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对家事案件日益增长的需要
近年来,全国家事案件数量不断上升,审理难度加大,矛盾冲突升级,促使家事审判改革成为必然选择。据统计,近十年来我国婚姻家庭案件每年都以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速度递增;近三年来,全国法院每年审结的一审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均在150万件以上,且呈逐年增长趋势,2015年已超过170多万件,约占全国民事案件的三分之一左右。[8]在家事案件数量激增的同时,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家事审判所调整的家庭伦理关系不断显现新情况、新问题,案件类型的多样化和案情的复杂化都加大了矛盾化解的难度。另外,家事审判所调整的身份关系具有不同于普通财产案件的人身性、敏感性和社会性特点,这对专业化、人性化审判的要求日益凸显,传统的家事审判方式已经无法满足妥善解决各种家事案件的需求。
(二)保障家事实体法顺利实施的需要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婚姻家庭实体方面的法律渐趋完善,诸如《收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相继出台。但实体法中的许多规定,例如婚姻无效之诉、撤销婚姻之诉以及子女利益最大化的保障措施等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没有相应的程序与之对应,或者规定得比较简单。而实体法和程序法犹如一辆马车的两只轮子[9],二者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实体法的不断完善,必然需要程序法的跟进,以保障实体法的顺利实施以及当事人权益的实现。
(三)家事案件自身性质的要求(www.xing528.com)
一种法律争议的解决方式应当与该法律争议的性质相适应,不同的诉讼对象需要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这是诉讼活动所要实现法律目的的必然要求。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和睦与否对整个社会秩序都有重大影响,而家事案件包含的家庭伦理、血肉亲情,及由此衍生的家事案件的公益性、隐私性、调解的需求性、当事人构成的复杂性、后果的预期性和对裁判要求的公正高效性等因素决定了家事审判旨在追求实质正义,因此,家事纠纷需要用特殊的方式予以解决。对于讼争性较强的家事案件只有适时适用职权主义原则、既判力原则、限制处分原则、调解前置等原则,才能妥当解决,这就要求创设有别于普通民事案件审判方式的家事审判方式。基于家庭作为社会秩序基石的重要地位和婚姻家庭纠纷的特殊性,以及具体家事案件对程序法理需求的差异性,大多数国家都单独规定了家事审判程序,而我国专门的家事审判程序法至今仍付诸阙如,家事案件只能按照普通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无法满足家事审判的需要。因此,迫切需要建构我国的家事审判程序。
(四)司法专业化的要求
民事诉讼的程序设置应与案件类型相对应,对于不同的案件类型,应适用不同的程序。[10]而家庭冲突是一种独特的冲突类型。它的起因,它的尖锐化,它的扩及非参与人,以及它的形式,它的和解,都是独一无二的,也是其他冲突的相应特征所无法相比的。因为家庭纠纷在一个有机整体的基础上展开,这个整体在众多内在和外在的联系中生长起来。[11]家事纠纷的特殊性、家事纠纷数量的激增与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之间的冲突要求家事审判必须走专业化道路,包括审判理念的专业化、机构设置与人员配置的专业化、程序规则的专业化。只有通过司法专业化才可以有效地提升司法能力,节约司法资源,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减少诉讼迟延,缓解人案矛盾,最终实现司法公正。而一个专职从事家事审判的法官比兼任多种类型审判活动的法官的工作效率要更高,裁判的正当性也会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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