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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对家事审判专业化影响研究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前,人民法院内设机构存在机构设置过多,管理模式不符合司法职业要求,以及审判资源分配不合理的问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推动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的要求,按照科学、精简、高效的工作要求,推进扁平化管理,逐步建立以服务审判工作为重心的法院内设机构设置模式。目前,一些内设机构的改革模式没有强化审判专业化,反而淡化了审判专业化。

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对家事审判专业化影响研究

民法院的内设机构是人民法院组织运行的基本单位,其设置是否科学合理、能否实现审判部门和行政部门的有效协作,直接关系人民法院能否高质量、高效率地履行好审判职能。当前,人民法院内设机构存在机构设置过多,管理模式不符合司法职业要求,以及审判资源分配不合理的问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推动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的要求,按照科学、精简、高效的工作要求,推进扁平化管理,逐步建立以服务审判工作为重心的法院内设机构设置模式。法院内设机构改革是对法院整个机构的重新配置,而家事审判改革也涉及审判机构与人员的分配问题,因此,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势必对家事审判改革产生一定影响。

(一)内设机构改革给家事审判专业化带来的机遇

在内设机构改革前,我国法院内设机构的设置逻辑与运行模式,具有比较明显的融合化色彩。在司法责任制改革基本完成后,审判业务庭在实际运行中逐渐展现出一些新的特征,比如单纯的行政事务性工作逐渐剥离,单纯的辅助事务性工作逐渐通过购买社会化服务方式外包,院庭长的行权方式逐渐通过平台化、组织化、法治化的方式进行。从目前的运行看,既有传统的权力运行方式,也有司法责任制改革后新的权力运行方式,这种具有融合化色彩的方式也逐渐催生了内设机构改革的愿望,即在目前的基础上通过对职能的优化、组织形式的改革来实现运行的顺畅高效。

内设机构改革主要表现在三方面:一是审判与行政的分离,即法院内部实现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与审判权的分离,前者依行政规律运行,后者依司法规律运行,两种运行机制不相交叉,不得混同;二是组织机构分署,即通过整合管理职能、撤并内设机构、缩减管理层级使法院管理模式趋向扁平化;三是人力资源分类,即对法官、司法辅助人员、行政人员进行科学的分类管理,保证各类人员的职业化发展道路。

内设机构改革后产生了三方面效果:一是权力配置的放与控,即审判权的放权与审判管理权控权,实现了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的制约与平衡;二是组织形态的分与合,即审判业务部门的整合重点在于部门分类,对功能属性相同或相近的部门进行合并;三是功能定位的管与服,即形成以审判业务为中心,围绕法院的管理和服务的组织结构体系。这些改革成效都为家事审判改革带来了契机,为家事法官能更好地发挥审判职权,审判管理部门更好地服务家事审判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机遇。

(二)内设机构改革给家事审判专业化带来的挑战

内设机构改革提倡扁平化管理模式,即通过减少中间管理层次、扩大信息沟通的范围来增加管理幅度,通过调动基层的创造性、积极性达到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的目的。扁平化管理可以驱除传统科层制管理模式的弊端,其本质上是对组织层级[55]的削减。与此同时,重构专业化的审判组织,将原有的审判庭进行拆分、细化,根据案由组建若干专业化审判组织,针对特定类型案件进行专门化审判。家事审判的专业化正是本轮家事审判改革亟待完成的目标之一,内设机构改革与家事审判改革似乎在这一问题上一拍即合,甚至可以说,内设机构改革是否为家事审判改革完成这一目标提供了助力呢?但从现有的改革探索来看,结果尚不可知,因为在组建专业审判团队方面全国法院进行了不同的尝试,给家事审判专业化的改革带来了挑战。

1.对专业化审判模式的淡化

专业化审判模式的精髓在于运用具备专业优势的法官针对专门案件开展精细化审判,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防止类案不同判,对于促进司法公正大有裨益。目前,一些内设机构的改革模式没有强化审判专业化,反而淡化了审判专业化。

样本一: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

最高人民法院本部设有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行政审判庭等多个庭室,承担着最高人民法院的全部审判工作任务。同时,在民事审判庭内部对于不同案件类型的审判,也存在一定的分工,即不同的案件类型分由不同的合议庭负责审理。而巡回法庭则摒弃了传统的庭室设置模式,改为通过设立刑事、民事、行政三个审判团队来实现审判权的有效运行,但在民事审判团队内部不再细分案件类型,而是随机分案,每一个民事审判团队的法官都需要办理不同类型的民事案件

