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家事审判改革过程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即2013年以前的家事审判改革的地方先行和2013年以后的家事审判改革的最高法院推动。早在最高人民法院启动家事审判改革之前,很多地方法院就针对家事案件的特殊性,开展了一系列的改革探索。而随着最高法院对各地家事审判改革的关注,并着手启动全国性的改革试点工作,家事审判改革进入一个全面繁荣发展的阶段。
(一)自下而上的民间探索阶段
1.探索历程梳理
家事审判改革早在2000年前后就受到相关法院或审判庭室的关注,并先后成立专门审理婚姻家庭纠纷的专业合议庭,并逐步探索制定了一系列的家事案件审理规则。
(1)婚姻家庭合议庭。1997年5月,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专门审理婚姻家庭类案件的婚姻家庭合议庭。1999年初,又于全市10个基层法院相继设立婚姻家庭合议庭,选拔综合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审判经验丰富、社会责任感强,善于做调解工作的女法官组成合议庭,并创造了“调解优先”“情法交融”等审理方式,收到极好效果。[12]2000年3月,石家庄正定县妇联与县人民法院联合在城关法庭成立了“婚姻家庭合议庭”和“婚姻家庭教育学校”。[13]2005年10月,广西贺州八步区人民法院根据涉案法律关系的不同将庭内审判资源分工细化,设立专门审理某几类案件的专门合议庭,其中包括审理婚姻家庭案件合议庭。[14]
(2)妇女儿童维权合议庭。1999年,河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设立“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合议庭”,邀请妇女参加陪审,并对案件进行调解,取得不错的社会效果。[15]2005年,石家庄正定县妇联与县人民法院联合在城关法庭成立反家庭暴力合议庭,具有典型的审教结合特色。[16]2007年,湖北省五峰妇联和五峰县人民法院联合在县法院的民一庭设立了“妇女儿童维权合议庭”,专门审理因家庭暴力引起的婚姻家庭案件,侵犯妇女儿童人身权、财产权案件,剥夺母亲对子女监护权案件,儿童抚养权、教育权等合法权益受侵害案件。[17]2007年12月20日,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成立首个妇女儿童维权合议庭,由王四营法庭以及少年审判庭共同组成,各设5名法官和审判助理员。[18]
(3)家事审判合议庭。2010年3月2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选取中山中院及6个基层法院开展家事审判合议庭试点工作,组建家事审判合议庭,集中审理因婚姻、亲子关系引发的人身权纠纷,以及与此相关联的财产权纠纷;2011年扩大试点到15个法院,试点合议庭从17个增至28个;2013年全省铺开试点工作,在“发现客观真实、追求实质公正”价值取向指导下,探索形成了符合家事案件纠纷特点的证据规则和诉讼规则;2015年8月启动家事审判程序改革试点,选取了5家基层法院作为试点法院。[19]
2011年3月,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试点设立家事审判合议庭,专业审理涉婚姻家庭类案件。家事合议庭由2名法官、2名专业从事心理学研究的人民陪审员组成,另外还特聘1名从事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的区妇联副主席担任特邀调解员。2012年5月2日,贾汪区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庭正式获得该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成为全国首家获得正式编制的家事审判庭。[20]同时,贾汪区人民法院制定了《家事审判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家事审判案件审理工作规则(试行)》等规定,并联合当地公安、妇联制定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实施细则》《关于涉及“家庭暴力”案件证据固定制度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健全家事审判合议庭诉调对接机制妥善化解婚姻家庭纠纷的若干意见》。[21]
2013年,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省率先成立了未成年人及家事案件审判庭,该庭分为少年部和家事部两个部分,受理少年刑事案件,涉少刑事案件、婚姻家庭案件等。与此同时,南京各基层法院也相继组建少年及家事法庭,至2013年年底,南京市两级法院除了溧水区人民法院、建邺区人民法院、栖霞区人民法院以外,其他8家法院均成立了未成年人及家事案件审判庭。[22]
2.对前期自我探索的总结
通过上述实践,我们发现在家事审判中,已经出现一些共通的、规律性的做法,这些做法实际上已经构成了家事审判程序专门化的要素。第一,家事审判组织专门化初见雏形。尽管实践中多以“婚姻家庭案件合议庭”“妇女维权合议庭”“妇女儿童合议庭”“婚姻家庭案件合议庭”等名称出现,范围也不尽一致,但其实质都是针对专门家事案件的。第二,家事审判的案件范围逐步明确化。家事审判实践中,家事案件的类型从涉及妇女、儿童保护的身份关系案件扩展到涵涉范围更广阔的家庭纠纷范畴。第三,家事审判程序规则初步形成。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家事审判合议庭操作指引》,就家事案件审判程序涉及的价值目标、案件范围、审判原则、证据与证明规则、程序分类、调解以及家事案件的社会协作机制等作出系统性规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2012》,对家事案件审理涉及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分别作出较为详尽的规范。第四,家事案件调解为主的解纷机制已经形成。几乎所有的家事合议庭或者家事审判庭都把家事调解放在最重要的位置加以重视。第五,家事审判所需要的社会协同机制也开始形成,如与妇联建立较为稳定的联系,通过聘请妇联干部参与家事案件陪审和调解来积极介入家事纠纷化解,通过与公安、司法等部门的协作,共同防范和制止家庭暴力,为家庭暴力的司法认定提供支持。
