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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及其制度:贸易结算与非贸易结算的详细解析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际结算分为贸易结算和非贸易结算两种。国际结算制度是国际货币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且随着国际货币制度的变化而变化。国际清算的支付协定,其缔约国如果是两个国家,该协定为双边支付协定;如果是两个以上的国家,则该协定称为多边支付协定。

国际结算及其制度:贸易结算与非贸易结算的详细解析

(一)国际结算制度

国际结算是指国际间的资金调拨与货币收付活动。它是由国与国之间贸易往来、资本及利润的转移、劳务的提供、侨民汇款、赡家和私人旅行,以及政府的外事活动等产生的。

国际结算分为贸易结算和非贸易结算两种。在很长时期里,贸易结算是国际结算的主要组成部分。但在今天,非贸易结算,特别是金融交易的结算,发展异常迅速,其交易发生的笔数和结算的金额已远远超过贸易结算。当今国际结算,广泛使用转账结算,即通过银行买卖不同货币、不同金额、不同支付时间的汇票等支付凭证,把国际间债权债务集中到银行账户上加以转移或冲销。传统的国际结算业务,依靠航空邮递或电报电传进行结算凭证及信息的传输,不但手续多、费用高,而且速度慢、效率低。自20世纪50年代以后,发达国家的银行把现代通信技术和电子计算机结合起来,建立起了银行间电子清算系统,使国际结算发生了革命性的变革,大大提高了国际结算的速度和效率。

国际结算制度是国际货币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且随着国际货币制度的变化而变化。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自由的多边结算制度

自由的多边结算制度是指在转账结算条件下,将各国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汇集到少数跨国银行或国际清算银行的账户上,以轧抵冲销的方式进行全面清算。自由的多边结算制度,必须以有关国家的货币自由兑换为前提。外汇可以自由买卖,资本可以在国际间自由流动,这些条件与多边结算相结合,形成了以跨国银行为中心的自由的多边结算制度。

2.协定多边结算制度

在国际结算中,一个国家固然有权选择适合于本国情况的结算方式,但前提是必须征得结算关系的另一方的同意。因此,有关国家间需通过签订国际协定,对有关事宜加以确认,其中包括清算机构、清算账户、清算货币、清算范围、清算差额保值、相互提供信用的限额、清算账户差额处理等事项。国际清算的支付协定,其缔约国如果是两个国家,该协定为双边支付协定;如果是两个以上的国家,则该协定称为多边支付协定。

3.协定双边结算制度

所谓双边结算,是由两国政府签订支付协定,开立清算账户,对两国之间进出口交易及非贸易往来产生的债权债务,用相互抵消的方式来进行清算。

(二)国际结算方式

国际上通行的结算方式有汇款、托收和信用证。这三种结算方式都通过银行进行,但前两种属于一般商业信用,而信用证则是由银行提供担保的商业信用,相对来说更为安全可靠,因而成为目前国际贸易中最主要、最广泛使用的结算方式。

按资金的流向和结算工具传送方向的不同,以上结算方式可分为顺汇与逆汇两大类。

顺汇是由债务人或付款人主动将款项交给当地银行,通过一定结算工具和传递方式,委托国外银行付给收款人。按此方法,结算工具的传递方向与资金流动的方向一致,故称顺汇,又称汇付法。各种汇款如电汇、信汇、票汇等,均属顺汇。

逆汇是指收款人按应收金额签发汇票,交当地银行,通过国外银行向付款人收取票款。按此方法,结算工具传送的方向与资金流动方向正好相反,故称逆汇,又称出票法。托收、信用证等结算方式,均属逆汇。

1.汇款

汇款是一国的付款人(债务人)委托银行使用一定的结算工具,将款项汇付给他国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款分电汇、信汇和票汇三种。

(1)电汇。电汇是汇款人委托银行(汇出行)用电报或电传通知其委托行在国外的分行或代理行(汇入行),授权解付一定金额给该地的指定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其特点是交款迅速,但汇款人除须缴付汇费外,还要负担比较昂贵的国际电报费用。通常,金额较大或急用的汇款才采用这种方式。

(2)信汇。信汇是汇款人委托汇出行将付款委托书邮寄给汇入行,授权其解付一定金额给该地的指定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信汇费用较低,但收款时间较长。

(3)票汇。票汇是汇款人委托汇出行签发以汇入行为付款人的汇票,由汇款人自行寄给收款人,或亲自携带出境交给收款人,凭票向付款行提款。票汇的特点,一是汇入行不需要通知收款人取款,而由收款人自行提取;二是收款人可以是汇款人写明的收款人本人,也可以是其他人,因为汇票通过背书可以转让。(www.xing528.com)

2.托收

托收是收款人(出口商)主动向付款人(进口商)开出汇票,向出口地银行提出托收申请,委托其转托国外分行或代理人,向外国债务人(进口商)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在托收过程中,无论是托收银行还是代收银行都不承担付款人的付款责任,出口商能否收到款项,需视付款人的信誉而定。因此,托收方式对出口商风险较大,很可能由于进口商的种种借口,而遭到拒付或被要求降低商品价格等,致使出口商蒙受损失。托收分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

(1)光票托收,是指汇票不附带任何单据的托收;汇票附有“非货运单据”(如领事签证货单、商品检验证等)的托收,也属于光票托收。光票托收一般用于收取出口货款尾数、佣金、样品费、代垫费用、其他贸易从属费用、进口索赔及非贸易项目的收款。

(2)跟单托收,是指出口商将附有货运单据(主要有提单保险单商业发票等三种)的汇票或其他收款凭证委托银行代为收款的一种结算方式。跟单托收一般是按照出口商与进口商之间的买卖合同办理的。

3.信用证

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是银行用来保证本国进口商有支付能力的一纸凭证,它是银行(开证行)根据进口商(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向出口商(受益人)开立的,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根据规定条件付款的书面承诺。其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以银行信用为基础。开证银行以自己的信用为付款保证,承担第一位付款责任。

其次,信用证是一项独立保证文件,它源于贸易合同,但又不依附于贸易合同。开证银行只对信用证负责,不受有关贸易合同的约束。

最后,信用证业务处理以单据而非货物为依据,可以不问货物是否已经装船、货物的质量有无问题。

信用证有两大作用。一是保证作用,即以银行信用来保证商业信用。对于进口商来说,付款后即能取得代表货物的装运单据,通过装船条款和检验条款控制装船期限和货物装船前的质量、数量。对出口商来说,只要按照信用证条款备货、装运,提供合格单据,在出口地银行即能取得货款。二是资金融通作用,进口商开证时,只交部分押金,单据到达后,赎单时才付清差额,可以节约资金。出口商凭信用证在货物装船后即可向当地银行申请打包货款或出口押汇,加速了资金周转。出口押汇,也称议付,是指出口地银行收到信用证受益人交来的信用证项下全套货运单据,经审核认为单证相符,就购进汇票及所附单据,并将票款扣除利息、手续费后支付给受益人。

对信用证可以有各种分类,其中主要的分类有以下几个。

(1)根据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分为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2)根据开证银行所负责任的不同,分为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

(3)根据信用证有无第三者(除开证行外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加以保证兑付,分为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

(4)根据付款时间不同,分为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5)根据受益人对信用证的权利是否可转让,分为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没有注明“可转让”字样的,都是不可转让信用证。但可转让信用证必须是不可撤销信用证。

信用证结算程序如图10-5所示。

图10-5 信用证结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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