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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和司法辐射对家事司法的影响及延伸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有些国家和地区的实践来看,家事司法的功能不仅仅局限于司法裁决,还向外实现了司法功能的延伸,体现了司法为民提供社会福利,以及实现司法的对外辐射效应。弱势家庭成员保护理念是对传统的当事人诉讼机会平等理念的修正,这在未成年子女保护、婚姻关系中男女平等和弱势家庭成员的扶养赡养等方面有充分的体现。

社会福利和司法辐射对家事司法的影响及延伸

从有些国家和地区的实践来看,家事司法的功能不仅仅局限于司法裁决,还向外实现了司法功能的延伸,体现了司法为民提供社会福利,以及实现司法的对外辐射效应。

(一)家事司法“裁判机能”与“社会机能”的整合

传统民事诉讼中遵循两大基本理念:一是当事人平等,通过诉辩双方的武器平等来保障当事人的机会平等;二是法官消极、中立裁判,以此达成个案程序公正,而较少关注裁判结果对社会关系的塑造和影响。但家事审判并非仅涉及个人私权,还兼及婚姻关系的稳定、未成年子女的成长、老年人的赡养等社会公共利益,具有强烈的公共政策考量倾向[15],需要法院更积极的职权干预和政策引导。正如政策法学派所倡导的那样,“法律生来是一种解决问题的方法,而这些问题最好看作是社会价值目标和这些目标的社会成就或所期望的成就之间的差异”,因此,“当今人类的紧迫需要是把法律作为一种政策工具予以有意识的、从容、谨慎的适用。”[16]我国在家事审判改革中,应当根据家事审判的特殊性,将家庭关系修复和弱势家庭成员保护确立为核心理念。在域外家事审判改革中,已经将这两个理念作为家事审判的核心理念予以对待。

家庭关系修复理念是对传统的法官消极裁判者角色的修正,要求法官在裁判职能之外承担贯彻家事政策的任务,这广泛地体现在离婚、撤销婚姻、解除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形成之诉中。英国学者认为,19世纪以来,虽然作为权力和财富分配的家族格局没落,但家庭保留了两个至关重要的社会功能:一是儿童的初步社会化,二是维护成人之间关系的稳定性。[17]英国社会经过长时间的争论就离婚政策达成了两点共识:一是尽量维持婚姻关系的稳定;二是当婚姻关系已无可挽回地破裂时,应以最大公平和最小痛苦和屈辱的方式得到解除。为此,离婚诉讼制度的设计应确保离婚“不会非常容易,从而鼓励双方营造成功的幸福婚姻,特别是克服暂时的婚姻危机”。[18]这种认识最终导致1996年英国《家庭法》将“维护婚姻稳定”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加以规定。

弱势家庭成员保护理念是对传统的当事人诉讼机会平等理念的修正,这在未成年子女保护、婚姻关系中男女平等和弱势家庭成员的扶养赡养等方面有充分的体现。我国台湾地区2012年制定的“家事事件法”第1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为适当、迅速、统合处理家事事件,维护人格尊严、保障性别地位平等、谋求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并健全社会生活,特制订本法。”此外,第8、16、32条就法官、程序监理人、家事调解员选任中的“性别平等意识的识别”做了规定;第100条规定法院命令支付生活费、抚养费和赡养费“不受诉的声明”的限制;第24条就家事调解“不得危害未成年子女之利益”做了规定。英国家事法院也贯彻类似的理念,即除非离婚案件已就子女生活妥善安排,否则法院不会作出绝对离婚判决。[19]总之,适度淡化家事法官的消极裁判角色,通过审判更加积极地贯彻一国婚姻家庭法律政策,是家事审判改革的一个重要发展方向。

(二)家事司法是“恢复性正义[20]的实现过程

1.“恢复性正义”的兴起(www.xing528.com)

西方国家法律强调司法正义,其制度性做法对于正义具有很多重要优势。然而,制度的局限和失灵也开始越来越被大家所承认。在传统刑事司法领域中,通常将犯罪行为视为对被害人的直接损害,以及对国家利益的间接损害,于是,由国家代替受害人对犯罪行为人施以惩戒。这样的理念一方面忽视了受害人自身的诉求,使受害者、施害者和社区成员常常感到正义并没有充分满足他们的需要;另一方面则剥夺了犯罪行为人采取其他方式加以弥补、悔过的机会,于是乎,司法专业人士——法官、律师检察官、缓刑或假释监督人员、监狱管理人员也不约而同地表达了他们的挫败感,觉得正义的过程不仅没有帮助疗愈或和平,反而还加深了社会的伤害和冲突。

20世纪70年代,一些西方国家就意识到传统的刑事司法模式已经不适应社会的发展,开始尝试采用恢复性正义来解决传统刑事司法理论的局限和当事人的实际需要。很多国家成千上万个社区里涌现出来很多不同的项目和做法。它们往往都可以在现有司法系统里面或者和现有系统平行,来提供一些不一样的选择。20世纪90年代,以恢复性正义为目标的司法理念盛行,特别与涉少司法审判的联系日益紧密,法院和法官都开始重视对未成年犯罪行为人的教育,特别是审判之后对未成年犯罪行为人的教育和帮扶。新西兰政府从1989年开始把恢复性正义作为新西兰国家整个青少年司法系统的核心,旨在实现少年司法与社会发展的良性互动,在刑事司法中通过“家庭组会议”“社区司法”等形式的刑事和解方式,彻底化解双方矛盾以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同时建立起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屏障。如今,在很多国家,恢复性正义被视为一种希望的象征和未来的方向。

2.“恢复性正义”在家事司法中的运用

恢复性正义是要平衡所有各方的关注,鼓励有利于提高所有人的责任、修复和疗愈的产出,最终关注的是受害者和施害者的复原和重新融入,以及整个社区的福祉。恢复性正义提供另外一种框架或者视角来思考犯罪和正义的问题,这一哲学观包含五项重要原则或者行动:一是重视伤害以后受害者的需要、社区的需要和施害者的需要;二是应对伤害所造成的义务(施害者的义务以及社区的义务和社会的义务);三是运用包容和协作的过程;四是卷入和事情有关的那些正当利益方,包括受害者、施害者、社区成员和社会;五是设法纠正错误。归根结底,恢复性正义至关重要的基本价值就是尊重,尊重所有人,即使那些人看起来与我们不一样,即使那些人看起来是我们的敌人。

恢复性正义的基本价值与我国的“和”文化一脉相承,尊重不仅提醒我们彼此间的相互连接,同时提醒我们彼此间的各自差异;尊重坚决地要求我们必须平衡对于所有各方的关注,同时注重恢复被扰乱的社会秩序。如果我们能够用尊重来追求正义,我们必将能恢复性地秉持正义。如果我们不尊重别人,不管我们多么积极地采用原则,我们都不可能恢复性地行使正义。恢复性正义的原则包含在尊重的价值里面,指导和塑造它们的应用。

在家事审判改革过程中,应当以恢复性正义为指引,一方面提倡尊重,以尊重作为纠纷解决的前提,让家事纠纷各方当事人能彼此尊重,心平气和地解决纠纷;另一方面关注过程,最大程度地让那些在具体侵犯中受到伤害的人卷入进来一起来确定和面对伤害、需要和义务,目的是为了尽可能地进行纠正和愈合。因此,家事司法应秉承司法社会一体化的理念,通过整合司法与社会两个维度的资源,实现对当事人所涉社会关系的修复和对未成年子女利益的保护,以减少对孩子的二次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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