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的基本性质,也就是商业银行经营的商业性,可以从两个层次来理解:一是商业银行具有现代企业的基本特征,其经营目标和经营原则与一般企业相同,所以商业银行同样要追求经营利润的最大化,要坚持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求发展的原则;二是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商品的特殊企业。一般企业经营的是普通商品,而商业银行经营的是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是特殊商品,即货币和货币资金。
(二)商业银行的职能
由于商业银行业务的综合性、广泛性和它在金融体系中不可替代的主体地位,商业银行既有作为信用机构的共性职能,同时又具备其他金融机构所不具备的职能。
1.信用中介职能
信用中介职能是商业银行最基本、最能反映其经营活动的职能。信用中介是指商业银行通过负债业务把社会上的各种闲散货币资金集中起来,再通过资产业务把货币资金投向社会各部门。商业银行作为中介人,起媒介作用,即作为货币资金的贷出者和借入者的中介人来实现货币资金的融通和资本的投资。
2.支付中介职能
在办理存款业务的基础上,商业银行通过代理客户支付货款、费用以及兑付现金等,逐步成为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货币保管者、出纳者和支付代理人,通过存款在不同账户之间的转移,完成代理客户支付货款和偿还债务的业务,这就是商业银行的支付中介职能。
3.信用创造职能
在信用中介职能和支付中介职能的基础上,商业银行又产生了信用创造职能。商业银行利用其所吸收的存款发放贷款,在支票流通和转账结算的基础上,贷款又转化为存款,在存款不提取现金或不完全提取现金的前提下,存款的反复贷放会在整个银行体系中形成数倍于最初存款(原始存款)的派生存款,即为信用创造。商业银行的信用创造职能有助于形成一个全社会信用货币供应的弹性的信用制度,从而有利于对经济的促进和调控。
4.金融服务职能
这一职能是商业银行发展到现代银行阶段的产物。商业银行利用其联系面广、信息灵通快捷的优势,特别是借助于电子银行业务的发展,在传统的资产业务以外,不断开拓业务领域,广泛开办了一系列服务性业务,从而使商业银行具有了金融服务职能,如代收代付、咨询、资信调查、充当投资顾问等。不仅如此,商业银行还不断深化和拓展对个人的金融服务业务,个人不仅可以得到商业银行的融资服务,还可以得到咨询等中间服务。可见,金融服务职能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已越来越成为商业银行的重要职能。(www.xing528.com)
(三)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
从一般意义上讲,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主要有单一银行制、分支行制、控股公司制和跨国银行制等。
1.单一银行制
单一银行制又叫单元制,是指银行业务只由各自独立的银行机构经营而不设立分支机构的银行制度。单一银行制的典型代表是美国。美国曾实行完全的单一银行制,不许银行跨州经营和设立分支机构,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地区经济联系加强,加上金融业竞争的加剧,对开设分支机构的限制已有所放松,美国已不完全实行单一银行制。
2.分支行制
分支行制又叫总分行制,是指在总行之下,可在本地或外地设立若干分支机构的银行制度。这种银行的总行一般设在一国的首都或金融中心城市,在本国或国外的其他城市设立分支机构。分支行制更符合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从而成为当代商业银行的主要组织形式。目前,世界各国一般采用这一银行制度,以英国、德国、日本等为典型代表。我国的商业银行绝大部分采取分支行制。
3.控股公司制
控股公司制是指由某一集团成立股权公司,再由该公司控制或收购若干银行的组织形式。被收购的银行业务和经营决策统属于股权公司控制。正是因为控股公司回避了开设分支机构的限制问题,所以在美国得到了较好的发展。控股公司有两类,一是由非银行的大企业通过控制银行的大部分股权而组建起来的;二是大银行通过控制小银行的大部分股权而组建起来的。
4.跨国银行制
跨国银行制又叫国际财团制,是指由不同国家的大型商业银行合资组建银行财团的一种商业银行组织形式。跨国银行制的商业银行经营国际资金存贷业务,开展大规模国际投资活动。目前,在经济全球化和跨国公司发展的背景下,跨国银行制这种组织形式也日渐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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