样本二:珠海市横琴区人民法院

内设机构改革中,针对法官队伍的管理,珠海市横琴区人民法院为避免出现专业断层的问题,建立了法官轮办案件制度,通过法官轮办案件制度,弥补了专业合议庭较为固定的不足,帮助审判法官成为善于审理刑事、民事、行政等交叉、重叠案件的复合型法官。珠海市横琴区人民法院认为,轮办案件制度促使法官通过轮办不同类型的案件以发展两项以上的专长,克服专业合议庭之弊端,同时有利于调动法官的积极性。

由此可见,无论是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还是珠海市横琴区人民法院,与原有的审判模式相比,均在一定程度上淡化了审判的专业化。而无论是从诉讼经济的角度出发,考虑人力资源利用的最大化,还是旨在培养复合型法官,都让我们看到在内设机构改革强推审判专业化的大势之下,依然存在基于客观条件[56]或主观意愿[57]的个性探索。

2.家事审判专业化模式的尴尬

对于大部分改革的法院来说,重新组建审判团队,实现审判的专业化是内设机构改革的重要内容。各试点法院在原有审判机构的基础上,进行集约化整合,并结合法院审判实际的需要增加了新的审判团队,形成对裁判业务的“扁平化”管理模式。与其他民事审判领域中的案件类型相比,家事案件的审判专业团队建设存在一些尴尬。

样本一: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成都中院的少年家事审判庭原属于民事审判管理范畴,在内设机构改革过程中,对于少年家事审判庭的归口问题出现了一定的反复。在2017年6月9日下发的《成都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大部制背景下审判部门实行扁平化管理模式运行的通知》中确立了改革后各部门的基本管理模式,即刑事、民事、商事、行政审判管理部(筹)实行新型扁平化管理;而少年家事庭则编入诉讼保障部、诉讼监督部(筹)的审执监庭和立案一、二庭的裁判业务中,原因在于少年家事庭兼具四大审判管理部性质。在6月14日的《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机构“大部制”管理模式试验运行实施方案》中,中院在“大部制”管理模式下的组织架构图显示,少年家庭审判团队依旧在民事审判管理部中。但在8月10日出台的《关于民事审判管理部(成都知识产权审判庭)推进“大部制”改革的工作方案》中,民事部设立的七个专业审判团队中并没有少年家事团队。目前,成都中院的少年家事团队因主管院领导是诉讼保障部的部长,故审判业务归诉讼保障部管理,又因家事审判属于传统民事审判范围,对于法官的审判绩效考核则放于民事审判部进行,实际形成了双重领导的模式。

样本二: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武侯区人民法院启动内设机构改革以来,沿着专业审判的主线,以组织建构为核心,打造专业化审判庭,以内部运行机构为关键,构建扁平化运行机制。改革前的少审庭,改革后为少年家事审判庭,但从受案范围来看,少年家事审判庭的受案范围除了婚姻、继承案件,及原少审庭的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外,还包括物权保护、所有权纠纷,人格权纠纷,侵权责任项下财产赔偿,特别程序的案件。[58]与此相对的是,改革后的民一庭审理的案件类型仅为劳动争议案件,运输合同纠纷,以及承揽、加工、定做、维修合同纠纷。可见,改革后,少年家事审判庭除少年家事自身范畴的案件外,还承接了原民一庭传统民事纠纷的案件,其结果是尽管从形式上实现了家事审判的专业化,但实际却未达到审判专业化应有的效果,毕竟身份类纠纷与财产类纠纷的审判思维和方式完全不同,让家事法官同时审理两类纠纷,难免彼此影响,与原来未改革前没有实质变化,难以实现家事审判改革欲完成的改革目标。

3.家事审判专业化模式的断层

2014年,中央确定了上海、吉林、湖北、海南、青海、贵州、广东7个省市作为第一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单位,2015年年底已经全面推开。7个试点省份法院的改革方案都强调要深化审判权运行机制,优化审判组织,实现人员分类管理。上海高院提出加强专业化合议庭建设,长春中院、辽源中院、青海高院都指出设置若干固定合议庭,海南高院提到根据案件类型化设置业务庭,贵州高院要求取消庭室架构,组建新型审判团队。虽然部分试点省份改革方案有提及内设机构的改革,如吉林高院内设机构的设置和变更由省编办审批,湖北法院内设机构由省高院和省编办共同管理,即法院对于其内设机构的设置、合并和撤销并没有决定权。内设机构改革的内容很少,涉及少年家事审判专业机构的关注更少,仅吉林省长春中院和辽源中院的方案中,提出内设机构中要设置专业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或少年审判合议庭。[59]

