之后,积极走访和了解当事人及其亲属的动态,通过散发材料、现场讲解和接受咨询等方式,向当事人和当地群众进行以案释法,普及离婚、赡养等法律知识,增进对法院审判工作的了解,有效避免家庭矛盾的再次爆发。

(二)家事辐射机制的功能

与家事诉讼、家事调解、家事福利机制相比,家事辐射机制的最大特点是通过家事纠纷解决的辐射效应,向包括涉诉当事人在内的更多的人传播以和为贵的家庭理念,提高其应对和处理家庭纠纷的能力,发挥家事纠纷的事前预防功能。

1.实现对家事纠纷的事前预防

作为预防性的法律服务,家事辐射机制所追求的理念是对家事纠纷的预防比纠纷发生之后以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更有利于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因此,从家庭的决策到家庭的经营再到纠纷的解决,都应最大限度地降低引发诉讼的法律风险,力争从源头上真正杜绝家事纠纷的发生。各国均重视家事纠纷的预防,例如,在美国,有些州规定婚前培训课程是取得结婚证的必经程序,而联邦政府则将大量的资源投入到婚姻教育节目之中。

2.持续关注纠纷解决后的社会关系恢复

家事辐射机制主要是以家事纠纷中的涉诉当事人的社会能力恢复为目标,经由特定的机制安排和行为指导,寻找纠纷当事人所需要的资源支持,帮助纠纷当事人树立信心,最终找寻到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家事诉讼机制对纠纷的解决主要以诉讼结束为终结,并依据法律的权威来保障实现;而家事辐射机制则是在诉讼终结之后修复那些因纠纷而破坏的社会关系,制度的设计注重对个人社会能力的恢复,协助涉诉当事人自己去面对纠纷,并保证其下次有一定的经验去处理纠纷。

3.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诉讼的另一功能是教育功能,即通过日常的、反复的诉讼活动,潜移默化地强化民众的法律意识,引导人们遵循社会主流价值观行事。[40]与其他诉讼相比,家事诉讼对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的影响最为直接。对于心智尚未完全发育成熟的孩子,他们在父母离婚等家庭纠纷中所受到的伤害和痛苦,随着时间积累而不断增加,甚至影响孩子一生。因此,法院在解决家事纠纷时,不仅要秉持保护和关怀未成年人的理念,以保护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作为唯一的出发点和诉讼原则,通过引入家事福利机制,以教育、引导的方式来促使双方当事人从一切为了孩子的目标出发来妥善化解矛盾。

【注释】

[1]百度百科.https://baike.baidu.com/item/规则/4405?fr=aladdin,2018−02−14.

[2]孙建伟.纠纷解决与规则之治.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5).

[3][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77.

[4]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 乡土重建.北京:商务印书馆,2017:52.

[5]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 乡土重建.北京:商务印书馆,2017:53.

[6]耿莉.基层司法中的第三类理性——以“规则之治”与“纠纷解决”为视角.法律适用,2008(10).

[7]国家统计局2017年2月2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6年年末全国大陆总人口138 271万人,其中城镇常住人口79 298万人,占总人口比重(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为57.35%;农村户籍人口58 973万人,占总人口比重为42.65%。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http://www.stats.gov.cn/tjsj/zxfb/201702/t20170228_ 1467424.html,2018−02−14.

[8]张立平.为什么调解优先——以纠纷解决的思维模式为视角.法商研究,2014(4).

[9][德]马克斯·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张乃根,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62.

[10]侯怀霞,张慧平.纠纷解决及其多元化法律问题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28.

[11][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1.

[12]终局性是指法院对认为应由其管辖的的矛盾纠纷享有最终裁判权,法院对这一矛盾纠纷作出生效裁判后就终结性地解决了,除法定的情形之外,任何力量(案件当事人、其他国家机关,也包括法院)都不得动摇、推翻该裁决。(www.xing528.com)

[13]排他性是指如果当事人选择诉诸法院获得司法处理结果,就不能选择其他方式。

[14]张立平.为什么调解优先——以纠纷解决的思维模式为视角.法商研究,2014(4).

[15]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公共政策,是指不能有对公众产生损害的趋势或者违背公共利益的法律原则。”Henry Campbell Black,Joseph R.Nolan,M.J.Connolly.Black’s Law Dictionary.5th ed..West Publishing Co.,1979:1041.

[16]Harold D.Lasswell and Myres S.McDougal.Jurisprudence For a Free Society:Studies in Law,Science and Policy,New Haven Press,1994,preamble,33−34.

[17]John Eekelaar.Family Law and Social Policy.Weidenfeld and Nicolson,1978:5−6.

[18]The Law Commission.Reform of the Grounds of Divorce:The Field of Choice(1966,No.6),Paras.15 and 16.http://www.worldlii.org/ew/other/EWLC/1966/6.html,2017−11−11.

[19]陈莉.英国家事审判制度及其启示.法律适用,2016(11).

[20]“恢复性正义”英文为“Restorative Justice”,还可译为“恢复性司法”“修复性正义”“恢复性司法”。

[21]崔鹤,赵世奇.家事纠纷解决中法官的角色分析.事实求是,2014−03−10.

[22]樊崇义.诉讼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63.

[23]赵旭东.纠纷与纠纷解决原论——从成因到理念的深度分析.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108.

[24]家事非讼程序针对的是家事事件中较无讼争性,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于程序标的处分权限者。此类事件有宣告死亡事件、撤销死亡宣告事件、失踪人财产管理事件、撤销监护事件、确定监护人事件,涉及家庭暴力的人身保护令事件等。

[25]此类程序事件当事人之间具有讼争性,但当事人对于程序标的并无处分权或者相对无处分权,如婚姻事件、亲子事件、收养事件。

[26]家事案件中的财产案件,如家庭成员侵权、婚约财产返还、婚姻损害赔偿、继承纠纷等,不仅具有讼争性,且当事人对于程序标的亦有处分权限,此类财产权事件与身份调整关系密切,且所应适用之程序法理与一般财产权事件不相同,故归入家事案件,虽适用一般民事诉讼程序,但在整个家事诉讼程序中统合运用。

[27]参见英国最高法院院长廖伯嘉勋爵(Lord Neuberger)2012年11月20日在英国和爱尔兰法律信息学院(BAILII)首届年度讲座上的演讲,标题为“No Judgment−No Justice”。https://www.supremecourt.uk/docs/speech−121120.pdf.2018−02−28.

[28][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225.

[29]顾培东.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46.

[30]樊崇义.诉讼原理:第二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62.

[31]樊崇义.诉讼原理:第二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63.

[32][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62.

[33][日]穗积重远.亲属法.东京:岩波书店,1933:23.川岛武宜.现代化与法.王志交,渠涛,申政武,李旺,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198.

[34]曾先义.关于中国传统调解制度的若干问题研究.中国法学,2009(4).

[35]王建敏,邸天利.少年家事审判改革的价值蕴含.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16(5).

[36]林万忆.台湾社会福利:历史经验与制度分析.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6:9.

[37]张鸿巍.儿童福利视野下的少年司法路径选择.河北法学,2011(12).

[38]范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210.

[39]课程内容主要包括:(1)如何建立和维护良性亲子关系;(2)如何提供稳定的、有利于子未成年女成长的家庭环境;(3)如何保障家庭成员的心理健康和家庭功能的发挥;(4)如何在持续的家庭冲突中保障未成年子女的需求;(5)与家事纠纷有关的诉讼程序概述。

[40]樊崇义.诉讼原理:第二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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