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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课税的概述、特征和税种

更新时间:2025-01-12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一)资源课税的概述资源课税是以资源为征税对象一类税的总称。因此,一些国家对于资源征税项目的选择,多取积极而慎重的态度。(二)资源税的特征以资源税、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构成的资源税体系,选择的征税对象一般具有以下特点。(三)资源税的税种资源税相关税法中将资源税课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征税品种或项目,是资源税征收范围按产品类别或品种等的细化。

(一)资源课税的概述

资源课税是以资源为征税对象一类税的总称。资源,一般指自然界存在的天然物质财富,包括地下资源、地上资源和空间资源。作为征税对象的资源是具有商品属性的资源,它不仅具有使用价值,而且有交换价值。由于自然资源除少数属再生资源外,大多是非再生资源,一经开发利用必然相应减少。因此,一些国家对于资源征税项目的选择,多取积极而慎重的态度。在确定应税资源时一般基于两个目的:①选择本国蕴藏及开采量丰富的资源课税,通过征税充实国家财政收入;②运用税收杠杆,保护本国宝贵的资源财富,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

(二)资源税的特征

以资源税、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构成的资源税体系,选择的征税对象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1)纳入征税范围的资源大都为国家所有。

(2)应税资源与社会再生产和人民生活有重大关系。

(3)纳入征税范围的矿产资源都属于天然资源,有相对的耗竭性。对这些宝贵资源采取征税的办法加以调节,对国计民生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www.xing528.com)

(4)实行有偿使用。凡开发和占用国家资源的,不论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都要依法向国家承担一定的纳税义务,作为占用和开发这部分资源的经济偿付。

(5)合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从理论上说,资源级差收入不是企业主观努力的结果,而由资源条件差异(包括资源自然条件差异和社会条件差异)所形成,这一部分收入理应归国家所有。但另一方面,将国家自然资源天然存在的差异变为现实的级差收入,无不与开发单位的主观努力有着密切关系,因而,我国的资源税在提取级差收入方面十分注意其合理限度,既要有效缓解由于级差收入在分配上产生的苦乐不均,又要避免伤害企业主观努力的积极性,调节幅度力求恰当。

(6)实行从量定额征收,力求简化征纳手续。

(三)资源税的税种

资源税相关税法中将资源税课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征税品种或项目,是资源税征收范围按产品类别或品种等的细化。现行资源税税目包括: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原矿、水气矿产和盐。现行资源税税目的细目主要是根据资源税调节资源级差收入的需要(确定相应的税额)而设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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