但与此同时,上述试点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第一,家事审判方式或程序改革尚未形成共识,各地认识程度不一,家事审判程序改革未能全面推进。第二,缺乏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实践中的家事审判改革基本上属于各地自主进行的零星性尝试,改革的发展走向不明。[23]第三,家事审判的具体程序规范也较为混乱,各个层级的改革法院都有一定的规范指引,但有些规定差异较大,与实体法没有衔接。第四,家事审判的特殊程序规则缺乏提炼和逻辑归纳,如不公开审理、本人出庭、职权调查、职权探知到底如何体现和把握,还没有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第五,对家事调解缺乏程序规范和技术指引,仍停留在粗放的调解手段和措施上,如错误地认为家事调解就是“和稀泥”,忽略家事调解的理念引导和技术培训。
(二)自上而下的顶层设计阶段(www.xing528.com)
最高人民法院对家事审判改革的关注始于2012年。2012年6月,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部级专职委员杜万华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家事审判改革的调研,调研范围包括北京、江苏、广东、广西、福建、四川、湖北、湖南、甘肃、云南、青海等地的三级法院。
2014年12月,杜万华大法官在广州调研时强调,“人民法院要切实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将家事审判改革作为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锐意推进家事审判专业化。”[24]
2015年3月两会期间,杜大法官接受中央电视台专访时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启动家事审判改革的初衷,一是家庭关系的稳定与否是社会关系稳定的基础;二是婚姻家庭案件在民事审判的案件中所占的分量很重,妥善处理好家庭纠纷是法院的一项社会责任;三是家事与社会相连,涉及社会群体的方方面面,需要动员社会力量加入家事纠纷的处理中。[25]
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广州召开全国部分法院家事审判改革工作座谈会,杜万华大法官提出了八点意见、要求和期望。[26]
2016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周强院长主持会议并强调,一要充分认识家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意义;二要积极稳妥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三要坚持立足我国国情,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同时吸收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有益经验,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明确改革目标,确立基本原则,提出工作理念和工作机制,划定试点案件的范围,提出试点模式,指定试点法院,规定试点时间。[27]
2016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部分法院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视频会议,会议由原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主持,会议要求全国试点法院应充分认识家事审判改革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并以北京、广东、江苏、福建、广西、河南六家高院的名义出台了指导家事审判改革的文件。[28]
201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广西召开,广西法院推进家事、少年审判改革暨法院妇联深化妇女儿童维权岗工作现场会,要求准确把握家事审判改革的目标和家事审判的职能,在家事审判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探索家事审判的改革经验。
2017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福建泉州召开全国部分法院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推进会,参会省份有山西省、吉林省、江苏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湖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陕西省,会议对前期试点工作进行了总结,明确下一步重点推进的改革工作。
2017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河南新乡召开全国部分法院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推进会,参会省份有河南省、浙江省、安徽省、湖南省、黑龙江省、辽宁省、河北省、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内蒙古自治区,会议对前期试点工作进行了总结,明确下一步重点推进的改革工作。
2018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在云南昆明召开全国部分法院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推进会,参会省份有云南省、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议对前期试点工作进行了总结,明确下一步重点推进的改革工作。
2018年7月,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总结大会暨联席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举行,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出席会议并讲话,要求各级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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