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是我国金融机构体系的核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明确界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二)银行类金融机构
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是我国金融机构体系的主体,目前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三家均已完成股份制改革并实现上市。2009年1月16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公司也在北京正式挂牌。无论在人员总数、机构网点数量,还是在资产规模及市场占有份额上,四家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都在我国整个金融领域中占据绝对的优势地位。
2.股份制商业银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分为全国性和地方性两种。全国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全国设立分支机构并开展经营业务,如交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兴业银行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于2012年1月依法整体变更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为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地方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是指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经营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如以城市命名的商业银行、城市住房储蓄银行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简称《商业银行法》)规定,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设立地方性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l亿元人民币。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因经营规模扩大,超出了经营地域的界限可转为全国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如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平安银行等。股份制商业银行尽管在规模、数量和人员总数上远不能与国有商业银行相比,但其资本、资产及利润的增长速度较快,呈现出较强的经营活力,已成为我国银行体系中重要力量。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我国商业银行可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管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3.信用合作社
信用合作社是我国金融机构体系的重要补充。随着金融体制的改革以及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我国众多信用合作社逐渐推进产权制度和管理制度改革,符合条件的农村信用合作社改组为农村商业银行,符合条件的城市信用合作社改组为城市商业银行,并逐步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和符合现代金融企业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
4.政策性银行
1994年,本着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相分离的原则,我国设立了三家政策性银行,即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主要任务是: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集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中国进出口银行的主要任务是: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外贸政策,为扩大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出口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以办理出口买方和卖方信贷业务为主,同时开办信用保险及信贷担保业务。国家开发银行于2008年整体改制为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后国家开发银行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筹集和引导社会资金,缓解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制约和薄弱环节,致力于以融资推动市场建设和规划先行,支持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支柱产业以及战略新兴产业等领域的发展和国家重点项目建设,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城镇化建设,支持中小企业、“三农”教育、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医疗卫生以及环境保护等领域发展,支持国家“走出去”战略,积极拓展国际合作业务。
(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
1.保险公司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保险业得到了迅速发展,机构数量和保费收入不断增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有两大项:一是从事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二是从事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同时规定,同一保险公司不得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管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2.证券公司
随着我国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及上市公司的不断增加,我国的证券公司也得到了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证券业务: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融资融券;证券做市交易;证券自营;其他证券业务。此外,我国还存在着大量的信托公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www.xing528.com)
3.外资金融机构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在我国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数量及业务不断增加,现已成为我国金融机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在我国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的代表处,主要进行工作洽谈、联络、咨询、服务等,不从事直接营利的业务活动;另一类是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的营业性分支机构,包括独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合资银行、外资非银行金融机构等。
金融机构体系是指金融机构的组成及其相互联系的统一整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国金融体系大多数是以中央银行为核心来进行组织管理的,因而形成了以中央银行为核心、商业银行为主体、各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机构体系。在中国,就形成了以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为领导,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并存和分工协作的金融机构体系。
一、名词解释
中央银行 商业银行 政策性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
二、问答题
1.金融机构是如何分类的?
2.金融机构体系中主要有哪些机构?它们分别具有怎样的性质和职能?
3.我国现行的金融机构体系是怎样形成的?目前包括哪些机构?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
改革背景: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是我国整个金融体系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一大中心问题,是从根本上建立我国现代金融体系的关键所在,因为我国虽然在20世纪90年代构建起了现代金融体系的机构框架,但其中占主导地位的国有商业银行却由于其落后的管理机制和服务水平而完全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与国际接轨的要求,银行资源配置效率低下以及所蕴藏的巨大风险已成为我国整个金融业乃至国民经济发展的“软肋”和“瓶颈”,现代金融体系存在巨大的“空洞”。
针对这种情况,在“十五”期间,关于国有商业银行改革,中央政府提出拟用5年或者更长时间,把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改造成“治理结构完善、运行机制健全、经营目标明确、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大型现代商业银行”。改革的具体步骤分为三步,即商业化经营、股份公司化和上市。这表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历经20多年的渐进式改革,终于迈入了质变的改革阶段,改革目标直指“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化股份制商业银行”。
改革过程:首先,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作为股份制改革的试点,接受了中央汇金公司注入的450亿美元外汇资金,同时对外汇注资进行了封闭式、专业化管理,用准备金、未分配利润、当年净收入以及原有资本金等财务资源核销损失类贷款,累计核销1 993亿元,将可疑类贷款向4家资产管理公司招标拍卖,累计划转2 787亿元,另启动次级债券的发行,两试点银行共发行260亿元和233亿元次级债,完成了主要财务重组工作。到2004年年末,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的不良贷款比率已分别下降为5.09%和3.70%,资本充足率分别为8.62%和11.95%,上述指标在短短的一年时间内就已接近国际先进银行的水平。在2004年和2005年的两年时间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均根据国际通行惯例完成了公司治理法律文件的制定和“三会”等组织机构的设立工作,股份公司框架下的银行治理机制开始发挥作用。2005年,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香港成功上市,成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首家挂牌香港联合交易所的银行。此后,2006年6月1日和7月5日中国银行H股和A股分别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06年10月27日中国工商银行A股和H股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2007年9月25日中国建设银行A股上市。中国农业银行于2010年7月15日和16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中国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革使银行业的整体实力得到了加强,有效地提升了我国商业银行的国际竞争力,国际评级机构因此纷纷调高了对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评级。这表明,国有商业银行作为我国现代金融体系的重头戏,它的改革和完善必将促进我国金融机构体系整体现代化水平的提高,从而使我国真正建立起一个与国际接轨的,满足市场经济深层次发展需要的现代金融机构体系。
分析:如何评价国有商业银行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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