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结算,是指在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和资金转移等方面发生的,涉及货币收付和债权债务清算的经济行为。
结算按其使用的手段不同,分为现金结算和转账结算即非现金结算两种。现金结算通过支付现金直接了结债权债务关系。转账结算则不使用现金,而采用信用工具,通过银行划拨资金来了结债权债务关系。转账结算对银行而言,是代客户清偿债权债务、收付款项的一项传统业务,而且是一项业务量大、收益稳定且风险小的中间业务。
发展转账结算业务,提高其在整个结算中所占的比重,对于国民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开展转账结算应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所谓“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就是各单位之间因商品交易、劳务供应而发生的货币收付,除当即钱货两清的部分外,对事先约定的预收、预付贷款和赊销商品的货款必须到期结清,不得无故拖欠,保障双方的正当权益不受损害。如果交易双方可以随意不执行合同或协议,比如购货方随便找个理由拒付货款或销货方随意不按合同发货,正常的流通秩序和信用关系就要遭到破坏,这对经济建设极为不利。
办理结算业务的银行,对购销双方来说,是第三者,处于超脱地位。无论是售货方的开户银行还是购货方的开户银行,都要站在社会整体利益的立场,发挥监督作用,维护购销双方的正当权益。如合同或协议规定不具体,引起纠纷,则应由购销双方协商解决,或由仲裁机构调解或仲裁,银行不应包揽这类纠纷的调解工作,以免陷入没完没了的纠纷之中。(www.xing528.com)
(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的原则
所谓“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就是指不论政府、企业、单位和个人的存款,都应及时入账,并保证其对归自己所有的存款有自行支配的权利。坚持这条原则,意味着任何部门或单位都无权超越法律的规定,要求银行查询、截留、挪用甚至冻结各项存款;同样,银行也无权随意停止企业、单位和个人对存款的正常支付。
(三)“银行不予垫款”的原则
所谓“银行不予垫款”,就是指银行办理结算只负责把资金从付款单位账户转入收款单位账户,但不承担垫付款项的责任,这可以防止银行资金被有关单位盲目占用,增加银行的风险。为保证该原则贯彻执行,必须坚持“先付后收,收妥抵用”的做法,即各单位委托银行代收的款项,在银行未收妥之前不能支用;各单位委托银行付款,必须事先筹足资金,在不超过自己存款余额或批准的贷款额度内,签发支付凭证,不得开立空头支票或远期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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