样本一:湖南省五个中基层试点法院

2016年年初,湖南省法院确定了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仙区人民法院、宁乡县人民法院、沪溪县人民法院、武冈市人民法院开展司法改革的试点工作。试点法院在改革方案中大都提出“建立审判专业团队,实现扁平化管理”。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人案均衡原则,组建10个审判团队,法院内设机构由省编办主管、省法院协同管理。苏仙区人民法院优化审判组织,审判业务部门组建相对固定的合议庭。宁乡县人民法院优化办案组织机构,固定审判团队,采取“1+1+1”的基本结构设置。沪溪县人民法院完善审判组织体系配置,对审判业务实行专业化、扁平化管理。武冈市人民法院在设置内设机构的改革中将原来19个内设机构精简为9个,主张在民商事领域设置类型化和专业化审判团队。虽然五个试点法院的改革方案在专业化审判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同样都未关注少年家事审判领域专业化及专业机构的设置问题。[60]

样本二: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原有13个审判业务部门,分别是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速裁庭、审执监庭、龙泉人民法庭、十陵法庭、经开区法庭、洛带法庭、行政庭、刑庭、少审庭、执行局。启动内设机构改革后,将审判业务部门精减为五个,其中,速裁庭、审执监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合并为民事审判工作部,刑庭与少审庭合并为刑事审判工作部。由于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并非家事审判试点法院,故该院虽设立少审庭,但未在此基础上将家事案件从民一庭中分离出来,与少年审判合并。因少审庭主要以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减刑、假释为主,故将其归入刑事审判部,但这样的归类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少审庭还有少部分的涉少民事、行政案件,归入刑事审判部的这部分案件如何处理;二是少审庭的审理理念与刑事案件审理理念有差异,原少审庭建立的未成年人社会调解机制、社会观护员机制、判后回访安抚机制等,其实与家事审判改革理念相近,可为其所用,但在普通的刑事案件中却没有适用必要,如此合并是缺乏科学性和精细化考量的。[61]

之所以出现上述情况,是由于尽管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里有涉及内设机构改革的内容,但启动试点工作于2017年才着手,而家事审判改革开始于2016年6月,也就是说,在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开始时,因为家事审判改革还未启动,故尚未关注其审判机构的设置等问题。在家事审判改革启动后,作为试点的法院在审判机构专业化方面确实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对少年家事审判专业化及其专业内设机构的设置都进行了有力的探索,但未列为试点的法院大多未开展这项工作,即未成立独立的家事审判合议庭或家事审判庭。到了2017年内设机构改革试点时,由于一部分试点法院不是家事审判改革的试点法院,故而在进行审判机构重整时,仅基于其原有的审判庭室进行整合,未将家事审判庭考虑在内,也是情有可原,但如此的结果是,两项改革并行不悖,关于审判机构的增与合,原本应该统筹考虑,但因试点法院不一致,导致在内设机构改革试点中很多法院未关注家事审判领域的专业机构设置。

【注释】

[1][英]西蒙·休斯,[英]爱德华·蒂姆普森.英国家事司法的发展前景.唐豪臻,译.中国应用法学,2017(5).

[2]在英国,绝大多数涉私人家庭法的事项被排除在法律援助之外,但有证据证明存在家庭暴力或涉及未成年人保护时,当事人可要求法律援助,在家庭调解中也保留了法律援助。

[3]赖醇良.台湾家事审理制度的变革.海峡法学,2017(3).

[4]德国家事法庭的案件管辖范围为:《家事程序与非讼事件法》所规定之《民法》第1671条所定夫妻分居期间子女照护、第1632条交付子女以及会面交往之裁定、第1587条以下离婚扶养费之请求、第1382条夫妻财产制下家庭生活费用请求等事件也列入家事法庭之管辖事件。

[5]德国诉讼制度中有针对裁定上诉的通常抗告与即时抗告,区别在于前者没有期间限制,后者有期间限制,新法取消了通常抗告,只保留了即时抗告,同时增加法律抗告作为关系人的救济手段,即关系人可于法院发出书面通知当事人裁定内容的1个月内提出法律抗告,由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或抗告法院审查。

[6]王葆莳,张桃荣,王婉婷.家事事件和非讼事件程序法.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7:5−10.

[7]郝振江,赵秀举.德日家事事件与非讼事件程序法典.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182.

[8]汤瑜.最高法推进家事审判改革 相应的实体法与程序法亟须出台.民主与法制时报,2016−06−20.

[9][日]兼子一,竹下守夫.民事诉讼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8.

