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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福利机制:以司法服务为主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法院提供的家事福利是一项司法领域的社会福利事业,是一项国家的司法福利,是诉讼当事人可享有的一项社会福利。狭义的家事福利受众方仅是家事纠纷的涉诉当事人,是法院在解决涉诉当事人的家事纠纷过程中,通过司法职能的扩展与延伸,向其提供以司法服务为主的社会福利。

家事福利机制:以司法服务为主

社会福利指的是当出现社会无法满足其群体,或者家庭无法满足其个体的基本需求时,作为福利提供者的国家有责任弥补这一缺失,以满足社会群体或家庭个体的基本需求。[35]家事福利是社会福利在家事纠纷解决中的体现,法院作为福利国家中的司法机关,同样负有为当事人提供司法福利的社会责任。

(一)家事福利机制的社会性与司法性

家事福利机制具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家事福利机制不限于法院范畴,还包括其他社会组织在家事纠纷解决过程中所提供的服务;而司法福利作为司法领域的社会福利事业,站于法院的立场,家事福利机制则具有特定的内涵。

1.家事福利机制的社会概念

美国《社会工作辞典》将社会福利解释为“一种国家的方案、给付、服务体系,用来协助人民满足其社会、经济、教育健康需求,此乃社会维持的基础”。[36]可见,社会福利是为协助个人与社会环境的相互适应,由公私立机构或社会团体向社会群体或个人所提供的,包括慈幼安老的救助措施,或者与医疗、照护、公共卫生、物质支持、教育保障等相关的公共福利。一般来说,社会福利是运用有目的的组织及有系统的办法,提供有关公共福利之措施,因此,既可理解为价值体系和社会政策,亦可指代具体的福利制度。[37]家事福利就是社会福利制度中的一个方面的具体体现。

从福利提供者的角度来看,家事福利的提供者包括法院在内的国家公权力机关,也包括妇联、共青团在内的社会组织。由法院提供的家事福利是一项司法领域的社会福利事业,是一项国家的司法福利,是诉讼当事人可享有的一项社会福利。从福利被提供者的角度来看,广义的家事福利受众方包括与家庭成员相关的一切人员的福利,而不仅仅限于家事纠纷的涉诉当事人,包括婚姻中的夫妻双方、老年人、未成年人,具体表现为政府和社会为有特殊需要的老年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各种支持、保护和补偿性服务,特别是针对儿童生理、心理及社会潜能的最佳发展而提供的各种服务。狭义的家事福利受众方仅是家事纠纷的涉诉当事人,是法院在解决涉诉当事人的家事纠纷过程中,通过司法职能的扩展与延伸,向其提供以司法服务为主的社会福利。

2.家事福利机制的司法概念

站于法院纠纷解决的视角,家事福利机制更多地体现于为保障家事纠纷解决的顺畅性,而为当事人所提供特定的司法服务。具体而言,是指法院在解决家事纠纷的过程中,有效利用其他社会资源为包括父母、子女以及家庭整体在内的当事各方提供必要的以治疗性和修复性为主的心理和法律咨询、辅导和监管的司法服务。

从世界各国实践来看,很多国家在家事诉讼中附带提供了以化解双方矛盾为目的的社会服务,一些社会机构在家事法庭的协助下,制定帮助涉诉家庭的计划或者方案。比如澳大利亚《家庭法条例》就规定了家庭咨询员应为涉诉的婚姻家庭提供咨询服务,咨询对象包括已经提起诉讼或者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家庭,以及尚未提起诉讼的家庭。又如,新西兰《家庭程序法》明确规定法院在处理家事案件的过程中,应当事人或者律师的要求,向其提供劝导和辅助服务,如问题无法解决,才能进入下一阶段的调解和司法裁判程序。再如,英国的儿童和家事法庭咨询支持服务署,作为家事法院的辅助机构,在关注儿童福利和离婚子女抚养问题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与有些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家事福利机制尚在建设之中,当前改革试点中引入的“家事心理咨询”制度正是这一机制的积极探索。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个案需要,经当事人同意,邀请心理学家或者心理咨询师适时介入,根据当事人的心理特质、家庭环境和社会背景,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和情感治疗,以减少双方情绪上的对立,促使其在审判或调解中能以更有效的互动方式解决问题。(www.xing528.com)

(二)家事福利机制的功能

家事福利机制存在的必要性源于家事纠纷的社会性,它折射出家事纠纷解决机制应具有调整、修复家庭关系的社会功能,这一功能的实现仅通过诉讼和调解机制难以达到,必须发挥司法的能动主义,在司法机能之外为当事人提供特定的社会服务,更有效地恢复失衡的家庭关系。家事福利机制是法院作为现代社会的国家机器,向人民提供司法福利的表现形式之一,体现了鲜明的多元协作特征,具有特殊的制度功能。

1.提供与纠纷解决相关的社会服务

为了更有效地恢复失衡的家庭关系,法院自身或通过协助社会组织或机构的方式,来制定针对涉诉家庭的计划或者方案。在家事诉讼和调解过程中附带提供了以化解双方矛盾为目的的社会服务,家事福利机制下的社会服务包括:一是为有婚姻纠纷的家庭提供咨询服务,这种咨询服务的范围较广,可以由婚姻登记机关提供,也可以由妇联、村委会、居委会等与家庭联系较为紧密的基层组织提供,还可以由已经受理家事案件的法院提供;二是为有婚姻纠纷的家庭提供劝导和辅助服务,包括心理辅导、心理干预、言语劝解、心理咨询等方式;三是家事调查服务,针对家事诉讼中双方举证困难,法院通过设立家事调查员,以柔性的方式进行事实及背景查证,为举证不能一方提供调查服务。

2.调整、修复和治疗家庭关系

近年来,离婚案件逐年增加,每一个离婚案件背后是一个破裂的家庭,作为社会细胞的家庭正在出现非良性分裂,仅仅依靠判决不准离婚显然无法挽回离散的心灵,还需运用各种方式来修复当事人之间的情感。通过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心理治疗、心理干预,安抚因家庭矛盾而受伤的心灵,修复其破裂的婚姻家庭关系,调整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其家庭之间失衡的人际状态,以实现维护社会秩序和综合治理的功能。

3.弥补法官依职权调查的被动性

民事诉讼程序强化当事人的处分权,弱化法院的职权干预,这使得在过去的家事案件证据收集过程中,法官往往处于消极地位,以当事人举证为中心。双方当事人证据的出示以各自最大利益的获得为目的,往往不考虑对方的情感因素和忽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这使得双方当事人容易反目成仇。由于各方的隐私在法庭上被无情地揭示,愤怒甚至仇恨代替了感情,亲属因此变成了陌路人。[38]通过引入家事调查制度,通过吸纳社会共同体所默示的情理、惯法等“软性”内容,克服家事调查方式的僵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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