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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与德国家事案件研究综述:比较人事诉讼、非讼事件及财产关系案件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就大陆法系国家而言,日本的家事案件的范围较广泛,包括人事诉讼事件、家事非讼事件以及与家庭身份有关的财产关系案件。德国的人事诉讼事件与家事诉讼事件的范围一致。为此,还规定了调解的适用、职权主义和职权探知主义的适用、家事调查员制度、检察官参与制度、家事参与员制度,以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

日本与德国家事案件研究综述:比较人事诉讼、非讼事件及财产关系案件

从国外的研究现状来看,目前国外的家事诉讼程序已经较为完善,家事诉讼程序从最早诞生之日到现在已经有百余年的历史,经过各国不断的完善和发展与交融和移植,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体系,其研究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在司法机构的设置方面

20世纪60年代世界范围内出现了大规模创建独立家事法院运动,美国的家事法院运动中,倡导由具有专业法律知识和家事知识及经验的法官社会工作者、心理学家、精神健康保健专家等专业人士组成家事法院,共同处理婚姻家庭问题,1899年美国诞生了世界上最早的实质意义上的家事法院,即专门审理少年案件的少年法院,并对家事案件审理程序的理念及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研究。[8]日本效仿美国,为了更高效、合理地处理家事案件,选择设立了独立的家事法院。[9]德国尽管未建立独立的家事法院,但在地方法院内部建立了专门的家事法庭来应对不断增多且日益复杂的家事案件。[10]

(二)在审判人员配置方面

从家事法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配置以及其他学科的运用情况来看,日本和美国更注重其发展的先进性,日本的家庭法院不仅有法官、书记官,还设有医务室、家庭科学调查室、家庭裁判所委员会协助家庭法院的运营,家庭法官在裁判案件时还注意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精神病学等有关科学的运用;美国也注重法律及其他科学如医学、生物学、心理学、社会学等的综合运用,美国更进一步将以治疗代替惩罚的少年裁判观念及方法适用于家事案件。

(三)在家事案件的范围方面

大陆法系国家的家事诉讼案件的范围仅包括与家庭有关的民事案件,不包括刑事案件;而英美法系国家所称的家事诉讼事件范围却较为杂乱,既有民事方面的,又有刑事方面的。就大陆法系国家而言,日本的家事案件的范围较广泛,包括人事诉讼事件、家事非讼事件以及与家庭身份有关的财产关系案件。家事诉讼事件仅为其中的一部分。德国的人事诉讼事件与家事诉讼事件的范围一致。

(四)在家事诉讼程序立法方面

德国没有单独制定相关法律,而是在《民事诉讼法》中单独规定为一章或者单独规定为一篇;日本、韩国等国的家事诉讼程序与德国存在着差异,日韩两国单独制定法律,颁布了《人事诉讼程序法》以及《家事审判法》;而法国则将其家事诉讼程序的规定糅合在了民事诉讼法典之中。(www.xing528.com)

(五)在家事诉讼程序的特殊规则方面

基于家事案件的特殊性,在诉讼程序方面做了一些特别规定:

1.对抗式程序受限

在美国,有人提出对于解决那些争执发生后仍继续打交道的当事人之间的争执,如雇主与雇员、房主与房客、夫妻、邻里及其他人之间的争执,对抗式程序是一种拙劣的方法。[11]因此,在实践中注重调解与庭外和解的运用,限制了缺席判决的运用,也限制了对公开性的运用。在德国,规定了限制辩论主义原则和处分原则,坚持职权主义和职权探知主义原则、检察官干涉原则、程序不公开原则、禁止缺席审判原则、和解前置主义原则、家事法官的限制性原则、本人诉讼原则以及判决的效力绝对原则等。

2.不公开审理的运用

日本学者认为家事纠纷的特点为“财产关系的合理性和身份关系的非理性。……为了理性地解决表面上的法律纠纷,有必要先解决这些非理性的要素。显然,对待非理性的关系,适用理性的一般准则是不适当的”[12],鉴于家事纠纷涉及家庭秘密和当事人的隐私,无论家事纠纷还是少年案件,家事法院一律不公开进行。为此,还规定了调解的适用、职权主义和职权探知主义的适用、家事调查员制度、检察官参与制度、家事参与员制度,以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

3.注重社会利益和子女利益的保护

近代的立法和司法判例已改变了对不能独立生活家庭成员的旧有态度,法院不再使父母对其孩子们的自然权利成为他们决定的主要基础。过去常常被放在首位的父母的个人利益,今天同孩子和社会的利益相比较,几乎已放到了末位,换言之,社会利益才是主要考虑的对象。[13]在欧洲一些国家,法官在处理抚养案件时,将以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为抚养案件适用的首要考虑因素。欧洲家庭法的改革变迁,揭示出家庭成员关系、对未成年人监护权观念等价值观的一系列变化。[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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