[10]陈光中,江伟,刘荣军.诉讼法论丛,第1卷.北京:中国法律出版社,2005:34.

[11]戈尔丁.法律哲学.齐海滨,译.上海:三联书店,1987:225.

[12]王洪,刘爱瑛.为离婚妇女撑起一片蓝天——襄樊中院为妇女维权纪实.http://hubeigy.china 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4837,2018−02−19.

[13]石家庄正定县反家庭暴力合议庭三措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http://www.sjzfe.gov.cn/art/2007/10/ 15/art_23397_197056.html.2018−02−19.

[14]广西贺州中级法院五项举措完善审判管理机制.http://www.pagx.cn/childhtml/2006/7−14/ 20060714 091658561.html,2018−02−19.

[15]老河口市维权合议庭为妇女儿童撑起一片蓝天.http//www.hbwomen.org.cn/2008−07/24/cms 650586article.shtml,2018−02−19.

[16]石家庄正定县反家庭暴力合议庭三措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http://www.sjzfe.gov.cn/art/2007/10/15/ art_23397_197056.html,2018−02−19.

[17]五峰县妇联与法院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http://www.women.org.cn/allnews/ 1302/1904.html,2018−02−19.(www.xing528.com)

[18]朝阳成立妇女儿童维权合议庭.http://www.cyw.com.cn/flkx/fngz/4aecfc3216f59c1601170b12f6ab000a.html,2018−02−19.

[19]广东高院关于家事审判合议庭试点工作的调研报告.http://china.findlaw.cn/news/jrzx/24153.html,2018−02−19.

[20]全国首个在编家事审判庭成立“清官难断家务事”将改善.http://www.legaldaily.com.cn/locality/ content/2012−05/08/content_3556202.htm?node=34638,2018−02−19.

[21]高其才.家事纠纷案件专业化,审理方式的积极探索.人民法院报,2012−05−10.

[22]南京市中院成立少年家事庭维护妇女儿童权益.http://zgjssw.jschina.com.cn/gongzuodongtai/quntuan/ 201309/t1290429.shtml,2018−02−19.

[23]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通知》(法[2012]57号),明确要求“积极推动民事审判工作机制创新,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第一庭内可以设立妇女维权合议庭,及时审理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婚姻家庭案件”。但该通知的重点主要是针对家庭弱势群体利益保护,而不是针对家事审判程序改革。

[24]家事审判要维护家庭稳定,重视情感修复.人民法院报,2015−12−07.

[25]“小撒探会”对话最高法杜万华:家事审判改革,法院专治感情危机.腾讯新闻,http://news.qq.com/a/20160307/036747.htm,2018−02−01.

[26]张颖新.锐意推进家事审判改革,切实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人民法院报,2015−12−07.

[27]宁杰.周强主持最高人民法院专题会议强调——积极推进家事审判方式改革.人民法院报,2016−04−06.

[28]在部分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方式机制改革试点工作.人民法院报,2016−05−12.

[29]苏力.二十世纪中国的现代化与法治.法学研究,1998(1).

[30]苏力.审判管理与社会管理——法院如何有效回应“案多人少”?中国法学,2010(6).

[31]该法规定,对于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对家事纠纷、相邻关系、小额债务、消费者权益保护、交通事故医疗纠纷物业管理等适宜调解的纠纷,在征求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在登记立案前由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先行调解。

[32]张乃根.西方法哲学史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302.

[33]1982年公布的《民事诉讼法(试行)》,将调解为主的审判方针改为“着重调解原则”。1991年出台的《民事诉讼法》又改为“自愿、合法调解原则”。

[34]张卫平.诉讼构架与程式——民事诉讼的法理分析.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121.

[35]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广东法院家事审判专业化改革工作的实践与探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107.

[36]苏力.法律活动专门化的法律社会学思考.中国社会科学,1994(6).

[37]中村英郎.家庭事件裁判制度比较法研究.郎治国,译//张卫平.民事程序法研究:第三辑.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326.

[38]有学者建议,在家事审判机构专门化的具体路径上,考虑到我国司法改革的渐进性和具体国情,宜先在基层法院普遍设立家事审判合议庭,后逐步组建专门的家事法庭,再根据需要与可能试点组建家事法院,最终形成多元化、多层次的家事审判专门机构,即家事法院、家事法庭、家事审判合议庭。陈爱武.论家事审判机构之专门化——以家事法院(庭)为中心的比较分析.法律科学,2012(1).

[39]冯源,姚毅奇.家事司法改革中调查官的角色干预.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7(5).

