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提出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在刑事诉讼领域体现为强化庭审中心意识,发挥庭审对侦查、起诉程序的制约和引导作用;在民事诉讼领域则体现为完善民事诉讼证明规则,强化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证明中的主导地位,依法确定当事人证明责任,职权主义的介入作为辩论原则的例外。而家事案件的自身特点则要求在家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应限制辩论主义的使用,而扩大职权主义的适用范围。在整个诉讼和非诉程序的制度设计建立在审判中心的背景下,将辩论主义的原则生硬地嵌套在家事案件审判中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家事诉讼程序需要有以下几方面的突破。
(一)适度放宽家事案件的审限
针对家事案件,我国目前尚无针对家事案件的特别审期规定,依旧是法律规定的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审理期限为6个月,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为3个月,当前的审限制度制约了家事案件的有效审理。但从司法实践来看,家事审判的审判理念与严格的审限制度并不相匹配。家事案件具有强烈的情感色彩和人伦特点,必须以人为本,注重和谐观念,增强服务意识,由单纯审理判决转变为以修复被当事人纠纷破坏的特定社会关系为目标。在此情形下,家事法官在审判之外,可能需要做更多的工作,比如科学合理评估当事人的心理状况,在适当的时候引入家事心理咨询机制作为家事审判的重要辅助程序。而家事心理咨询机制的引入则需要充足的时间予以保障。首先,当事人必须愿意付出一定的时间接受一个完整的心理咨询疗程;其次,法院应建立有别于一般民事案件的弹性审限制度,适当放宽审限的限制,将心理咨询消耗的时间排除在审限之外。另外,一些新机制的创新也给家事案件的审限提出了挑战,比如感情冷静期制度的设置,冷静期是计算于案件审限内,还是作为可以扣除审限的事由,目前法律上尚无明确定论,在此情形下,如果不对家事案件的审限作出新的考虑,不利于家事审判改革的继续深化。
(二)法官适度干预举证取证(www.xing528.com)
从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法律看,在家事审判领域职权诉讼的范围不仅没有削弱,还在加强。首先,在举证责任的分担方面,家事案件的审理除适用一般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外,还应当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当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具体规定举证责任承担时,家事法官应根据公开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以及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来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其次,存在如下情形时,法官应依职权主动调查取证:一是诉讼中发现可能存在婚姻不成立或者无效、可撤销及其他涉及身份关系争议的情形,家事法官应当主动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二是对于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如果存在一方当事人转移、变卖、隐匿财产的情形,但当事人自行举证有困难的,家事法官可依当事人申请向有关单位调查取证;三是如果一方当事人存在与他人同居、重婚等重要案件事实,当事人难以举证又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家事法官应当依职权根据当事人申请及提供的线索进行调查取证;四是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未提出家庭暴力等重大离婚事实,若法官在依职权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裁判,则更有利于弱势当事人权益的维护。
(三)对认诺自认的特别规定
家事案件中的“认诺”和自认的情形,我国并没有相关的立法规定,从比较法的视角来看,通常诉讼程序中关于认诺效力的规定,在婚姻等离婚诉讼中限制适用。[54]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出现一方当事人自认另一方当事人所主张或陈述的事实时,提出主张或陈述的一方当事人就其主张或陈述事实可以免除举证责任。而在家事审判中,对于当事人不可处分的家事案件,当事人的认诺、自认对人民法院没有拘束力,法院仍然可以在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之外进行斟酌,并可以推翻自认的事实;而对于家事财产纠纷诉讼,当事人可以行使处分权,当事人的自认对法院的裁判具有拘束力。当当事人自认及不争执之事实与事实显然不符时,人民法院可以斟酌当事人未提出的事实,并调查收集证据。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