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算外资金的概念
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履行或代行行政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预算外资金和预算内资金的唯一区分标志是资金是否通过预算拨付。凡不通过预算拨付的,为预算外资金,否则为预算内资金。不管是预算外资金还是预算内资金,性质上均属财政资金。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内资金的补充,其所有权和使用权都属于国家。
(二)预算外资金的基本特征
预算外资金的基本特征有如下几点。
第一,在立项上须经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或省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批准设立,并对收取范围和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其征收体现的是一种政府行为。
第二,在使用上规定了专门用途,或是用于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或是发展社会公共事业,或是抵财政拨款等,必须专款专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第三,在管理上有别于预算内资金,不纳入国家预算管理,但必须接受财政监督。(www.xing528.com)
(三)预算外资金的范围
预算外资金的范围是以传统意义的全民所有制为界限的,在《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通则》实施前和1994年新税制改革以前,预算外资金的范围包括以下几方面。
第一,地方财政部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这部分资金主要包括各项附加收入、集中的企业资金、统管的实业收入和其他杂项收入等。
第二,事业、行政单位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这部分资金主要是单位自收自支管理的专项资金以及作为预算外自收自支的单位资金。
第三,国有企业及其主管部门集中的各种专项资金。具体包括国有企业的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固定资产变价收入,由企业留利建立的几种专项基金,企业单项留利,主管部门集中的各项基金。
第四,地方和中央主管部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随着《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通则》的实施和1994年的新税制改革,为适应变化,国家对预算外资金的范围作了适当的调整。企业税后利润不再划分为各项专用基金,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决算范围相应缩小,不再包括企业各项资金。另外,国务院决定,从1996年起将13项数额较大的政府性基金(收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从1997年起,又规定预算外资金不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费)。这样,现在预算外资金的范围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附加收入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发展改革(物价)部门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审批建立的基金、附加收入等;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上缴资金;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以政府名义获得的各种捐赠资金、各种政府性收益——包括利用政府资源(含政府股权)取得的各种投资(含出租)收益等。社会保障资金在尚未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制度以前,先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专款专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