[40][美]科瑞.心理咨询和治疗的理论及实践:第8版.石林,等,译.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10:16−17.

[41]何家弘,刘品新.证据法学:第五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178−181.

[42]黄鸣鹤.心理干预在离婚调解过程中的运用.人民司法,2011(13).

[43]重庆二中院采用这一方式,对于心理疏导员的聘任条件,聘期两年,每次咨询支付200—300元补助,见《重庆市第二中院人民法院家事案件心理疏导暂行办法》。又如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即采用这种方式,该法院与社会上专业心理咨询机构签订服务合同,相对固定地与其保持合作关系。

[44]成都崇州法院家事审判改革中采用这一模式,由“杨婷工作室”每月至联动学校进行法治宣讲,由学校的心理咨询师为法院心理咨询提供免费服务。

[45]目前,江苏高院与东南大学拟建立全国首个家事审判心理学重点研究基地,将为江苏省法院提供家事审判心理学案例分析与咨询服务,研究设计家事审判心理疏导工作规程。为全省法院家事法官、家事调解员、心理疏导员的业务培训提供专业支持,并致力于家事审判心理学相关人才的培养。

[46]该观点以李浩教授为代表,认为先行调解的真正意义正是通过立法确立法院可以在立案前就进行调解。李浩.先行调解制度研究.江海学刊,2013(3);赵钢.关于先行调解的几个问题.法学评论,2013(3);许少波.先行调解的三重含义.海峡法学,2013(1).

[47]该观点以王亚新教授为代表,未在两者之间作出判断。王亚新.新民事诉讼法关于庭前准备之若干程序规定的解释适用.当代法学,2013(6).

[4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27条规定:“探索建立调解前置程序。探索适用调解前置程序的纠纷范围和案件类型。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对家事纠纷、相邻关系、小额债务、消费者权益保护、交通事故、医疗纠纷、物业管理等适宜调解的纠纷,在征求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在登记立案前由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先行调解。”

[49]罗书臻.最高人民法院通报立案登记制改革两周年情况 立案超过3 100万件 当场立案率超过95%.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7/05/id/2865490.shtml,2018−02−05.

[50]该法第14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后、正式立案之前,可以依职权或者经当事人申请后,委派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进行调解。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在商定、指定时间内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立案。”

[51]该法第8条规定:“进一步做好诉前调解工作。在收到当事人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后、正式立案之前,对于未经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调处的案件,要积极引导当事人先行就近、就地选择非诉讼调解组织解决纠纷,力争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当事人选择非诉讼调解的,应当暂缓立案;当事人不同意选择非诉讼调解的,或者经非诉讼调解未达成协议,坚持起诉的,经审查符合相关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要进一步加强与人民调解组织、行政调解组织以及其他调解组织的协调与配合,有条件的基层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应当设立诉前调解工作室或者‘人民调解窗口’,充分发挥诉前调解的案件分流作用。”

[52]参见该法第133条第(二)项“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53]傅郁林.再论民事诉讼立案程序的功能与结构.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

[54]王礼仁.家事案件审判体制改革之构想.法律适用,2008(11).

[55]所谓组织层级是指组织在纵向结构设计中需要确定层级数目和有效的管理幅度,需要根据组织集权化的程度,规定纵向各层级之间的权责关系,最终形成一个能够对内外环境要求作出动态反应的有效组织结构形式。

[56]最高法院巡回法庭的客观条件是巡回的专业审判人员严重不足,无法满足审判专业细化的要求。为此,在司法辅助人员选任上,除部分由最高人民法院指派外,大多数均由巡回法庭向省市级法院借调,并面向社会招聘合同制书记员以弥补人员上的不足。

[57]珠海市横琴法院的探索属于主观意愿,对于法官应专业化抑或复合性,是一直存在争议的问题,珠海市横琴法院作出如此改革探索也未尝不可。

[58]以上数据参见罗燕飞.需求与回应:专业化审判模式的实证与思考//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问题研讨会交流资料汇编.(未发表,第94−97页).

[59]参见《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关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推进方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十点推进方案》《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推进方案》《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省委政法委、省发改委、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院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鄂高法[2015]247号)《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海南省法院完善司法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琼高法[2015]52号)《青海省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全国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法院经验交流材料》《贵州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广东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广东省法院健全审判权运行机制、完善审判责任制改革试点方案》。

[60]参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推进方案》《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宁乡县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沪溪县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武冈市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文件汇编》。

[61]改革具体情况参见庞舜之.基层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的路径探索——以L区法院改革实践为样本//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问题研讨会交流资料汇编(未发表,第106−10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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